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淺談「危機生命週期理論架構」之模式分析--以1996年11月19日新竹少年監獄騷動事件之危機處理為例

壹、前言
危機是指組織因內外環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種對組織生存具有立即且嚴重威脅性的情境或事件。並具有下列特性:1.高危險性、高爆炸性、後果嚴重2.意外、準備不足3.反應時間短、壓力大。而危機因本身即具有生命力,隨時可由適合的環境中,吸取「養分」而成長茁壯,甚至爆發出驚人殺傷力。而通常所謂的「危機生命週期」,指的是危機因子出現至被處理「結束」的過程﹔其有五個顯著階段:危機醞釀期、危機爆發期、危機處理期、危機擴散期、危機後遺症期。
1996年11月19日新竹少年監獄騷動事件在社會與國內矯正界造成軒然大波,由危機處理的角度分析此事件,發現原本可消弭於無形的危機,卻因處置過程不善,給社會大眾帶來極大震撼及造成人心不安,並虛耗鉅大社會成本,使政府形象嚴重受損。為何會造成這種情形呢?掌握「危機安全閥」的管理者之危機處理與危機溝通盲點,究竟在那裡?如以「危機生命週期理論」,即可分析掌握其中要點。

貳、淺述新竹少年監獄騷動事件之「危機生命週期」各階段演化
一.危機醞釀期
強調危機動態變化,偵測出高危險的危機因子,以為察覺處理﹔使處理成本最小而效果最大。而根據當時媒體報導與事後法務部的調查報告資料顯示,事件發生前已有部份少年受刑人因對工場管理員打罵管教方式、作業課程太重、用櫳頭自治服務員以壓制管理及申訴、溝通管道不暢通等,醞釀用暴力方式回應,以使外界瞭解其訴求之共識,而管理者卻因平時未能蒐集情資與缺乏各層級回報資訊,而未具危機意識反應,針對可能引爆危機的議題事先予處理。此可由事件爆發後的反應機制與處理速度觀之,並未於處理成本最小而效果最大時介入。
二.危機爆發期
危機的特性在其是突然發生(平時未注意)、造成一般民眾心理大震憾、資訊相對不足、心理壓力極大及處理時間有限等。孫子兵法謂:兵貴勝,不貴久,久則鈍兵挫銳………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可見危機處理重在時效,而事件激發時,領導者並未就行動者之心態及所提訴求予以深入剖析給予迅速有效回應,並就危機可能變化進行沙盤推演,僅為化解表面僵持而採短線操作,運用櫳頭介入,聽任行動者予取予求,讓塑造的悲情英雄回原單位而致不同謠言四處擴散,因而對另一次舍房騷動擴大再起,有其關鍵性影響。
三.危機處理期
危機處理不僅要抓住對的時機,更要能針對危機的徵結,投入適當的資源(包括人力與物力),方能扭轉乾坤、轉危為安。而本事件管理者對危機狀況之判斷不確定,指揮命令系統未能有效執行,並未依「使用應付必要情況之最小限度對應手段」原則,訊息管理欠缺且對傳播媒體接待未於指定場所,透過發言人統一、適時提供最新正確資訊,讓損害降至最低﹔且面對媒體採訪時態度過於輕鬆、缺乏誠懇,對事件發生原因之說辭發言反復,除令事件的真相撲朔迷離外,更引發社會大眾質疑管理者可信度及處理過程之正當性,致重挫矯治管理機構的形象與功能。
四.危機擴散期
危機另一個特性就如病菌般,會向外擴散蔓延,未妥適應對處理,就會形成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態勢。本事件雖由監獄之初步處置,而暫將工場騷動平息,但因管理者於處理過程的發言欠妥、電子媒體的現場直播、同監成年犯因累進處遇分數評定趨嚴而呼應騷動及民意代表的介入等因素,致全監受刑人情緒持續高漲、鼓噪,舍房彼此呼應、情勢緊急,而有漸失控制之虞。
五.危機後遺症期
危機處理後,嚴重性大幅降低且不再具直接威脅一般社會大眾,加上媒體鎂光燈也逐漸遠離該議題,如決策管理領導者以為此時已進入安全期而放鬆警覺心與準備,那危機後遺症就會發生。其實,危機後遺症期仍存在高危險因子,由圖四中的危機後遺症期,有一箭頭直指危機爆發期,可見危機遺留下來的危險因子只要環境適合,它仍將如火山一般再爆發,危機決策管理者不可不慎。此可由本事件之前,發生同處所的1981年3月8日的新竹少年監獄暴動事件與本事件後,因各大電子媒體推波助瀾,以現場直播及重點插播方式報導下,致各矯正機構收容人透過電視收看而有模仿、感染漫延之勢,由於1996年11月21日再發生臺中監獄鬧房騷動聲援,隨著而有全國擴散串連的危機,可見危機後遺症期控管之必要性。

参、解析「危機生命週期」各階段的因應作為
一、危機醞釀期回應模式
1.研究單位特性,找出薄弱環節
(1)翻閱舊檔案(過去曾發生未來仍會,瞭解那部門較會出狀況,筆記人、事、物及條件 等)。
(2)召開腦力激盪會(尋找解決問題之創意、點子,不管是否可行﹔現場不壓制、不批評、不嘲笑,長官任主持人,必要時要分割議題)。
(3)由壞人角度切入(成立紅軍小組--假想敵)。2.排列優先順序,依序改善(按嚴重程度排列)。
3.收集資訊,針對專題,作「趨勢的觀察與分析」。
a.專題 :業務範圍內最重要者
b.蒐情 :舊檔案
c.趨勢 :基本方向
d.轉折 :向上?向下?(危機或契機)
4.挑戰指標,建立預警系統
5.假設數種狀況,制定應變方案
6.完期檢討應變方案
7.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8.針對不同狀況,預做演習
9.檢討改進
10.諮詢專家
二、危機爆發期的回應模式(短程,24小時)
1.瞭解情況:5W(What,Who,When,Where,Why),1H(How),$。
2.防止惡化:(1)救人第一(2)即時回應(3)最近似的應變方案(如遇長官驚嚇,不知如何回應時)。
3.立即會商:(1)誰來開會:時間許可,以一級主管﹔如不許可,以現場人員 (2)談什麼?
4.啟動危機處理小組機制。

◎危機處理小組的組成模式
(1)類別:a.建制型b.臨時型c.混合型 :在建制型上,作人員調整。
(2)組織:
a.召集人:層級愈高愈好,以本單位或上一層長官為佳。
b.幕僚單位:盡可能用單一幕僚單位。
c.五類專家:技術專家、電腦網路專家、法律人才、安全人員、公關人員。

◎危機處理小組的運作方式(依序執行)
(1)蒐集資訊:(5W,1H,$)、生熟情報均用、資訊未完備(40%~70%)亦可先處理、相信女性員工直覺。
(2)狀況分析:(PAGC)
p: 確認問題 (Problem Identifying)
A: 對手目標 (Adversarys Goals) 誰是對手?--眼前威脅、幕後會蒙利者、幕後操控的藏鏡人、內奸
G: 我方目標 (Goals):保護長官名譽、促進單位形象。
C: 限制條件 (Constraints):多大時間壓力?可調動之人力?財、物力資源?法令規章限制?
(3)形成對策:(OED)
O: 草擬對策 (Options)
(甲)原則性建議 :
a.約略區分階段(我方與對方主要反應,3-5階段)。
b.充分估計不確定性(危機發展早期不確定性高,隨階段發展而下降,除非結束,不會等於零)。
c.隨時保持最大彈性(可升降空間非常大)。
(乙)形成對策的具體步驟 (3-5步驟):
a. 開列所有方案 (腦力激盪、用筆紙記下)。
b. 評比各方案。
c. 選擇最優方案。
d. 拆解方案。
e. 重組方案。
E: 本益評比 (Evaluations)--選擇彈性最大、能應付時間壓力、效果最好、動用資源最小的方案。
D: 做成決策 (Decision-making)
5.(本單位)繼續/暫停運作(全部/局部)。
6.是否發佈消息/應付媒體:(無法全部掩蓋者,主動發佈較宜)。
三、危機處理期與擴散期的因應作為
1. 採取行動(ACTION) --(危機公關)
(1)分進合擊。
(2)與對手溝通。
(3)與其他人的溝通:與媒體溝通,主動提供正確資訊,比被動亂寫好。
◎危機時與媒體互動注意事項(記者對事件的興趣由濃轉淡,環境可影響之)
(1)提供硬體設備
a.設媒體簡報室(在大門口附近)。
b.注意房間大小,提供適度休憇處所,置桌椅、擺休息沙發,以避免煩躁。
c.設事務機器(影印機、傳真及網路)。
d.提供茶點(稍充飢,勿太豐盛)。
(2)準備軟體設施
a.提供完備背景資訊(避兔其瞎扯亂編)。
b.提供圖表照片(可簡單扼要說明重點)。
c.定時(上午一次下午二次)定期提供新聞稿,「軟困」其中。
2. 適時修正(FEEDBACK)
(1)面對家屬或受害者:
a.展現最大誠意、歉意 。
b.不做過度承諾。
(2)如機關或自己亦是受害者應予說明,減輕抹黑。
(3)電子媒體前如何表現較佳形象
a.先向全國民眾致歉。
b.表現一副駑力從公,且態度謙卑。
c.塑造努力善後,團結一致,攜手向前。
四、危機後遺症期的因應作為
1.激勵决策或處理模式的不斷創新,妥慎有效的監控危機之高危險因子。
2.注意控管「化危機為轉機」的契機--危機可早日結束,但勿草草結束﹔應設計一個漂亮結尾,化危機為轉機。
肆、結語
危機處理,有時是無解;但是否能够適時有效的化解危機,有賴謀之在「眾」,決之在「己」。亦即,處理過程是在檢驗工作團隊,而處理決策選項是在考驗長官。所以,發生危機時,機關管理者其心要不亂,處理決策過程亦切忌太執著名利,以免因瞻前顧後而無法冷靜沈著有效掌握「危機安全閥」,而使反應機制未能適時啟動與發揮應有的處理效能水準。當然,管理決策者平日能多修練自己,多做危機預防,是可以減少犯錯機率。
【参考文献】
朱延智 2000。危機處理的理論與實務。臺北: 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頁5。
林茂榮與楊士隆主編 2001。戒護事故原因、預防與處理。桃園: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明居正 2004。危機管理與理性决策。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首長研習班,2004年2月11日。
臺灣臺北看守所 所長 陳世志撰20050410(共計3540字)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中國司法局長穿警服

中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是一個奇特的機關,它管理著監獄、勞教、律師公證、基層調解甚至法學教育,從暴力機關到中介機構,從國家機關到社會事務,管理體制之混亂造成了諸多負面影響。   第一個怪現象:司法局長穿警服   

現象:司法局不是警察機關,也沒有警務,但是卻有警察、警車。各地司法局裏的警察有這幾部分:局長、司機、兩勞處人員。   

司法部1999年給各省市司法廳長授警銜,因爲他們大多兼任當地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各地市的司法局長們怎麽辦?他們的上級首長已經是警察了!于是可以管轄地市監獄的司法局長們紛紛以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上警服,那些地市沒有監獄但是有勞教所的兼任勞教所第一政委,只是難爲了那些既管不著監獄也沒有勞教所的局長們,他們怎麽辦?這我們就不知道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們也有警車坐。《警車管理條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勞教管理機關可以裝備警車,用途是追捕、押解。司法局沒有警務卻配有警車,警車是幹什麽用的?普法?法律援助?不管幹什麽用,肯定不是以上的用途。有警車就有警察,《警車管理條例》規定警車由所在單位的正式駕駛員(人民警察)駕駛,于是司法局的駕駛員們也穿上了警服,成了人民警察,不管他們開的是不是警車,也不管車裏坐的是不是警察(基本都不是),甚至在縣級司法局,除了開警車的司機外其他人都不是警察。第三部分兩勞處(科)人員,中國的監獄及勞教管理體制是很亂的,有省管、地市管理兩種,但是無論各地有沒有所屬的監獄勞教所,無一例外存在這個機構,勞改勞教工作管理處(科),簡稱兩勞。那麽該機構人員也是人民警察,雖然可能有些人一輩子也沒從事過管理監獄勞教的工作。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産,保護公共財産,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反思:   

第一點:司法局長由沒有資格穿警服?他們是不是人民警察?   

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包括司法局的人員,只有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勞教管理人員才是人民警察,而且是直接從事監獄和勞教工作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說只有各個監獄、勞教所以及監獄管理局、勞教局的人員才是人民警察。司法局長穿警服,包括各地司法局裏那些所謂的警察,他們是沒有警察身份的。如果硬性的給與他們警察身份,那麽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但是你看看哪一個司法局長平時穿警服,他們可能一輩子也不會把警服穿出來。毋庸置疑,

第二點:司法局由沒有資格配警車?配警車幹什麽用?   

各地司法局的警車幹什麽用我們不知道,只知道甚至縣級司法局都有警車,有一次法制日報甚至登出消息,青海省給鄉鎮司法所配發警車雲雲。司法行政機關的警車是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中的執法工具,用來進行追捕、押解犯人,到了地方司法局手裏能幹什麽用?無非是司法局的官員們可以擺擺威風,前一階段發生的司法局長見死不就案,爲什麽哪個司法局長這麽倒黴,不怨別的,只應該怨他坐著警車,“9時10分許,一輛警車向案發現場疾駛而來,人們以爲公安民警到了,大呼:孫老師有救了!孫老師有救了!當車行至案發現場時被村民攔停,車上下來的是縣司法局局長單會忠、司法局政治協理員郭映祥等人,他們是來檢查驗收“送法下鄉”工作的。”(新浪網)   

結論:司法局的各種行政人員(包括局長)不應該穿警服,不應該以人民警察身份出現,正是因爲他們穿警服、坐警車,極大的破壞了監獄、勞教機關人民警察的形象,降低了監獄、勞教機關的執法權威性,現在當標監獄勞教機關有司法的警車執行公務時,有些交警甚至訓斥司機, “你們司法局的搞什麽”,正常的警務無法進行,司法行政機關的警察警車管理上的混亂,其危害是巨大的。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及相關策進作為

壹、前言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故廢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
貳、廢除死刑之相關配套修法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之目標,採取階段措施,除已將刑法法定刑唯一死刑之罪,均修正為相對死刑外,在刑法中提高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之新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經 總統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期使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推行,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
參、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
為研商死刑犯長期固定施用腳鐐暨捐贈器官引發的道德醫療等問題,法務部已於95年6月15日邀集所屬矯正機關召開會議,依該次會議決議改善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如下:
(一)各看守所對於死刑被告(含死刑定讞)施用戒具應回歸法律面。亦即各看守所不得以受死刑宣告為理由,對羈押被告施用戒具(腳鐐);施用時應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及羈押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5之1條規定辦理。截至本(95)年8 月23日止,矯正機關死刑被告總人數99人,其中有28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28.3﹪),相較同年6月12日,死刑被告總人數103人,其中有69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67.0﹪),死刑犯施用腳鐐人數減少很多,可知矯正機關對死刑犯施用腳鐐情形已有顯著的改善。
(二)捐贈器官是國民的權利,且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並未禁止受刑人作器官移植。因此,只要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且符合該條例之規定,矯正機關不能剝奪受刑人捐贈器官的權利,況且機關從未從中得到任何的好處。惟為避免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之醫療道德問題,各矯正機關採取不鼓勵、不禁止之中立立場,同時禁止相關管教人員及教誨志工鼓勵、徵詢受刑人捐贈器官。另為確認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受刑人簽署捐贈同意書時,機關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如律師公會的律師)在場見證,以取得公信力。且對於有意願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依「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應取得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書。最後,對於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執行死刑前,由檢察官再次確認該受刑人捐贈器官之意志。
肆、執行死刑人數之統計  
有關近幾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之人數,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而有明顯降低之情形,其人數分別為:87年有32人、88年有24人、89年有17人、90年有10人、91年有9人,92年有7人,93年有3人,94年有3人,95年迄今尚無執行,在法務部逐步推動前述政策下,期能漸進實現廢除死刑之理想。伍、策進作為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除已完成相關修法外,另對於本政策之策進作為如下:
(一)民眾最質疑者為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因此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二)法務部將持續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期以減輕被害人之部分損害,並繼續推動被害人心理輔導工作,化解其內心悲傷與撫平其創傷。
(三)因執行死刑恐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慎重計,法務部於94年1月12日業經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增列為審核之事由,以保障人權。
(四)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以結合政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資源,多元、多樣、多管道方式,適時對民眾宣導政府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及各階段之各項配套措施,並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積極結合在地資源多管道行銷推廣等方式,逐步降低民眾疑慮,進而凝聚共識,獲得支持。(五)在全面廢除死刑前,請學術機關團體研究替代死刑之制度,並定期蒐集彙整官方處理犯罪案件統計資料,以提供各相關機關研擬刑事政策及防制犯罪業務參考。
陸、結語
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已深入檢討,惟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然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作為政策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止死刑之理想。

資料來源:95年10月11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檢察司

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世界歷史上十大恐怖連環殺手檔案揭密

檔案編號001-Jack The Ripper


如霧般消失的元祖連環殺手——Jack The Ripper  

姓名︰不詳  
外號︰「開膛手傑克」(Jack The Ripper)  
出生日期︰不詳  
現況︰死亡,具體資料不詳  
殺人數目:5人  
殺人方法:割喉,接著肢解  
犯案地點︰英國倫敦東部白教堂區(Whitechapel)  
殺人時期:1888年8月31日至11月9日  
定罪日期︰從未被拘捕  
有關電影︰《開膛手》(From Hell)、(The Ripper)  
惡行實錄:就時間而言,「開膛手傑克」並不是史上第一個連環殺手,在他出現之前已經有連續殺人犯存在過,但他肯定是將「連環殺手」四個字發揚光大的人。他殘忍的虐殺方法令當時的倫敦陷入一片恐慌之中,人人都懼怕他的名號。其實他的犯案時期並不長,只有短短的3個月,但他所帶來的震撼卻相反一直影響後世的人,除了因為他殺了5名妓女,手法一次比一次殘忍外(「開膛手」並非只是虛銜,第4名死者就是被剖開身體,發現時腸臟都掛在肩膊上,最後一名更是面目全非,面孔被剁得再無法辨認,身體器官有些不見了,有些則四散在案發現場),更重要是他曾多次親筆寫信到警署公然挑戰警方,甚至送上死者的耳朵、腎臟和兇刀,警方卻一直捉不到他,可見他的膽量不輕。為他再添傳奇性的是他在第5宗案件後,忽然像人間蒸發般消失,從此再沒出現,只留下一個到現在也未解開的問題——他究竟是誰?

檔案編號002-Henry Lee Lucas

嗜好殺人的史上第一殺人王——Henry Lee Lucas  
姓名︰Henry Lee Lucas  
出生日期︰1936年8月23日  
現況︰死亡,在德州Huntsville監獄被執行死刑  
殺人數目:最少150人,自稱約360至600人  
殺人方法:沒有特定
犯案地點︰遍布全美國各省份,也有可能在歐洲和日本  
殺人時期:1960年至1983年  
定罪日期︰1983年  
有關電影︰(Henry : Portrait of a Serial Killer)  
惡行實錄:要數殺人殺得最多的連環殺手,非Hernry Lee Lucas莫屬,最少也有150人之多,他更自稱殺了360至600人,因為他在被捕前亦經常外遊,在歐洲和日本也殺了人,實際的數目並沒有記下來,但他的主要捕獵區域還是在家鄉美國。這位傳奇的連環殺手殺人的原因,可追朔到他的童年。他自少就被母親虐打,其中一次更嚴重得令他腦部受創。結果到了他23歲的時候,他就把母親強姦並刺死以報復,被法庭判入精神病院40年,之後獲假釋外出卻死性不改。  直至1982年的10月,德州警方因為找到一個屬於一名失寡婦的空手袋而展開調查,並曾經調查他,但並沒有找到證據證明他是兇手,倒是以他藏有危險武器拘捕他,豈料他到了警署後竟不耐煩地把自己20多年的殺人經歷一一說出來,包括他有另一名同黨Ottis Toole(他的雙性戀情人,據說是他把部分屍體吃掉),殺人原因是對方不願意和他性交。後來死者數目不斷增加,警方曾經認為部分只是他的幻想,但他卻能明確指出某些藏屍地點和屍體的狀況,令人不得不相信他。曾經警告過精神病院的心理評估人員不要放他和他會繼續殺人的Henry Lee Lucas,也許最令世人震驚的是他在法庭對自己行為的辯解。「我喜歡殺人就好像其他人喜歡散步罷了,只是嗜好不同。如果我需要獵物,我只需到街上去隨便找一個。」

檔案編號003-Edward Theodore Gein

D.I.Y.明星連環殺手——Edward Gein  
姓名︰Edward Theodore Gein  
出生日期︰1906年8月27日  
現況︰死亡,於1984年7月26日於Mendota精神復康病院自然死亡  
殺人數目︰最少2人,實際數字不詳,估計該有接近20人  
殺人方法︰槍殺並肢解剝皮,製成手工藝品  
犯案地點︰美國東岸Plainfield,Wisconsin  
殺人時間︰1954年12月8日至1957年11月16日  
定罪日期︰從未經法庭定罪,但在1958年1月6日被判終生囚禁於國家精神病院。  
有關電影︰《驚魂記》(Psycho)、《沈默的羔羊》(The Silence of the Lambs)和《德州電鋸殺人狂》(The Texas Chainsaw Massacre)、《盜屍殺人狂》(Ed Gein)。  
惡行實錄︰連環殺手的經歷曲折離奇,確是非常適合作為電影的題材,因此亦經常被搬上大銀幕,但多數只是B級恐怖電影,能同時成為兩部Hollywood一級大作參考對象的連環殺手,就只有Edward Gein一人。他的生平跟希區考克(Alfred Hitchcock)在《驚魂記》內對主角Norman Bates所描述的非常相似,他和哥哥Henry和媽媽Augusta住在Plainfield,Wisconsin郊外一個非常偏僻的獨立平房。他和哥哥在成長過程中幾乎都留在這楝建築物內,沒有朋友和正常的社交圈子,更不知異性為何物,生命中最重要的位置就一直被那位佔有慾強、憎恨女性的母親所佔據,形成了他孤僻和不知常理世情的性格。在他的兄長和母親相繼去世後,他開始顯露他潛在變歪了的性格。  他先是把母親的屍體保留在家中,好像她從未死去。接著為了滿足對女性的慾望而去掘墓起屍,最初只是觀看她們或觸摸她們,但後來變本加厲,把屍體剝皮並縫製成人偶。但他第一次親手把活人殺死,卻要等到1954年的12月8日,他把附近酒吧的店主Mary Hogan殺死並剝皮。他的惡行要直至3年後才被發現,在警方找尋工具店店主Bernice Worden的時候,Bernice的兒子想起他在案發前曾經來買防雪劑而起疑,結果在他的家中發現了大量噁心的「人類手工製品」,包括用人皮造的燈罩、由人頭骨所造的湯碗、頭骨床頭布置和由乳頭造的皮帶等,死者面部的皮膚連頭髮則成為了面具。雖然聽起來如此令人髮指,但他也有值得可憐的地方,因為與世隔絕令他根本連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也毫不知情。據說後來他重投社會後行為變回正常,更在精神病院內成為一位慈祥的老者!





檔案編號004-Andrei Chikatilo

不舉俄羅斯殺人狂——Andrei Chikatilo  

姓名︰Andrei Chikatilo  

外號︰「羅斯多夫開膛手」(The Rostov Ripper)  

出生日期︰1936年  

現況︰死亡,於1994年2月14日在獄中被槍斃處決  

殺人數目︰最少53人  殺人方法︰折磨至死、虐殺並烹屍吃掉  

犯案地點︰橫跨整個Russia,Rostor、Moscow和St. Petersburg  

殺人時期:1978年12月至1992年  

定罪日期︰1992年10月15日  

有關電影︰《獵殺X計劃》(Citizen X)  

惡行實錄︰Andrei Chikatilo曾經是一名受人尊敬的老師,在家人眼中更是一個慈祥和藹的祖父,在鄰居眼中則是一個快樂的已婚男人,他是那一種在「可能是連環殺手」的嫌疑名單中排名最低的人,偏偏他正是俄羅斯一連串虐殺和食人案件的元兇。根據他的妻子Fayina在後來所講,導致他丈夫連環殺人的原因,應該是因為他無法正常地勃起與女性性交,他只有在對方死了之後,才能進行性行為。  他最喜歡在巴士站或火車站留連,遇上適合的獵物便跟蹤,偶然也在街上找。對象以離家出走的小孩子和妓女居多,性別和年齡對他而言也不重要,例如他第一位殺害的就是一個只有9歲的女孩,也殺過20多歲的男性。另外他殺人時有一個特點,就是他會把被害者的眼睛除去,因為他害怕死者眼中那份欠缺生命的空洞。他也喜歡把獵物帶到森林裡去,有時甚至先和他們行幾哩路才下手。但比起他令人齒冷的殺人行為,他的被捕過程卻相對地平淡得很,只是警察憑不斷努力進行偵查,證明他是真兇並拘捕他。

 





檔案編號005-Jeffery Dahmer

同性戀食人王——Jeffery Dahmer  

姓名︰Jeffery Dahmer  

外號︰「密爾瓦基怪物」(The Milwaukee Monster)  

出生日期︰1960年  

現況︰死亡,在獄中被另一名囚犯所殺  

殺人數目︰17人  

殺人方法︰沒有特定,但會先姦屍,再烹屍吃掉  

犯案地點︰美國東岸Milwaukee和Ohio  

殺人時期:1988年1月至1991年7月  

定罪日期︰1992年6月  

有關電影︰《殺人狂達瑪》(Dahmer)  

惡行實錄︰Jeffery Dahmer可能是犯罪史上最冷血、最令人髮指的連環殺手。他的外表就有如一個再普通不過的男孩子,即使你在街上遇見他,你也不會特別注意他,但他卻做出如惡魔般的罪行。本身是同性戀者的他,堪稱是《沉默的羔羊》裡食人博士Hannibal the Cannibal的真人版本。他會把他有興趣的獵物綁架,然後殺害、強姦,最終吃掉。和Andrei Chikatilo一樣,他只有透過姦屍才能獲得性滿足和高潮,偶然也會望著犯案的拍立得自瀆。在食方面,他也非常講究,只會選擇想吃的部位貯放於雪櫃,其餘的全放到他於廚房特製的硫酸池處理掉。在10多件案件當中,他曾經試過先後殺害兩兄弟,最恐怖的一次試過把被害者的頭蓋骨鑿開,並灌入水銀。  他最終被捕可說是一場意外。在1991年7月的晚上,兩名警探Patrolmen Routh和Rolf Mueller在巡邏時遇上一名黑人青年Tracy Edwards,他告訴警察他附近的一名鄰居揚言要剖開他的心並吃掉。三人一起來到調查事件真偽,起初找錯了另一人,但最終也來到Jeffery Dahmer的家,並在內發現大量人頭和殘肢,雪櫃裏更有切好的人肉和一個人頭!他最終被判有罪並要坐牢1070年,在獄中也如電影中的Hannibal一樣被單獨、高度監視下隔離。但他還是死在獄中,因為另一名在獄中的囚犯聲稱受上天感召,要殺死他替天行道,他的一生就此完結。

  





檔案編號006-Charles Manson

以殺人連繫的一「家」人——Charles Manson and Manson Family  
姓名︰Charles Manson  

出生日期︰1934年  

現況︰生存,在San Quentin監獄終生監禁  

殺人數目︰7人,但他自稱殺了35人  

殺人方法︰虐殺犯案地點︰美國西岸加州(California)  

殺人時間︰1969年  

定罪日期︰1971年3月29日  

有關電影︰《迴轉遊戲》(Helter Skelter)  

惡行實錄︰在「披頭四」(Beatles)熱潮堀起的60年代,Charles Manson和當時很多的青少年一樣,極度迷戀披頭四的音樂,但是在其他以外,他亦迷上了另外一樣非常流行的東西——毒品。他本身是一名妓女的兒子,在美國非法出生,年少時已經犯案纍纍,檔案被標明「危險」和「永不可信任」。在保釋外出期間,他曾兩度結婚,如一個正常的普通人般組織家庭,但兩次婚姻也以失敗告終。不過兇殘的殺人組織Manson Family並不是真的指一家人,而是一群仰慕他的追隨者(多數為年青富有的中產女性)所組成的殺人集團。到了1969年,這個組織已經有25個主要會員和60個一般黨員。  有一天,身為首領的他宣佈進行終極計劃「Helter Skelter」(披頭四其中一張大碟名),發動末日的種族和階級戰爭,並揚言只有他的信徒才可以存活下來。首個受害的單位是著名導演Roman Polanski的大宅,除了Roman Polanski外出拍片避過一劫之外,包括他有身孕的妻子Sharon Tate在內的5人都被虐殺,接著則是一間超級市場的東主LaBianca夫婦。但這場戰爭在這裡就停住了,原因是其中一名中堅分子Susan Atkins因另一椿謀殺案被拘捕後,不知為何滔滔不絕的把所有罪行招供,惡名昭彰的Manson Family就此瓦解。

  





檔案編號007-Theodore Robert Bundy

優等生殺人王子——Ted Bundy  

姓名︰Theodore Robert Bundy  

外號︰「校園殺手」(The Campus Killer)  

出生日期︰1947年  

現況︰死亡,於1989年1月24日在科羅拉多州Skarke監獄被電椅處決  

殺人數目︰最少19人,但有可能高達40人  

殺人方法︰絞殺  

犯案地點︰遍布全美國各省份  

殺人時間︰1974年1月31日至1977年2月15日  

定罪日期︰1979年7月24日  

有關電影︰《美色連環姦殺》(Ted Bundy)  

惡行實錄︰每個人都應該曾經遇上過一個這樣的人物——他品學兼優,樣貌英俊,從來不憂心沒有約會對象,曾經是男童軍,運動方面也十分優秀,之後進入一間著名的大學,同樣以優秀的成績畢業,跟著在政府內工作,高薪厚職且社會地位崇高。Ted Bundy就是這樣的一個模範生,但在他心底的深處,卻住了一頭惡魔。他最喜歡潛入校園殺掉女學生,又或者以他的魅力邀請女學生出外遊玩,再加以殺害。  最喜歡以「Hi!I am Ted!」向獵物自我介紹的他,自1974年1月31日第一宗案件發生之後,一直沒有被警方懷疑,直至1975年的夏天他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被拘捕,整個真相便開始成形。先是一個險遭他殺害的倖存者Carol Da Ronch出庭指證他,被判綁架罪成立的他,之後原本要出席科羅拉多州另一項謀殺指控的他,卻忽然逃走,之後一直以不同的身分和樣貌四處逃避追捕。在1977年2月15日他終於落網,並憑著一名被害者身上的牙印定了他的罪,在電椅上終結其罪惡的一生。

 

檔案編號008-John Wayne Gacy

肥胖的殺人小丑——John Wayne Gacy  

姓名︰John Wayne Gacy  

外號︰「胖子」(The Fat Man)、「殺人小丑」(Killer Clown)  

出生日期︰1942年3月17日  

現況︰死亡,於1994年5月10日被注射毒針處決  

殺人數目︰33人  

殺人方法︰絞殺  

犯案地點︰美國東岸Chicago  

殺人時期:1972年至1978年12月  

定罪日期︰1980年3月12日  

有關電影︰《Gacy》  

惡行實錄︰小丑該是令人快樂和引人歡笑的,但遇上由John Wayne Gacy所扮演的小丑,你只會驚慌尖叫。出生於芝加哥的他,以優異的成績於商學院畢業,之後結了婚並成為了一名出色的銷售員。他非常受所居住的社區的鄰居所喜愛,特別是小孩子,因為他會扮演名叫「Pogo」的小丑去娛樂他們。但是他年青時也曾因為性騷擾男同事和意圖強姦男孩而留下案底,只是他之後一直表現得循規蹈矩,掩飾了他潛在的獸性,令人一時未能察覺得到。  直至1978年12月11日,一名叫Robert Piest的男孩在出外工作面試後一去不返,他當天所約見的建築營造商正是John Wayne Gacy。警方開始針對他來調查,但他對事件一概否認,最終警方決定搜查這位好好先生的大宅。結果他們並沒有找到Robert Piest,卻在一道隱藏門下的地庫找到7具腐爛了的屍體,那一刻他們才驚覺找到了美國其中一名冷血連環殺手,之後在屋內和後花園再掘起28具屍體,包括Robert Piest在內的其餘5名被害者,則因為家中再沒空位而被拋入河中棄屍。  身型肥胖的他,在以瘦為主的連環殺手界確是較為罕見的。至於殺人的原因,他自稱是出於對同性戀的憎恨,但其實被害者中大部分也是異性戀者。對於這種指控,他並不認同。「當我強姦了他們,一切便已足夠。他們要為進行過同性戀的性行為而死!」

  






檔案編號009-Richard Ramirez


惡魔的首席門徒——Richard Ramirez  

姓名︰Richard Ramirez  

外號︰「夜間狙擊者」(The Night Stalker)、「惡魔的門徒」(Devil's Disciple)  

出生日期︰1960年2月28日  

現況︰生存,在San Quentin監獄等候執行死刑  

殺人數目︰最少19人,真實數目不詳  

殺人方法︰沒有特定  

犯案地點︰美國西岸Los Angeles和San Fransisco  

殺人時期:1984年6月至1985年8月31日  

定罪日期︰1989年  

惡行實錄︰在1984年至1985年的一年裡,Los Angeles和San Fransisco都被一片恐怖的氣氛所籠罩,一切也是因為一名神秘的連環殺手所致。他喜歡偷偷在晚上潛入別人的家中,然後把成年的男性射殺或扼死,再把女性和小孩暴力強姦、殺害再肢解,在完事後則下他的標誌——一個倒轉的五角星,在牆上、在鏡子上,甚至在死者身上。由於他跟其他連環殺手不同,既無特定的殺手方式(射殺、用棒打死、割喉、赤手空拳打死和扼死等都試過),亦非針對某一特別類型的人(被害者年齡由幾歲到70歲,各行各業都有),毫無線索下令警方對這名無差別殺人犯束手無策,有些市民更相信他有惡魔的超能力。  整件案子的轉捩點在於警方找到一輛相信是這個殺手用來載獵物到郊外的車子(他也喜歡把小孩帶到郊外再獵殺),並在車上找到屬於一名少年積犯——Richard Ramirez的指紋。雖然警方立即把他的照片發放給傳媒,但這名囂張兇殘、目空一切的殺人狂,卻要等到1985年8月才被捕,當時他正在洛杉磯的郊外,試圖把一個女人拉出車外,卻被她的丈夫反擊阻止,接著更遭圍觀的人認出他就是那殺人魔,慘被痛毆一頓才交到警方手上。他到了被判死刑那一刻還維持一貫的自大跋扈,「死刑?好可怕呢!想嚇死我嗎?人終歸一死。各位迪士尼樂園再見!」姦殺魔Richard Ramirez 入獄後受到大量女性崇拜者的追求,在1996年於獄中與一女作家結婚  


檔案編號010-Peter William Sutcliffe


轉世重生的開膛手傑克——Peter Sutcliffe  

姓名︰Peter William Sutcliffe  

外號︰「約克郡屠夫」(The Yorkshire Ripper)  

出生日期︰1942年6月2日  

現況︰生存,於Broadmoor醫院終生監禁  

殺人數目︰13人  

殺人方法︰以鎚重擊頭部  

犯案地點︰英國中部Leeds、Bradford、Huddersfield和Manchester  

殺人時期︰1975年10月30至1980年11月17日  

定罪日期︰1981年5月22日  

惡行實錄︰如果世界上真的有輪迴的話,那麼Peter Sutcliffe的前世肯定是「開膛手傑克」。事實上他們有非常多相似的地方︰他們都憎恨妓女,因此只針對她們進行瘋狂大屠殺。他們的殺人方式都非常殘忍,「開膛手傑克」喜歡割開獵物的身體,「約克郡屠夫」則更甚,他會先以鐵鎚猛敲獵物的頭部,再用鋒利的螺絲刀狂插被害者的胸部和腹部,之後再施以拳打腳踢。如果你想更具體感受他的殘暴,可以看看首名死者的驗屍報告︰頭部兩處明顯由鐵鎚造成的凹痕、50多處由螺絲刀造成的傷痕和無數被毆打腳踢的傷痕。  但是和「開膛手傑克」不同,他最終落了網。其實警方應該一早就可以推斷出是他,因為幾位曾遭殺害的人曾被奇蹟救回,並提供了證供,其次是有兩件很關鍵的事實︰第一,他年少時曾因藏有大鐵鎚被捕;第二,警方在其中一名死者身上找到一張兇手喜歡在殺人後塞進屍體手中的5元英鎊,這張編號AW51121565的英鎊並不是普通的英鎊,而是某間銀行特別只發行一次的限量版鈔票,經特定的公司發放給予員工,全英不多於6,000人擁有,他正是其中之一。可是經過5次問話,他仍然享有他的自由——包括殺人的自由。被害者人數不斷增加,直至1980年,警方在他掛上了假車牌的車上,找到螺絲刀和鎚子,才驚覺「約克郡屠夫」近在眼前,他才在警署經過長時間盤問下承認所有惡行。


引用網址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17467952/track
資料來源:監獄信息網\Wei&Virgo美國監獄死囚牢照片及世界十大連環殺手檔案揭密

美國死刑執行現況

根據美國「死刑資訊中心」統計,全美五十個州中,三十八個州具有執行死刑的紀錄,而自一九九九年來,死囚人數已出現下降。 一九九九年,全美共九十八人遭到處決。去年遭到處死的人數為五十九人,預計今年人數將不相上下。 德州使用極刑的次數居全美之首。自最高法院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以來,德州共處死三百五十五人。 其次為維吉尼亞州,自一九七六年至今共執行九十四次死刑,居於第三的是奧克拉荷馬州,共七十九次。 堪薩斯州、新罕布什爾州、紐澤西州、紐約州與北達科他州等五州,法律規定可判處死刑,但自一九七六年以來均未曾執行死刑。
利諾州已暫停執行死刑,包括加州與北卡羅來納州的州議員,目前都在檢討死刑法規。
性遭處死的比例極低,僅佔百分之一點五八,一九七六年至今,僅十一位女性遭到處死。 另一方面,非裔美人僅佔美國整體人口百分之十二,然而在遭處決的死囚中,百分之三十四為非裔美人,百分之五十八為白人,百分之六為西班牙裔。非裔美人比例明顯過高。 最高法院今年三月裁定犯罪人犯罪當時若未滿十八歲,不得判處死刑;而在這項判決出爐前,共二十二名死囚犯罪當時未滿十八歲而遭到處死。 自二零零二年起,最高法院禁止處決心智障礙者。 自一九七三年起,一百二十二名死囚沉冤昭雪而獲釋。反對死刑者認為應該廢止死刑,因為無辜者可能因此遭到處死。 美國執行死刑的方法中,大多數為注射毒劑,自一九七六年起,共八百三十名死囚被注射毒劑處決,一百五十二人坐上電椅死亡,十一人被送進毒氣室,三人被吊死,兩人遭到行刑隊開槍處決。
資料來源:法新社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及相關策進作為

壹、前言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故廢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
貳、廢除死刑之相關配套修法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之目標,採取階段措施,除已將刑法法定刑唯一死刑之罪,均修正為相對死刑外,在刑法中提高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之新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經 總統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期使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推行,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
參、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
為研商死刑犯長期固定施用腳鐐暨捐贈器官引發的道德醫療等問題,法務部已於95年6月15日邀集所屬矯正機關召開會議,依該次會議決議改善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如下:
(一)看守所對於死刑被告(含死刑定讞)施用戒具應回歸法律面。亦即各看守所不得以受死刑宣告為理由,對羈押被告施用戒具(腳鐐);施用時應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及羈押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5之1條規定辦理。截至本(95)年8 月23日止,矯正機關死刑被告總人數99人,其中有28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28.3﹪),相較同年6月12日,死刑被告總人數103人,其中有69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67.0﹪),死刑犯施用腳鐐人數減少很多,可知矯正機關對死刑犯施用腳鐐情形已有顯著的改善。
(二)贈器官是國民的權利,且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並未禁止受刑人作器官移植。因此,只要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且符合該條例之規定,矯正機關不能剝奪受刑人捐贈器官的權利,況且機關從未從中得到任何的好處。惟為避免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之醫療道德問題,各矯正機關採取不鼓勵、不禁止之中立立場,同時禁止相關管教人員及教誨志工鼓勵、徵詢受刑人捐贈器官。另為確認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受刑人簽署捐贈同意書時,機關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如律師公會的律師)在場見證,以取得公信力。且對於有意願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依「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應取得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書。最後,對於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執行死刑前,由檢察官再次確認該受刑人捐贈器官之意志。
肆、執行死刑人數之統計  
有關近幾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之人數,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而有明顯降低之情形,其人數分別為:87年有32人、88年有24人、89年有17人、90年有10人、91年有9人,92年有7人,93年有3人,94年有3人,95年迄今尚無執行,在法務部逐步推動前述政策下,期能漸進實現廢除死刑之理想。
伍、策進作為
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除已完成相關修法外,另對於本政策之策進作為如下:(一)眾最質疑者為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因此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二)務部將持續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期以減輕被害人之部分損害,並繼續推動被害人心理輔導工作,化解其內心悲傷與撫平其創傷。
(三)執行死刑恐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慎重計,法務部於94年1月12日業經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增列為審核之事由,以保障人權。
(四)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以結合政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資源,多元、多樣、多管道方式,適時對民眾宣導政府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及各階段之各項配套措施,並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積極結合在地資源多管道行銷推廣等方式,逐步降低民眾疑慮,進而凝聚共識,獲得支持。(五)全面廢除死刑前,請學術機關團體研究替代死刑之制度,並定期蒐集彙整官方處理犯罪案件統計資料,以提供各相關機關研擬刑事政策及防制犯罪業務參考。
陸、結語
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已深入檢討,惟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然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作為政策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止死刑之理想。

資料來源: 法務部檢察司(95年10月11日)新聞稿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臺灣臺北看守所「如何運用社會資源協助辦理教化業務」之研究

壹、前言
近年來,我國政治、經濟蓬勃發展,社會結構急速的改變,多元文化蘊育而生,人民權益意識抬頭,對國家正面的衝擊是社會大眾思想更自由、更開放,但負面的影響卻是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日與繼增,犯罪的問題亦不可避免。犯罪案件的發生,對犯罪者而言,固然應受法律之制裁,其家庭更可能因而受到經濟困境及輿論的指責,以使被害人直接遭受身體、生命或財產上的戕害,更破壞社會秩序影響整體治安,所以任何一件犯罪,對個人、社會都將造成莫大的傷害。然而犯罪防治的工作不能只靠政府的力量,必須全民共同攜手合作以及民間工商企業界的積極參與及協助,建立全民的聯防與犯罪矯治的共識,才能有效遏止犯罪,也是本研究所要討論的重點。就整個司法程序而言,刑罰之執行已由十八世紀之報復刑主義,轉化為現今之教育刑主義,然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既開宗明義揭示教育刑之宗旨:「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監獄不只是單純監禁隔離的場所,更進一步的目的,乃以教育為目標,將犯罪人的心靈重新洗滌改造,使其待人處事,均能合於法令規範的要求,並避免出獄再犯,因而教化為監所在戒護外的另一個必須投資的重要工作,成效之良窳將攸關社會人民生活財產之安全。

貳、現行監所對教化應有之角色及功能

一、法令規定的角色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有關施教即應依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因此法令所賦予監所教化人員的角色,不外乎在於啟迪受刑人的良知良能,消除其因心理認知錯誤與外在不良誘因下所形成的錯誤價值觀。所以「犯罪矯正」的本質,不只是單純的促使收容人改悔向上、減少再犯,而是使其適應社會生活為最終目標。就組織編制而言各科室對收容人所扮演的角色:(一)調查分類科:以運用科學的方法,就收容人個性、身心狀況、學、經歷及其他事項加以調查分類,擬定處遇計畫,實現個別化矯治的目的。
(二)教化科:積極實施教誨、教育及輔導收容人發揮人人應具備的理性,化莠為良,亦是監獄行刑最重要之一環。
(三)作業科:以作業養成收容人勤勞習性、訓練謀生技能、鍛鍊強健體魄及培養正確生活觀念。
(四)衛生科:監獄衛生措施,以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其遵守公共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五)戒護科:一個業務上軌道的監所,除要注意整體戒護安全秩序之管理外,每個基層管教人員更應具備輔導、教化的專業知能。

二、矯正偏差行為及預防再犯

(一)矯正偏差行為
在現今工商社會功利主義的主導下,道德淪喪、價值關丕變,甚或新世代廣告名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影響下,人們為所欲為的不正確觀念已然形成,對於意志力薄弱的人,容易受到引誘,產生偏差行為而觸犯刑章,因此教化人員於實施收容人教誨時,應先體察收容人內心感受,輔以正確的人生價值觀,以愛心耐心之胸懷,給予關懷、勸勉,增加收容人對自新的意願,期能達到矯正的目的。為發揮矯正功能,落實監所收容人分類管理之目的,法務部亦頒布「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將監獄收容人區分為隔離犯、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等四大類,依其級別處遇之不同,由嚴而寬之順序,由重刑犯優先獨居、重刑累犯儘先獨居、一般犯雜居等等處遇,配合予以適度准其持有使用小型電器用品與按級別限制接見次數等措施,其目的就是增加誘因,接受規範性的限制及要求,鼓勵收容人及早改悔向上。

(二)預防再犯
近年來,出獄人再犯比例之提高,造成社會各界極度的恐慌,常有人質疑監所矯正功能不彰,而犯罪人其犯罪的原因雖有其脈絡可尋,包括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等整個社會脈動,或是整個司法體系未能有效運作,但亦是錯綜複雜環環相連,而監所是刑事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對於矯正犯罪自應不可廢弛。監獄是負責犯罪矯治、執行刑罰的機構,乃是司法體系中最後的一環,其運作之良窳,不僅關係國家刑罰權能否有效執行,同時亦與整體社會治安休戚相關。依刑罰學說上的「成本效益」理論,當犯罪所得大於所付出之代價時,犯罪者在兩相權衡後,很容易心存僥倖,鋌而走險,而在犯罪矯正實務上,亦發現監所收容人普遍存有此種心態。而對這種人除應加強灌輸正直、仁慈、溫和、謙虛、孝順、友愛、信義、寬恕等價值觀念外並肯定自我尊重別人,不能只顧自己而不管別人,更不能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而這些基本的人性價值,在任何文化傳統中都有一定的定位,當然人群之和諧相處、分工合作整個社會才能繼續進步,為了維持社會的秩序與和諧,當然不能缺少法律的外在規範。導正了這些人的社會價值觀,有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基本概念,渠等回歸社會後,才不致影響社會治安,人民生命、財產才能獲得充分保障。

參、現行監所教化業務面臨之困境

一、人力資源與專業知能的缺乏
目前實際監所從事教化人員,除來自於警察大學有受過長期專業訓練外,其他所稱非正科班之薦任升等考試或三等考試(除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科系畢業者外)及格者其專業訓練皆屬短期性質,且任職後少有回訓汲取新知之機會,雖係從事教化輔導之實際工作,對多元化的社會變遷,輔導專業知能之不足顯而易見。
(一)目前考試制度的進用
監院所從事教化工作人員進用之條件,須經特種考試司法人員特考監獄官考試及格,或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監獄官類科考試及格。三等監獄官之應試資格及科目為: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 有證書者。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2.專業科目:監獄行刑法、刑法、心理測驗、監獄學、刑事政策及犯罪學、諮商與輔導及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及國文(論文及公文)。
(二)目前專業教育的加強訓練
1.教化人員儲訓班:訓練對象以現任科課組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任用資格者。訓練期間:二個月。訓練科目包括法規、矯正理論與技術、矯正實務等單元共一九六小時。
2.另外亦有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班及矯正學校教師專業研習班:其訓練對象分別為原聘任未具任用資格之導師、訓導員,於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實施後繼續留用者與現任少年矯正學校一般教師及輔導教師。訓練期間分別為六週及二週。訓練之科目則以專業之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少年矯正教育、法規實務,為使理論與實務配合,使課程教學融入日常生活中,藉以變化收容人氣質並增進學員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

二、經費的限制
國人生活富裕的景象是社會大眾努力的成果,社會的亂象也是社會大眾所造成的結果,在政府實施各項福利政策與購買國防武器及近年來經濟不景氣等各方面影響,因而造成預算排擠及為提高政府效能強化組織組織員額調整的彈性,成立新的組織加強為民服務,但監所的教化,不只是社會大眾認為事不關己,甚至仍有舊思維的觀念,監獄只不過是關人犯的地方,不必要讓他們太好過,政府也因為財政上的關係無法予以經費上有效之援助。目前監所雖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而沒有足夠的經費與人力的配合,則事倍功半,甚至無法推行,因此經費的充裕對監院所而言,將是的各項問題解決的開端。
三、場所的限制
收容人數的增加,使原建築規劃因人數的增加造成收容空間的不足,加上經費的限制,不但直接影響收容人的生活品質與活動空間,相對的亦影響對教化功能與成效,許多監所並無教誨室或諮商室,甚至實施集體、類別教誨必須借用工場或宗教禮堂。對以整體教化立場而言相當的不便。

四、時間的限制
非但前述各項限制外,收容人開封時段一天只不過幾個小時。在目前各監所教誨師比例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或因事務繁重,以致無法落實教化業務,以一個教誨師所辦理的經常性工作,有教誨、累進處遇、宗教宣導、法令宣導、文康活動,以及其他如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行政事務業務。此外看守所並無教誨師之編制,而這項工作如有設置分監者,仍必需由監本部派員兼辦事務,而無設置分監者,相關收容人之教誨教育工作,則由管教人員兼辦,然基層管理人員之職責為戒護工作,對本身未受過專業訓練下兼辦教誨與輔導工作,將無法達到矯治的成效。亦是管理的一大隱憂。

肆、監所如何運用社會資源之行銷策略
在一個不為社會大眾所完全瞭解的監所,必須以嶄新的面貌,破除舊觀念、舊思維,讓民眾更深一層瞭解監所在社會上的地位,並非在舊封建制度下的黑牢,而是犯罪矯治的機關。把犯罪人不正確的觀念一一導正,壞的習慣一一怯除,並以公開化、透明化、人性化的管理為重心。因此定期開放民眾參觀是有其必要性,再予妥善運用網路資源讓社會大眾亦能共同參與獄政管理。使這個小型的封閉社會向外踏出第一步,接受社會資源的照應。

一、公開透明化的行政管理
監所業務推行,雖由各課室單位分別負責完成,但其中要以戒護管理為中心,獄政管理的良窳,總是以戒護事故的發生為指標,往往監所發生戒護事故,才會引起社會各界與媒體的關注,所質疑不僅是矯正功能是否不彰,且常探討無法立即改善的問題一直存在,收容人超額所衍生的管教問題;教誨人力不足,教化工作難以推展;人犯雜處區隔不當,無法實施分類管教;技訓設備與現實脫節;醫師不足醫療品質無法提昇;戒護人力嚴重不足,勤務調度更顯困難。當然有關制度面的問題在近幾年來大力提倡落實獄政改革,已有大符改善。然而我們對整個獄政革新仍充滿著期待與信心並以公開化、透明化的模式,讓社會大眾確實瞭解,目前監所仍存在的問題,需要何種協助與支援。
時代已經改變,社會環境也在變,墨守成規,不思突破,注定將被淘汰。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如果運用在犯罪矯治上,就是除了要切實依法執行外,不能存有本位主義的觀念,身為獄政人員要有宏觀的視野,遠大的志向,不要固步自封,把自己限縮在狹隘的象牙塔裡,要有開擴的胸襟,與外界多接觸、多聯繫以提昇自己能力。對從事獄政的實務上大家集思廣益,結合廣大的社會資源及民間的力量,以充實教誨、教育內涵,發揮有效機能,尤其法務部積極推動收容人心靈改造與技能訓練等工作,讓民間的力量亦能共同參與,由各監院所同仁善加聯繫、運用,建立多元化的結合管道。

二、適度開放民眾參觀監所
監所」為社會大眾所不想提及之處所、就以印名片給親友為例,大部分人只要看到某某監獄,或某某看守所,第一個反應可能就是「獄卒」,甚至開玩笑地說,你們都很兇,而且「外路」很多等等諷刺性言語,或許因為受到中國五千年來文化的影響,且經常在電視、電影,只要有「人犯」的古裝劇情,一定獄卒吆喝、凌虐人犯,執行勤務酩酊大醉情形,甚至以金錢、財務就能疏通,等等民眾對「黑獄」的印象,已根深蒂固無法抹去的舊思維。因此要徹底改善社會大眾對監所的印象,就要經常辦理民眾參觀。
參觀的事項,不再是走馬看花式的樣板參觀,除了要逐項解說來龍去脈外,不僅要讓民眾瞭解現行的獄政已朝人性化的方向管理,重要的是就是要他們怯除以往的舊觀念,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來看今日獄政的成效,使能對獄政更為關心及投入有關志工的行列。

三、妥善運用網路資源共同參與獄政管理
為提升政府行政效率,推動電子化政府也是當前政府再造的重要工作,近年來,先後推動戶政、衛生、警政、監理等大型資訊系統,當然獄政系統亦屬再造其中的一小部分,目前而言亦有相當成效。而現今的網際網路已將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因此對整個獄政管理,亟需有效運用網路資源,提供社會大眾共同參與的機會。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在目前各監院所獄政管理系統已逐步建立的時期,似應再予適度開放各監所網際網路的資源,以開放共同討論的網頁,除讓監所同仁能討論一致性的管理概念與執勤技巧的經驗傳承。亦可讓社會大眾提供各項建言與收容人家屬的申訴管道,甚至可以提供即時之語音查詢收容人是否在監等非保密性資料。

伍、監所教化與社會資源之結合
以目前來說,監所是一個半封閉型的社會,除了原監禁之收容人外,就是矯正人員及其他特殊事由得進入外,可說與社會完全隔絕。因此各項教誨、教育的重擔必須落在教化及各級管教人員身上,只要每個管教人員都能具備各項才能,始能勝任戒護管理工作,推動各項業務,一旦管教人員若有不足,戒護管理勢必無法正常運作,對看守所僅止於消極性羈押,對監獄則屬無效的監禁。因此在監所人力已顯不足的情況下,更應運用無窮的社會資源協助辦理教化業務。

一、終身學習之理念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高度發展的狀態,由農業生活至工業社會急遽變遷,整個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各方面難免產生失調脫序的現象,因此必須結合社會、家庭與學校的力量,相輔相成,為社會培養身心健全的現代化國民。終身教育的推展是當前世界各先進國家教育發展的方向,最終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終身學習的社會,這個學習的層面當然亦包括監所收容人,避免因其身陷囹圄而失去或中斷學習的機會,使其作自我導向繼續成長,促其瞭解自己並且獲得新的技能,以便繼續增進職業知能適應社會的需要。

二、刑事政策的演進與因應
現代刑事政策的演進,經由十九世紀末因資本主義之發達,且因急速都市化與工業化現象,造成失業率氾濫,以致累犯、少年犯罪等日漸激增。造成古典學派,認為每個人均有辨別是非善惡能力,基於自由意思而理性選擇犯罪,而以應報主義的思想,裁以嚴苛的刑罰。同時因自然科學的發達,以實證方式研究犯罪,認為嚴苛而無個別差異的應報主義,破壞人格與人性尊嚴,而逐漸演化矯治思想為導向的預防思想,以矯治的感化主義代替懲罰,除以應報主義為主的思想外,再以感化主義的思想為輔助。因社會治安的惡化,犯罪問題的嚴重,刑事政策的矯正理念有如鐘擺一樣,又開始逐漸趨向應報主義,在應報與教育兩者之間要取得平衡,要有選擇性監禁(把頑劣的人犯繼續留在監所內)外,亦要有相當好的教化與技能訓練等措施,對人性化莠為良的改造後,於一定刑期或假釋之條件下重返社會,才不致再度影響社會。

三、教化收容人與運用社會資源之整合
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在終身學習之下,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或封閉式型態的監所教育均應有所銜接。在目前監院所人力資源相當匱乏的情況下,辦理收容人教化等有關業務必需運用社會資源,成效才能有所精進。
(一)、教化及教誨
1.心理輔導:對於心理異常之收容人,透過專業心理師的自我成長訓練,排除其心理障礙及改善其精神狀態,另協助收容人作出監生涯規劃、調適並復建其心理,順利回歸社會。此部分應結合各地區大專院校及醫院之精神科醫師、學者專家、各企業、民間等心理輔導機構及專業志工團體協助參與。
2.宗教輔導:由各監所設立宗教禮堂(教誨堂),並派宗教師駐監,以擴大宗教輔導效果。以宗教活動體會宗教慈愛之精神。此部分由各監所主動協調各宗教團體辦理。
3.生活輔導:幫助收容人於家庭遭變故或苦難亟需協助時之幫助,使其安心服刑。此部分,各監所應協調縣政府社工人員至監辦理輔導,並結合更生保護會銜接出獄後之安置與急難救助。
4.榮譽教誨:以擴大延聘榮譽教誨師,藉由熱誠之輔導,引導收容人建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此部分,由各監所廣為遴聘社會賢達人士擔任。
5.讀書會:於各監所經常辦理讀書會,培養導讀之種子老師,藉以自我成長提升收容人讀書風氣。此部分,以接洽各業界認購之優良讀物當做教材開始,並與各地文化中 心辦理圖書巡迴展,齊聚各類好書與業界經費資助。
6.巡迴講座:以幫助收容人汲取新知,使不致與社會有所脫節,增進社會適應力,由企業菁英、殘障人士、更生成功等個案現身說法,分享成功之經驗為主,以激發學習潛能。此部分除現行由法學專家、檢察官等充實收容人法律常識,避免再蹈法網外,仍須結合民間企業、文教基金會、殘障特殊才藝協會等共同參與講座。
7.藝文活動:由現行定期舉辦收容人各項藝文比賽活動外,各監所亦應民間結合籌辦文教活動,邀請入監所表演。例如歌仔戲團、話劇等富忠孝節義等教化意義之戲劇或影帶巡迴播放,此部分應廣邀民間團體、企業贊助。
(二) 技能訓練:安排民間業界參訪監所技訓狀況,辦理成果展,讓業界肯定收容人就業能力,與民間社團、業界進行合作規劃技訓職種,以符就業市場之需求,以提升技訓效率。

陸、結論
大家都重視「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教育,甚至在憲法中明訂教科文預算的下限;反觀監所內的教化,只是近年來才受社會大眾所重視,監獄教化重不重要,值不值得投資,對於累犯、再犯之大略統計,每年新入監獄人數約二萬人,其中約一萬人是累犯或再犯,也就是說每二名受刑人,就有一人是「回鍋犯」。因此監所界常流傳這麼一句話,能在監獄內多救一個人,能少一個受刑人回籠,就表示我們的社會能少一些犯罪,少幾個人或幾個家庭受害。的確,從目前居高不下的累再犯率來看,受刑人的教化仍有很大投資空間,而這項投資的回報,正是無形的社會安全。受刑人出獄後容易再犯,牽涉到受刑人的本性,也與家庭、社會能否接受他們及有無在社會重新立足的本事有關,然而教化及技能、技藝訓練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他們在社會重新站起來的本錢。給受刑人未來的希望是監所教化成功的重要因素,監所的教化與技訓如能有效運用無窮的社會資源,貫徹教育刑理念,使受刑人徹底悛悔,步出高牆後將可發現陽光普照,迎向美麗的未來。

志功偉業菩薩心

發現『相對論』的愛因斯坦在學術上的成就幾乎到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但是他仍然強調他應該感謝別人,因為他的成就也是建築在別人的努力之上。所以愛因斯坦寫了一篇『人人都應該為別人而活』,愛因斯坦說他一直心懷愧疚,因為他的一生,得到別人的幫助實在太多,他覺得他向社會借了很多債,因此他必須提醒自己要為別人而活。愛因斯坦這樣偉大的科學家,都一再強調他欠社會太多,我當然更應該有同樣的想法,愛因斯坦說他要努力回饋社會,我更應該回饋社會了,高雄市觀護志工協進會的志工就是身體力行、努力地回饋社會,以具體行動來表達對社會的關懷與感謝。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在高雄市觀護志工協進會的鼎力協助下,舉辦許多令受刑人感動懷念又教化人心的活動。以今年來說新春佳節就舉辦“歡樂喜迎春”慰問受刑人活動,讓受刑人在每逢佳節倍思親時刻,可以感受到外界的關懷,明白社會大眾並沒有放棄這群迷失的羔羊,有許多熱情奉獻的志工願意協助引導其改邪歸正。載歌載舞的歡樂氛圍中不忘提醒受刑人浪子回頭金不換,優雅清新的梵唱在牽引受刑人拋下渾渾噩噩的慾念,走向充滿生命力的光明願景達到寓教於樂的效果。正當受刑人尚在感恩戴德之際,高雄市觀護志工協進會旋即在母親節相助本監舉辦「母親節面對面懇親」及「五月溫馨尚有情」二項活動。在活動過程中,不時看見受刑人對親人訴說思念親情、情感交織、熱淚盈匡之感人畫面,讓受刑人及家屬在此感恩的季節,倍感溫馨,期能在執行期間,透過社會資源及家庭親情之力量,啟發良知良能、滌盡污穢之心,接納犯錯而身陷囹圄的子弟,使其改過向善、重新做好人,活動在「父母恩重深似海,當知反哺報親恩」的教化聲及依依不捨的叮嚀中結束。


每年來自高雄觀護志工協進會的奧援及奉獻、善行義舉多如牛毛、不勝枚舉,上述只是眾多活動中的一、二項,端午節承協進會提供雞蛋、西瓜等物,讓受刑人體驗我國傳統習俗的【午節立蛋】活動,並從活動中悟得我國悠久歷史、倫理道德在潛移默化中學習人生的正道。「吃西瓜比賽」則讓受刑人在艷陽炎熱中獲得清涼消暑饗宴,志工的關懷可說無微不至。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在高雄市觀護志工協進會的襄助下文康活動辦的有聲有色、多采多姿,更有許多教化人性的活動。例如高雄少年觀護所目前推動的多元輔導矯正模式,可分為直接輔導、間接輔導、追蹤輔導種模式。直接輔導採用『醫療模式之三級預防策略』,首先為初級輔導,係針對全體少年收容人以單元課程教學法,施以各類型適當之教育課程達到潛在學習輔導之功能。課程共有新生始業輔導主要是宣達舍房應遵守事項。生活教育、生命教育、性別教育、公民教育主要目的是要讓少年收容人懂得社會規範、倫理道德、三綱五常及兩性相處之道,以利其將來得以融入自由社會生活,法治教育期許少年收容人明白了解法律的規範及強制性,日後出所不再違犯律法條例,職業輔導及生涯規劃讓少年收容人結合自己興趣和技能,許給自己一個未來。而衛生教育則養成少年收容人良好生活習慣。其次為二級輔導是針對已有心理困擾者,施以個別或團體諮商,可分為輔導教師轉介個案個別諮商及特殊學生團體諮商,除由本監教誨師辦理外,並商請大專院校教師協助轉介個案,再者為三級輔導,則針對違規或心理特殊狀況少年施以診斷治療除商請宗教志工協助輔導個案,並引進高雄國軍802總醫院,高雄凱旋醫院精神科醫師施以診斷治療。

間接輔導可分為(一)認輔制度推廣、(二)家庭支持運用、(三)引進宗教力量、(四)結合社會資源、(五)加強志工訓練,追蹤輔導則利用電話、家庭及網路諮商等方式延續輔導成效。高雄市觀護志工和高雄第二監獄推動許多的教化、文康活動最主要的動力,我想志工們是最懂的分享與付出,因為真正的快樂來自於週遭的親朋好友因您的成長而提升,不論是精神或物質,真正的成功來自於週遭的親友因您付出獲得改善,給人希望功德無量。在接觸認識那麼多志工及收容人後我發覺志工最終目的是希望收容人可以自立更生成為一個有用的人,而要成為一個有用的人,我想送給受刑人一則勵志文句:當你的想法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你的態度改變、你的選擇跟著改變,你的選擇改變、你的行為跟著改變,你的行為改變、你的結果跟著改變,而結果不論好與壞都需要我們自己去承受。台灣飛利浦人力資源中心副總經理林南宏肯定的指出「現在專業知識很容易就可以學到,甚至在網路上就可以學到製造核彈的方法,態度已經成為決定員工價值的關鍵。」

個人是極度要求完美的超完美主義者,因此我的想法都是非常積極正面,所以我的態度始終都很樂觀,我永遠都選擇最困難的挑戰去完成、去征服。我個人都持抱著一個信念,只要我想完成的事,沒有任何理由與藉口,我必定全力以赴,導致我不斷鞭策自己,也督促部屬去克服每次的挑戰,往往也創造出令人驚艷的完美結果。我以我自己為例,是希望收容人對自己要有信心毅力只要有心去做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會有結果呈現。弄清楚自己要的是甚麼,當進行到要決定新方向的時候,不要因為害怕自己能力或經驗不足夠,就不敢「癡心妄想」;只要你弄清方向、下定決心,加倍努力學習,用心培養專長,就可以彌補現實和夢想中間的差距。

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鄭晉昌說:「態度是學歷、經驗之外,人格特質的總合。」職能是由知識、技能及態度三者組成,態度往往是依個人成功的關鍵,「據我來看,國內、外CEO能成功,不在於專業知識、技能,而是堅持到底的作事態度。他說不論是郭台銘的霸氣、張忠謀的柔軟,「他們的目標一經訂下,不容任何打折,不達目標決不終止。」嚴長壽以自己的奮鬥經驗指出,「肯不肯付出、肯不肯學習、肯不肯接受鞭策」是新世代年輕人能否成功轉型的關鍵態度。當態度成為競爭的決勝武器時,你準備好了嗎?
美國作家梭羅說:「我們的生命都在芝麻綠豆般小事中虛度,毫無算計,也沒有值得努力的目標,一生就這樣匆匆過去,因此,國家也受到損害!」非營利組織的志工慈善事業,目前是公認幫助國家完成許多政府機關無法達成目標的第三部門,慈善事業參與人前有愛因斯坦、現代則有「股神」華倫.芭菲特,捐出他龐大家產的85%總計有370億美元,換算成新台幣為1兆2千多億,如此龐大的財富他都捨得捐給世界首富比爾.蓋茲的慈善基金會救濟那些比他不幸的人。「股神」華倫.芭菲特不僅投資眼光精準,連從事慈善事業都不落人後,他說財富不能帶給我快樂。世界第二富有的人都感到財富無法增添快樂,平凡如你我更該起身動念、燃起熱情投身志工行列,賦予內在心靈的喜樂平和、圓融和諧生命價值,志工不僅是快樂助人的事業,也是人性光輝的展現。

矯正機構當前的管理危機及對策

壹、引言
每一個組織(包括政府機構在內),都有其希望要達成的固定目標,但如未能有效預防或阻止危機發生,那這個危機將有可能會摧毀組織的既定目標;所以,危機管理的「教戰守則」第一條,即是避免危機發生。另外,依據管理學的理論分析,任何組織一般皆會歷經四個階段的一個生命週期,自形成階段開始,接著成長、成熟、最後總歸會衰退;當在成熟期後,如未能再注入一些觀念的創新與改變,必然會形成組織無效能,逐漸走向衰退的管理危機。而我國矯正機構近十年來,在主管監督單位及主政決策者的有效督導管理與資源支持協助下,無論在硬體新穎、安全或囚情穩定管理,與世界先進國家相較均亳不遜色,但近年因已久未發生重大事故及有經驗的資深者大量引退而使經驗傳承有空窗期,新進人員的人生、價值觀落差等因素,已使矯正機構有傾向組織效能衰退危機之虞,個人謹提出數點當前的管理危機及因應對策之管見,以為矯正機構控管及預防組織危機之參酌。

貳、當前的管理危機

一、基層同仁的榮譽感淪喪及責任心缺乏歲月的更迭,所謂「老監所」漸凋零,隨之新進同仁皆為六、七年級的草莓族,警覺心低落,也帶來一些當前社會轉型期間的變化價值觀,不再如往昔將獲得主管交辦執行事項視為至高無上的榮譽,凡事講究近功短利、先計較是否能獲取相對報酬及權益;而「不是我的錯」、「不干我的事」或「不是我的問題」等缺乏個人擔當(John G. Miller在QBQ一書對責任心之詞彙)的言語更是令人感觸良多,但類此推諉塞責的態度,會將組織氣候導往負面方向,使政令落實度不佳、執行力也會出問題。

二、「人治管理」影響專業化制度的建立常因首長或戒護科長更迭,新官上任三把火,期冀短期內變革且能有所建樹,常以自我的經驗法則、思維觀念為型模,任意指令部屬依其意志執行「改變」,反而忽略原有的組織文化及已在執行中的標準作業流程,其實只要在激勵士氣及監督落實執行力部份加以「改善」,即可使組織成為優秀並走向卓越。但主官(管)勞心勞力的超過份投入,卻使正常運作的優質戒護制度及管理模式皆停滯或破壞;久之,只要主官(管)更換,基層同仁卽會主動將執行良久的優良制度一切歸零,靜觀長官指示再依令行事,一則可避免規定繁瑣的麻煩,二則可逃避監督減輕勤務負擔。以致往往新任主官常需再重新將專業化制度逐點建立,往往事倍功半,徒增負荷;且空窗期也易形成戒護安全的管理危機。

三、未能建立有效的篩選制度,找「對的人」擔任戒護主官Jim Collins在《從A到A+》(Good to Great)這本書的重要結論卽是任何成功組織,首要在找到「對的員工」,因為「對的員工」才會做「對的事情」。而戒護科長(女所主任)的職務特性是高壓力、低滿意度、易工作倦怠,不易尋覓有意願具能力者擔任,以致經常更替,輪流指派未具經驗的新人擔任,形成無效率的戒護管理及有指揮斷層之虞。其實,各矯正機構戒護單位所掌握的人力最多、資源最大,如未能建立有效篩選制度,找「對的人」來擔任,除影響組織運作良窳甚鉅外,且會引導組織氣候是否往正向發展。

四、忽視總務行政(財產、檔案)工作,影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目前各矯正機構的總務行政工作(財產、檔案)遭受嚴重忽視、無人聞問注意,或者僅象徵性派遣老弱生病、即將退休人員從事管理,以致此項重要工作不是擱置停頓,就因人員更替頻繁而交接不清,資料流失嚴重,影響機構資料建立與管理之正確性。而危機管理首在潛伏期的預防措施,如何針對單位特性,收集資訊,作趨勢的觀察與分析,找出薄弱環節所在,均有賴翻閱舊檔案(以瞭解那部門較會出狀況,過去曾發生之事件及未來仍會形成困擾的人、事、物及條件等)。當蒐集情資時,無法取得正確足夠的檔案資料,那組織預警系統的建立必相對薄弱形同虛設,主官對危機的掌握與應對必有落差。

參、一些可供參酌及抉擇的對策方案

一、人力之效率不是隨數量,而是依素質而定。二十一世紀的人類社會變遷及進步的步伐只會繼續加速,應察覺員工知識技能水準及自我修養能力,將成為個人潛能發展及自我實現的條件,也是矯正機構能否繼續發展、提昇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所以,如何規劃優質學習環境及提供教育機會,建構學習型組織,使新進同仁能有正確價值觀及人生規劃與具個人擔當特質,讓《富蘭克林自傳》見諸字裡行間的那些具正直、謙虛、誠信、勤勉、樸實、耐心、勇氣和公正等恆久不變的金科玉律在組織中再現,而且這些「草莓族」能夠在變遷的社會中保持日新又新的管理觀念,必將成為今日是服膺公職恪盡職責,處事公正無偏、做事兢兢業業的一群,明日亦必是矯正工作的中流砥柱者。

二、在一個進步的社會中,有卓越才能者,除了懷才不遇及一些特殊因素外,總是要比其他人更負擔重責大任、更努力勞心。但首長及戒護科長都不僅是待命的救火員,除了「多勞」更要「多思」,想有大作為,釐訂可執行的策略方案,單靠勤勞是不够的,必須走出自己熟悉的圈子,接受新觀念、吸收新知識,耐心傾聽同仁意見,取其長補己之短,再經由縝密的水平思考替代垂直思考,方能突破現狀,减少錯誤。

三、巴菲特(Warren Buffett)曾說,網羅人才應重視三大特質:正直、聰明及活力充沛﹔當然,如果欠缺第一種特質,那其他兩種特質是會把組織拖垮、害慘。而全國各矯正機構幾乎是將2/3的人力及資源均置於戒護科,其領導人如未有上列特質及具備第五級領導人能力--專業的堅持與謙虛的個性(Jim Collins在《從A到A+》一書所述的卓越領導的特質),那組織必會狀況不斷、事故頻傳,影響整體的穩定與形象。所以,應就個人意願辦理人格性向篩選,遴挑具卓越領導特質者參加戒護科長儲訓班,再依其志願分發在住家生活圈一小時車程範圍內的矯正機構戒護科任職,由小型→中型→大型機構依序歷練,因職務性質壓力大、工作時間長、付出心力多,升遷機會應列第一優先,以吸引優質人才加入,那組織方能表現優秀並向卓越邁進。四、重視總務行政(財產、檔案)工作,首要遴派熟諳電腦資訊能操作資料軟體、具條理清晰、明白架構層次能力的「一軍」人員擔任,讓組織資料、檔案能有系統整合,主官可取得正確足夠的資訊,除對建構預警系統有所助益外,亦可避免各單位為爭取資源而經常性的「主張有根據,堅持有道理」無謂內耗爭執。

肆、結語
凱因斯曾說:「觀念改變了歷史的軌跡」,期望這篇文章中一些突破性的建議,能扮演拋磚引玉的功能,吸引出一些開創性作法,也讓將歷經社會變遷的矯正工作者能做些適應與調整,使矯正機構的明天能更美好進步,組織更和諧、有紀律,業務工作更受社會的重視。【2609字】
93/04/08法務通訊第2181期第四、五版

臺灣臺北看守所 所長陳世志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矯正機構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我見

我國全力投入經濟發展,雖造成社會的繁榮與進步,塑造了傲然於世的經濟奇蹟,並促使我國正躋身開發國家之林,但社會型態也明顯改變,社會問題也層出不窮,傳統倫理關係與道德意識式微,精神生活匱乏空虛,社會功利取向高漲,人文素養欠缺。而在二十一世紀即將來臨,未來人類社會變遷及進步只會繼續加速,政府亦察覺到國民知識技能水準及自我修養能力,將成為個人潛能發展及自我實現的條件,也是社會繼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所以為協助國民成長,促進社會學習環境及教育機會,並鼓勵其參與學習活動。而推動學習型組織的願景在讓個人皆能自由而有尊嚴的成長,使人人都有學習的機會。個人僅就彼得‧聖吉(Peter Senge)所著的第五項修練(The Fifth Discipline : The Art and Practice of the Learning Organization)一書所分析的為建立學習型組織所應具備的五項基本修練(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願景、團隊學習、系統思考)為觀點,解析矯正機關應如何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意見分述如下:

一、根據國內專家學者的調查研究,我國目前矯正機構人員因工作負荷過多造成壓力大,部份管理人員亦因上班勤務時間不固定日夜晨昏顛倒,作息時間難與家人配合﹔赴離島地區工作人員更因長期任職在外,無法於週末假日與家人共享天倫,而陷於婚姻破裂危機及親子疏離窘境中。而且因工作性質不受到社會的肯定認同,致社會地位不高,形象也常受單一事件或媒體所扭曲與醜化,自然導致矯正工作成效不彰、士氣低落,而墮於「一群無罪而被判無期徒刑且永遠不准假釋的人」的一種無力感且自怨自艾惡性循環環路中。要解決此問題,除矯正機構監督管理單位能在制度及值勤方式上研究改進以減低工作負荷壓力外,並提供矯正工作人員專業領域外的一般性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壓力調適等成長通識課程教育方案,再運用多元管道宣傳今日矯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與善盡擔負作奸犯科者社會最後守門員的貢獻,塑造優良的工作環境,吸引高學歷具專長的專業人士參與矯正工作行列,以改變組織成員結構激勵成員自我超越成長,能夠抓住且維持此種趨勢不墮,方能使矯正工作者走出「鬱卒」的情境。

二、如果「學習」是終身的承諾,那麼「改變」將是一生的法則﹔任何一個改變,都為學習開始一扇機會之窗。而目前矯治決策者有二扇心智模式迷思之窗猶待機會突破改善:其一是「教化為先,戒護第一」或「教化與戒護並重」的迷思,究竟何者為重為先?不可再採模糊策略,應速予理清訂明,因這涉及矯正資源的合理配置及矯治工作效能優劣的評估指標,甚至我國刑事政策究係應報主義或矯治觀點的理清問題,如以教化為重為先,當應增加教誨師、心理治療師或知能師、社工師等員額人數,以犯罪再犯率是否增加、累犯及假釋撤銷率是否降低等作為評鑑績效良窳指標﹔那麼,可以逐漸核減戒護管理人員,矯正機構有關脫逃、自殺、鬥毆等戒護管理良善率不宜再列入評鑑機構的指標。反之,如以戒護為重為先時亦然。其二就終身學習觀點而言,矯正機構內有三種人需要不斷學習~機構領導人、機構內工作人員、收容人,但往昔的決策似乎認為只要圍牆高聳、鐵窗堅固,機關領導人責任重大不宜稍離任所地,各級工作人員只要眼同戒護不發生脫逃鬥毆自殺死亡事件即可,勿庸再充實知能增進學養學習成長﹔所以,均將資源分配予收容人身上(如辦理補校、技訓班等),反而忽略也需要學習且為學習型組織成敗樞紐的其他兩種人逐漸成為固步自封、思維僵硬者。而當教育部已提出「終身學習法」草案,八十九年底前將全面實施「帶薪教育假」制度,各公、民營機構原則上應提供員工每年不超過兩週的教育假,以進行在職進修等終身學習活動的時刻,是否也應當未雨綢繆突破障礙,提供教育與學習機會給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滿足其學習動機,以提昇整體矯正工作的素質與成效。

三、在矯正工作領域裡,專業形象的建立是唯一的光源,也是矯正組織成員亟欲建立的共同願景。每逢年過節時分,看著電子媒體的畫面報導著軍憲警消人員、運輸工作者,甚至清潔環保工作者、醫院護士都因致力本份工作犧牲年節休假辛勤為國人服務而蒙政府各級官員及社會各界的嘉勉探候慰勞,但同樣犧牲休假默默為社會治安擔任最後守門員工作的矯正人員卻乏人聞問,必皆感同身受心有戚戚焉。但何以同樣年節無休為社會治安付出奉獻,可是社會給予的肯定與認同會有如此大之差異,最根本原因在於矯正工作除了「獄卒」的社會標籤外,並未建立起屬於自己的專業形象。而如何達成建立專業形象的願景,個人認為宜由兩方面著手:
(1)建立專業証照制度,因隨著犯罪質量的變化,各犯罪類型之湧現,犯罪矯正明顯受強烈衝擊,而犯罪矯正工作與追訴、審判是有性質不同,且在刑事司法體系長期受到貶抑,但其專業價值卻不容再忽視,所以,宜仿照消防士、心理治療師、社工師、心理知能師等的証照取得模式,凡欲擔任教誨師、調查員、矯正員的人均應經相當訓練與程序取得足以証明確俱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資料分析研判等專業知能的証照,以建立矯正機構工作的專業形象與社會的認同,吸引更多優秀教育、社工、心理、犯罪防治等人才進入此領域,而矯正組織改造系統流程必能形成更現代化與專業化的良性循環。
(2)成立專責事權統一的矯正局,因犯罪矯正組織與其他刑事司法機構(如警察、法院等)相同,係屬一具「專業性」之服務事業,亟待配合世界潮流趨勢成立如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消防署、環保署等機構的專業獨立體系,將原屬法務部幕僚單位之監所司擴編改制成為獨立之矯正局,以為八十餘個矯正機構業務督導、協調及統籌各項矯正教育方針管理事宜,並規劃長遠的國家刑事矯正政策及明確有效措施,有條理的逐步落實,以避免目前因決策者更迭頻繁,人調政失徒勞無績效狀況一再發生,致當前矯正行刑機構未能有效達成防衛社會預防犯罪使命。當矯正人員能有事權統一專屬機構的歸屬感後,必產生對整體組織的使命感,形成樂意對「地方治安社會安寧」再多付出奉獻己力的更寬闊願景。

面對當前知識爆炸、科技資訊快速進展的世代,傳統靜態穩定的觀念已不足以適應環境及組織的變革,矯正工作決策者對政策釐訂、組織定位或發生的單一事件,要以系統思考的觀點,由看片段到重新觀照整體﹔由看單一發生的事件,到看變化背後的結構性﹔以及由靜態的分析變因,到看見其間環路的互動,進而培養全新、前瞻而開闊的思考方式,方能全力實現矯正領域的共同願景。【2623字】

矯正月刊【每月一談】

台灣綠島監獄 典獄長 陳世志 撰寫

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海角7號主題曲

南境之國

給法務部之建言--2

鄧煌發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主任兼研究所所長)


一、近10年來犯罪率下降,監禁率高昇的趨勢,原因:


(一)流刺網的刑事立法:大小犯罪全包、通管,刑事司法系統消化不良。


(二)多變的刑事政策:刑法多次修正,刑期增長,刑罰愈趨嚴峻。


(三)執法示範暴力:媒體跟追檢警辦案,崇尚武力合法逮捕,等於向民眾暗示暴力容許性。


二、高監禁率之後的結果


(一)高齡收容人高額的醫療負擔:刑期增長,年滿60歲以上之高齡收容人增加,慢性、老化疾病之醫療支出,勢必嚴重影響財政負擔。


(二)愛滋病患的收容醫療問題:截至97年3月底,矯正機構共收容愛滋病患2,113人,分散收容於37所矯正機構中,形成管教人員龐大且額外之心理壓力。


(三)形成管理人力嚴重短絀:截至97年3月底,全國計有矯正機構49所,收容人55,290人,管理人員4,969人,比例為11.12,與美國(4)、英國與加拿大(均為3)、韓國(5.7)、日本(3.8)相形見絀,甚至連中國大陸(5)都不如,戒護管理工作負擔極為吃重。


(四)出獄更生保護工作吃緊:監獄教化無法落實,只好靠回歸社會的更生保護工作,惟現有檢方體系之觀護人力僅有2百餘人,且執行之業務失焦,更生人極易再回流至刑事司法系統,徒耗國家生產力。


三、具體可行之改善建議:


(一)積極規劃成立矯正署:先進國家均有設置類似之專責機關,係司法體系最後一環,組織體龐大,讓幕僚機構成為執行機關,使指揮系統、組織權責明確,遇有重大戒護事故,由矯正署長全權指揮、負責,避免重蹈以往由部長下台負責之錯誤決定。


(二)確立刑事立法規範確定性:授權警察微罪不舉、將無刑罰適應之罪的除罪化、確實刑罰轉向處遇、短期刑替代措施等,讓該關押的關押,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三)強調檢警以人道關懷之態度執法:減少使用槍械、強力之手段執行逮捕,以社會關懷態度取代殲滅敵軍之仇恨心,必須從長期教育著手。


(四)加強矯正、觀護志工之專業訓練:大量志工投入對矯正、更生保護工作助益甚巨,惟志工訓練期程不足,專業度嚴重不足,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另一層的傷害。


(五)規劃設立長期病患專業矯正機構:針對愛滋病患、老年收容人、慢性疾病、重大傳染疾病等收容人,設立專業醫療之矯正機構,集中醫療所需之人力與物力,矯正感化之效益較易發揮。


(六)賡續支持海峽兩岸犯罪矯正之互訪交流:透過隔年互訪交流之和平模式,促使海峽兩岸矯正機構實務、理論之互訪交流已進入第11個年頭,未來將繼續努力,期能相互學習並縮短彼此之距離。


(七)勿忘警大犯罪防治學系:隸屬於內政部轄下之警大犯罪防治系,其學制最為齊全,設有學士、碩士、博士,期望 部長於本(97)年6月13日(星期五)蒞臨警大畢業典禮指導,將是本系師生無上之光榮。


0921-496176
re080@mail.cpu.edu.tw

給法務部之建言--1

蔡德輝教授(銘傳大學講座教授、國立中正大學、警察大學兼任教授)


一、建議目前之矯正司提昇為矯正署


(一)理由:處理犯罪事件之刑事司法機構主要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犯罪矯正等,但長期以來政府非常重視偵查、審判工作,唯獨犯罪矯正未獲同等重視,此等「頭重腳輕」之刑事政策與資源規劃之不平均,常使獄政政策推動上面臨經費、人力短缺等問題,亟待修正。今日先進國家之犯罪矯正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碑,亟需要各類專業人才,運用現代行為科學知識與輔導技術,對受刑人進行教化,協助其更生。據此,犯罪矯正屬高度「專業性」,其工作重要性應與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役政署等專業機構相同,建構專業獨立之體系,以為業務督導七千餘工作人員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


(二)國內趨勢:內政部除原來成立警政署之後,亦成立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兒童局,另環保及海巡之專業則隸屬於行政院之下成立環保署、海巡署。


(三)符合世界潮流:世界各國獄政大都設有獨立的專責機構,例如日本、韓國的「矯正局」,菲律賓的「監獄局」,美國的「聯邦監獄局」,法國的「中央監獄局」,中共的「監獄管理局」,泰國的「監獄署」,香港的「懲教署」,新加坡的「獄政總署」。


二、建議法務部成立國家犯罪及刑事政策專責研究機構


(一)理由:犯罪不僅對社會造成鉅大之損失,且對社會之公平正義、道德價值體系以及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也會造成極大的腐蝕作用。為了未雨綢繆,速謀對策,我國必須成立犯罪及刑事政策研究專責機構,在問題尚未發生之前採取行動(Proactive)加以防治,而不是等待問題惡化之後才採取反應補救措施(Reaction)。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在犯罪防治對策上,缺乏統合,常產生單打獨鬥現象,為此,呼籲法務部能重視此一意見,於法務部設置犯罪與刑事政策研究機構,致力於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研究,延攬與犯罪問題研究相關的學者與實務專家,以科際整合性的整體觀,前瞻性地規劃全國性整體犯罪問題防治策略,才不會落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暫時性治標方式,而能真正達到前瞻性、長程性、根本地研究犯罪、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之效果。


(二)作法:仿效衛生署成立國家衛生研究院,據了解衛生研究院花費100億成立,法務部如成立犯罪與刑事研究機構約5億應可成立運作。


三、調整監所管教人員專業加給暨危險津貼


(一)監所收容人來自社會各階層,組織份子至為複雜,管教人員每日與其相處,不但精神壓力非常重,生命也時感受到威脅,在長刑期受刑人之逐漸湧現下,其危險程度不下於警察人員,再者,管理員值勤時間仍超出甚多,其工時與待遇不相稱。因此,有必要增加管教人員之專業加給與危險津貼(目前每月僅三千元),使與警察、調查人員之差距減少,使管教人員之報酬相對合理化。


(二)目前警察人員之危險津貼均在六千元以上。


四、增加戒護、教化、醫療、社工人力,並提昇其專業化


(一)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目前教誨師事務性之工作量甚大,但教誨之受刑人人數卻常高達三百名,以致無法真正落實教誨工作,急待增加人力。專任之醫師與其他醫療人員亦待補充,並提高其待遇。而監獄亦待增加社工師員額編制,以強化矯治成效。另受刑人教化工作難度相當高,係屬專業化之工作領域,亟待全面提昇教化人員專業知能並鼓勵其至研究所進修。


(二)目前各監所人犯過於擁擠,極易衍生戒護事故,戒護人力嚴重不足,管理人員工作壓力甚大。目前我國戒護人員與受刑人比例約1:12,而美國是1:4;日本是1:5。另先進國家如美國在警政、法院與獄政之投入經費約為4:2:3,相對我國在獄政資源之挹注則不成比例,亟待改善與充實。


五、請法務部支持重視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發展


(一)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成立之宗旨乃在發展犯罪矯正理論與實務,提昇犯罪矯正品質,增進社會對犯罪矯正專業瞭解與支持,謀求犯罪矯正專業人員福利。


(二)該會每年與各大學舉辦犯罪矯正學術研討會至少2場,出版犯罪矯正刊物,辦理表揚服務優良之犯罪矯正楷模人員,並與大陸中國監獄學會交流,促進兩岸犯罪矯正理論與實務之工作心得與成果。


(三)目前該會有1,003名會員,可作為犯罪矯正人員與法務部溝通橋樑。


0921-116677
crmtsai@yahoo.com.tw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荷蘭的監獄制度



Peter J.P.Tak,荷蘭Nijmegen大學教授;


何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得到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項目“荷蘭刑事司法制度研究”資助。


本文翻譯了Peter J.P.Tak教授的著作《荷蘭刑事政策》中的《監獄制度》,參見P.J.P.Tak,Essays on Dutch Criminal Policy,Wolf Legal Publishers,2002。


本文在翻譯過程中,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研究生李晶、陳建軍參與部分翻譯工作,在此表示感謝。

[內容摘要] 荷蘭是社會變革的急先鋒,其以刑罰溫和以及行刑人性化、社會化而聞名于世。荷蘭監獄中施行的分類關押制度、罪犯的探訪權、休假權、勞動受償權以及不受監督的探訪權(與配偶的同居權)等罪犯的各種法定權利和待遇有著鮮明的特色。荷蘭監獄政策的核心內容、監獄的類型以及監獄的具體管理制度,體現了荷蘭監獄制度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 監獄政策 監獄類型 監獄管理




一、監獄政策


每年大概有50000人進出荷蘭的監獄。與2O世紀8O年代相比,當今荷蘭服刑人員的構成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爲所犯的罪行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所服的刑期也長得多。司法部長對監獄管理和完善監獄政策負最終的責任。通常而言,監獄的備忘錄或監獄政策規劃是公開發行的。它們反映了監獄理念和監獄政策的變化。從1953年開始實施的監獄法案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ison Act)到1999年實施的監獄原則法案(Penitentiary Principles Act),在這一段時間裏總共發行了4個監獄備忘錄,它們反映了對監獄康複功能的態度變化,使原本對監獄康複功能的熱烈期望逐步變得更加務實,這種態度變化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構建新的監獄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監獄人員構成的變化。被判處長期刑罰的人數大大增加;犯人變得更具攻擊性,不少犯人患有精神病或有毒癮,他們的脫逃機率也大大增加。同時也出現了大量非本國犯人,在他們被釋放後可能面臨著遣送回國的情況。在監獄中,國籍、外語和宗教的種類等每年都在增長。另外一個重構監獄政策的原因在于監獄容量大量擴充。在過去的1O多年中,入獄率增長了1倍之多,荷蘭是世界上犯人總數增加最快的國家之一。在1985年和2000年之間,入獄率增長了130% 。盡管如此,荷蘭的入獄率絕對比許多歐洲國家低。在2000年,每10萬人中大概是90人因犯罪而入獄。在1985年到2000年之間,監獄的容量增加了3倍。最近司法部的報告則顯示監獄的需求還在不斷增加。當今監獄政策的核心究竟是什麽?其基本要求是一個標准化的適用于所有犯人的監獄體系,1周進行生産勞動26個小時是這個體系的核心。這個標准化的體制爲每一個犯人提供了大量的有法律保障的活動,例如戶外探訪,家人和朋友的探訪,娛樂和體育運動等等。這個標准體系有兩方面的目的:它有益地補充了監獄中的日常活動,犯人們可以更有價值地安排自己的時間而不是無所事事;同時,它也有益于犯人出獄後更好地回歸社會。迄今爲止,大部分犯人都已經被納入到這個標准體系中去。而一小部分犯人因爲他們的特別情況而接受特別待遇,以提升他們出獄後回歸社會的能力。




二、監獄的類型


在1998年監獄原則法案之前,一系列關于監獄分類的標准已經被固定下來,例如按照囚犯的年齡和刑期的長短來區分。雖然監獄原則法案已經不再把年齡和刑期作爲分類的正式標准,但在實際中一定程度上它們仍然適用。另外基于性別的區分也還在適用,男犯人和女犯人實行分囚制,但某些普通的活動可以一起參加。自從監獄原則法案實施以後,最主要的分類標准就是安全標准。根據監獄設施的目的以及防止罪犯脫逃的安全標准的不同,可以將監獄設施分爲五種標准:非常嚴格的監獄設施;嚴格的監獄設施;標准的監獄設施;寬松的監獄設施;特別寬松的監獄設施。目前有20個適用于成人的收押場所,其中很多收押場所有一個或多個囚犯拘留所或者監獄,有7個收押場所爲女犯開辟了專門的區域。荷蘭的收押場所相當小,最大的一種也僅能容納400個囚室,全部場所總共能容納成人13000人左右。許多的囚犯是所謂的自我報告者(Self-reporter),指的是那些沒有直接服刑的人。在他們服刑期間並沒有被剝奪自由,過了一定時間之後,他們被監獄召集並要求報告他們服刑的情況。從他們彙報自我服刑的表現可以推斷出他們是認罪服法的,並且他們沒有脫逃的打算,因爲他們是最不可能逃脫的群體,所以被安排在保安級別很低的收押場所。收押場所包括監獄和拘留所。目前監獄大概包括3500間囚室。不同的監獄包括以下七種:


一.是半開放的收押場所。只要表現良好,被判處長期刑的囚犯就可以在這裏服完他們最後一階段的刑期。這裏的防衛措施是很低級的,同時也爲犯人准備了教化項目以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二.是適用于自我報告者的半開放式教化場所。這些場所的防衛措施是很低級的,適用于那些由法院判刑,而審前未受羈押的而且能按要求按時報告的犯人。


三.是開放式收押場所。這些場所適用于已經服刑一半以上但至少還有12個月以上刑期的犯人。他們最多可以在這裏逗留5個月,犯人必須表現良好才能被安排在這裏。在白天,犯人們需要工作並且接受教化培訓。這裏的防衛措施是很有限的。


四.是適用于短期刑的收押場所。這些監獄適用于剩余刑期爲6個月的罪犯,一般來說,是緊接在審前羈押之後執行。他們主要從事的活動是監獄勞動。


五.是適用于長期刑的收押場所這些監獄適用于最少還須服刑6個月以上的罪犯。犯人們主要從事的活動是監獄勞動,但他們必須參加監獄的教化項目。


六.是適用于被逮捕人的收押場所。這是封閉的場所,適用于要求報告而沒有履行報告義務的罪犯。


七.是高度安全戒備單位。在1991年數樁大規模的逃獄事件之後,對于存在極大逃脫概率的犯人和高度危險的犯人就引進了高度安全戒備單位。在4個監獄中,每個監獄建立了12個高度安全戒備的囚室。高度安全戒備單位的弱點是戶外活動、運動和探訪的設施沒有設立在這些單位裏,而是設立在監獄的其他部分。一些極度危險的犯人會以極端暴力和挾持人質的方法企圖逃脫。


全荷蘭拘留所大概可以容納9500個位置。它們主要分以下五類:


一是警察局監禁室,用于關押未決犯或者需要服刑或是被罰款的人。不履行義務者可以在警察局的監禁室裏被拘留,一般不超過10天。


二是標准管理的拘留所,這些拘留所用于關押未決犯。被羈押人需要參加日間勞動,也可以參加教化項目,但並不是強制性的。


三是寬松管理的拘留所,這些拘留所用于關押不履行罰款的人、外國人、被逮捕的人或是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人。這類拘留最長不超過60天。這類被拘留人白天有活動安排,而夜間沒有。法律規定了最低標准的活動。


四是《外國人法案》第二十六章規定了關押被命令離開荷蘭的外國人的拘留所,對這些違法外國人的拘留屬于行政拘留,但卻在安全機構中執行。它的適用條件類似于對未決犯進行拘留的條件。這類拘留一般不超過50天。每年有12%的被拘留人員是外國非法移民。


五是監獄治療中心。這是一種全新的拘留措施: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經常違法的吸毒成癮者,他們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鑒于他們所犯的都是輕罪,通常會被判處短期刑。正是由于刑期太短,在監獄裏對其進行治療並不可行,而在監獄治療中心,吸毒者必須接受治療,時間也可以長達2年,相比之下改造的效果就更好。在這段時間裏,治療中心爲病人安排康複計劃,協助他們戒除毒癮,回歸社會。部分治療也可以在治療中心之外進行。雖然有些學者強烈反對,這項拘留措施還是于2001年正式實施了。




三、監獄管理制度


在享有有限的交際權的監獄中,存在著三種管理制度


一是標准管理制度。每周至少78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每周43小時的活動時間(包括進餐),允許探訪。


二是寬松管理制度。每周56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38小時的活動時間,允許探訪。


三是特殊戒備級監獄的管理制度。每周78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18小時的活動時間,允許探訪。


每一種管理制度都包括了適用于全體犯人的基本活動,即運動、娛樂和每天1小時的戶外活動。能否參加其他活動,如勞動、學習項目和教化項目的准備活動,取決于犯人所處的監獄類型以及犯人的服刑表現。在日間項目中,犯人之間相互交往。在剩余的時間裏,犯人們待在各自的囚室裏。《監獄原則法案》規定了監獄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被羈押犯人的法律地位。犯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就是和外界聯系的權利,在業余時間參加監獄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宗教服務的權利、有關夥食、穿著、個人物品、戶外活動、醫療、紀律措施、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申訴程序等等方面的權利。在荷蘭,犯人可以自費在囚室中擁有電視和錄像設施,還有可能擁有書籍、鳥籠或魚缸。在《監獄條例》的範本中規定,監獄中禁止配備以下物品:已經由國家提供的監獄必備物品或與之類似的物品;手電筒、蠟燭、油燈、按摩器、色情物品、電影和攝像裝置、望遠鏡、放大鏡、照相設備、發報機和通訊設備;寵物,但是允許在不超過40cm X25cm X30cm的魚缸裏飼養1至2條魚,允許在不超過35cm X 35cm X50cm的鳥籠裏飼養1至2只鳥。除了以上被禁止的物品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被監獄長禁止(例如電腦和cD唱機)。《監獄條例》的範本有時會非常詳細地規定,對于某些物品,例如衣服(7套內衣)、鞋子以及其他個人物品可以帶進監獄,除了明確被禁止或者允許的物品外,監獄長有權決定某些物品能否被帶進監獄。監獄長同時可以決定犯人能否擁有個人電腦、電水壺或電吹風。




(一)監獄探訪犯人每周至少有l小時的探訪時間,當然其會見時間和地點都是由《監獄條例》規定的,但是,那些被預審法官設置了限制的審前被羈押者沒有被探訪權,除非檢察官或預審法官向監獄長發布指示允許其接受探視。而探訪者必須事先電話或書面提出探訪申請,並且得到允許後才可以探訪犯人。假如探訪有可能對監獄管理秩序産生影響,監獄長可以對同一時間的訪客人數進行限制。探訪應該在獄警把守的探訪室進行。一般來說,犯人們是一並接受探訪的,其他犯人的訪客也在場。但是,在得到監獄長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單獨會客。只要監獄長事前通知了犯人,獄方就可以監聽犯人和訪客的對話。一般來說,犯人和訪客之間是沒有玻璃或塑料屏的。但是監獄長可以決定是否有必要設置這種隔離屏或通過對講機讓犯人與訪客進行對話。訪客必須攜帶身份卡,而在事前他們的衣服也必須接受檢查以防他們攜帶可能擾亂監獄管理秩序的物品。監獄長在探訪期間有權保管這些物品。訪客必須通過安檢通道。訪客不能遞交給犯人任何物品。在探訪開始和結束時,犯人的衣服有可能被檢查或被安排搜身。律師可以隨時探訪他們的當事人,但必須表明身份並且通過安檢通道。他們的物品不受搜查。


長期刑犯人可能被賦予一項權利,就是所謂的“不受監督的探訪”(Non—supervised Visit)。這種情況適用于保護犯人的性權利。但是,對于被羈押的未決犯,他們的“不受監督的探訪”的要求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被准許。長期的審前羈押和夫妻關系的惡化並不能作爲獲得允許的充分理由。




(二)電話通訊除了被特殊限制的未決犯,通常而言,每個被羈押人都有權通過電話與外界聯絡,每周至少1次,每次l0分鍾。電話費是由被羈押人支付的,除非監獄長決定在某些特殊情況由獄方支付。被羈押人可以在羈押場所的小賣部購買電話卡,但是一旦他們被發現擁有超過正常需要數量的電話卡,就可能被視爲違反管理秩序,從而受到紀律處罰。如果有必要了解與未決犯通話人的身份,或是以下的幾種情況,監獄長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對未決犯的電話進行監控:爲了維護羈押場所的秩序與安全;爲了預防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爲了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對電話的監控包括竊聽或者錄音電話通話。在通話之前,被羈押人將被告知有關監控的理由和性質。監獄長有權拒絕被羈押人通話的要求,或在限定時間內因爲上述理由隨時中止通話。禁止被羈押人通話的決定最長可以持續3個月。《監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七節列舉了一些人員或者團體(例如司法機關,政府調查官等等),只要通話有必要,被羈押人與他們的通話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權。除了確定通話人的身份外,其他監管措施就沒有必要了。律師經常會抱怨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與當事人通話可以不受監控,但實踐中他們與當事人的電話經常受監控。司法部長已經發布指示要求監獄長停止對律師和其當事人之間電話的監控。被預審法官設定了限制審前羈押人除了和律師之外不允許與任何人通電話。他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隨時與律師通話,或者在非緊急情況下定期與律師通話。電子郵件、傳真和移動電話超越了《監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九節的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Peter J.P.Tak著何萍譯荷蘭的監獄制度範圍,因此這些設備是不允許使用的。




(三)信件和包裹


一般而言,被羈押人可以自由地收發信件,費用自理。但是監獄長爲了維護秩序和安全,有權限制收發信件的數量。監獄長有權檢查信件的封面和其他郵寄物品,並且有權檢查是否有違禁品。同時他們還有權檢查被羈押人郵寄或收取的物品和信件,包括複印信件或其他郵寄物。被羈押人將會被事先告知其信件或郵寄物會被檢查。監獄長可以拒絕將有關信件或者其他郵寄物品交給被羈押人。爲了維護監獄秩序和安全,防止或者調查刑事犯罪或者爲了保護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監獄長也可以沒收這些物品。這些物品會被相應地退回寄件人、由獄方爲被羈押人保管,或在寄件人同意後銷毀,或轉交給警方以防止或者調查犯罪。每個被羈押者都有不受限制寄信給王室成員的權利、國會成員、司法部長、司法官員、政府調查官、刑事司法管理委員會和青少年保護委員會(《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七節)。對于被羈押的未決犯來說,收發信件的權利仍然是有限制的。他們所有收發的信件都要接受檢查。監獄長禁止被羈押人收發信件必須要有書面文件,並且由監獄長簽字。如果因爲信件需要翻譯而延誤了投遞時間,被羈押人不得以此作爲投訴理由。在過聖誕和生日的時候,被羈押人可以接受一份價值不超過33歐元的禮物,但這個禮物要易于檢查。




(四)夥食、衣物以及個人衛生


《監獄原則法案》第四十四節規定監獄爲每一位犯人提供夥食。監獄會按照獄醫要求,爲某一位患病犯人規定特殊飲食,或爲有宗教信仰的犯人提供特別食物。例如對猶太犯人不提供豬肉,爲穆斯林國家犯人提供經過特殊宰殺方式的家禽。夥食的經費是有限的,但是符合國家營養信息辦公室的推薦要求,犯人可以在食堂自費購買三明治餡餅、水果、小吃、不含酒精的飲料、糖果、香煙和雪茄。一般而言,在拘留所或者監獄中抽煙是允許的。監獄長可以規定在特定的場所和時間段裏不准抽煙。在日間戶外運動中允許抽煙。犯人可以穿著他們自己的衣服和鞋襪,除非有可能影響監獄秩序、安全或者個人衛生。在勞動或運動中,可以要求犯人穿著特殊的工作服或運動服。假如犯人拒絕穿這些服裝,他有可能被禁止參加勞動或運動。獄方負責清洗衣服。個人衛生方面,監獄提供肥皂、牙膏、牙刷、剃須設備、梳子和洗發水,爲女性犯人准備衛生巾。在監獄的小賣部裏犯人可以買到其他個人清潔物品。一般來說,犯人允許留胡須。監獄長負責讓理發師定期爲犯人理發、剃須。在體育運動過後犯人必須得沐浴,除此之外,犯人每周至少要沐浴1次。犯人每天洗澡的權利沒有規定,但通常是被允許的。




(五)監獄勞動被羈押人有權參加監獄勞動


只要勞動與羈押的性質不抵觸,監獄長負責管理監獄勞動。已定罪的犯人有義務從事監獄勞動,勞動的地點可能在監獄裏也可能在監獄外。被羈押的未決犯沒有義務參加勞動。假如他們願意參加勞動的話,與已定罪的犯人享受同等待遇。和社會上的勞動保障機制一樣,《監獄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了犯人的工作時間。司法部長頒布了有關犯人報酬的條例。監獄長負責評定犯人的工資待遇。應當參加勞動的犯人如果拒絕勞動,他一般會受到紀律處罰,例如被關禁閉或與其他犯人隔離,嚴重的還有可能被禁止探望,甚至禁止出獄。沒有勞動義務的犯人如果不願意參加監獄勞動,在勞動時間必須呆在牢房裏。95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如果不參加勞動,就意味著沒有錢買香煙或小賣部的食品(例如三明治餡餅),沒有錢租用電視、購買電話卡或郵票。因此如果拒絕勞動,實際上影響了犯人的生活質量。從1996年起,獄方可以自己保留犯人工作帶來的利潤而不再需要上繳給國家財政部。保留的利潤用來支付犯人的勞動所得,國家不再另外給予津貼。這也就意味著從1996年起,獄方必須自己支付犯人“工資”。在1999年,犯人勞動創造的總值是2000萬歐元。在1996年,一項有關被羈押人報酬的臨時法案出臺。1999年1月1號,關于被羈押人報酬的最終法案開始施行。犯人每小時的工資是0.65歐元。監獄長可以自主決定增幅,最高工資不超過該待遇的1倍。假如沒有工作或犯人因病無法參加工作,他仍可以獲得平均日工資的80%。犯人完成較高技能的工作,則適用特殊的法案。在監獄中,犯人每周所得工資總數不得超過38歐元。有關犯人報酬的規定在不同地方差異很大。有些監獄每周26小時的工作最多支付12歐元,在其他監獄則可能是18或是30歐元。這取決于監獄適用的報酬制度。犯人所獲的收人並不是按照社會正常水平支付的,不受《最低工資法案》(Minimum Wages Act)的限制,也不與市場供求挂鈎,所以從性質上來說,這些收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工資”,而是零用錢。新法案的本意也並不是希望通過強制勞動讓犯人們獲得比他們從前更高的待遇。監獄需要支付機器設備費用,設備的折舊費以及分期付款費用和材料費。監獄必須自己尋找工作項目。監獄每年擁有250萬小時之多的工作量。由于有很多的限制可能對監獄中的工作質量有消極影響,因此對于獄中勞動不能有太高的期望。有的限制是來自犯人的。因爲一般來說,犯人的受教育程度都較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在人獄前,大部分都沒有工作或者無法適應工作環境。一半的犯人是外國人,往往由于語言原因根本就無法明白工作指示。還有大量犯人是癮君子,或是有著諸如此類的心理或者精神問題。監獄裏的情況和社會的正常情況是很不同的。在社會上雇主可以依據工人的能力和技術挑選雇員,在監獄裏這些標准根本行不通,或者挑選的余地很小。有的限制是來自于勞動設備的。監獄不可能像工廠一樣建造,因爲在過去監獄的主要任務並不是組織勞動,獄內勞動只是次要的任務。這就意味著只有新建的監獄才會將監獄勞動作爲重點問題加以考慮。在新建的監獄裏,勞動設施更加先進。而在一些監獄的翻新改造中,改進勞動設施也是很重要的一環。還有的限制是有關犯人們所能從事的工種。監獄裏的大部分勞動都是所謂的“普通勞動”,它們不需要運用複雜的機械和設備,也不需要特別專業的培訓管理。這些工作是機械重複的,也是相對低級的,主要的勞動分工是在包裝過程中。也有一些監獄勞動是比較高層次的,需要比較特殊的設備與管理,這些工作包括膠印、裝訂、木工、金屬制造、紡織品設計、皮革制造和裝配。此類工作需要對犯人進行職業培訓。在監獄裏,有少數職業培訓項目,培訓電焊工、車床操作工、木工、油漆匠和磚匠。




(六)金錢審前被羈押者在進人拘留所和監獄時必須上交所有隨身攜帶的金錢,並由監管場所出具收據。這些錢由監管場所保存並打進被羈押人的個人賬戶。而任何轉交給被羈押人的錢也會被轉到這個賬戶上。被羈押人在監獄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也會被打進這個賬戶。被羈押人可以從這個賬戶裏取錢,在監獄小賣部購買不超過90歐元的物品,其中購買電話卡的金額不得超過23歐元。如果在進人羈押場所之前沒有帶錢,獄方會先借貸一部分給他,隨後他用獄中勞動報酬償還。當然,只有參加勞動的才可能獲得借貸。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Peter J.P.Tak著何萍譯荷蘭的監獄制度




(七)醫療


《監獄原則法案》第四十二節規定,監獄必須聘請醫生(通常是兼職的)爲犯人提供醫療服務。犯人們有權選擇私人醫生服務,但是費用自理。監獄聘請的醫護人員必須爲犯人定期進行醫療咨詢,假如犯人有特殊情況也可以隨時求助于醫生,醫生同時負責體檢來判斷犯人是否可以參加獄中勞動、運動或其他活動。監獄長負責保證醫療服務的適當安排,包括及時提供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在監獄內或監獄外安排醫療手術。在許多監獄裏,一個醫生由一個或者幾個護士輔助,這些護士會選擇性地根據犯人的要求咨詢會診醫生,以確定先後順序。除了犯人選擇私人醫生的情況外,其他的醫療服務都是由政府財政支持的,犯人無須付費。一般來說,每300個犯人須配備一位全職醫生,每50個犯人配備一位護士。除了提供醫療服務,醫生還需要負責其他的一些事務。醫生要負責看護一些犯人,可能是被監獄長處以紀律處分而被關禁閉的犯人,也可能是爲了維護秩序而和其他犯人隔離的犯人。除此之外,在監獄長的要求下,醫生還要爲某些犯人進行身體檢查以防止對健康構成的威脅。醫療包括常規的牙齒護理,但只是在有要求的情況下。一些比較昂貴和費時的牙齒護理,如鑲牙、裝假牙等等只提供給長期刑的犯人而不適用于審前的被拘留人,除非他在被拘留之前已經接受了高級的牙齒護理,並且司法部的牙齒護理醫生同意給予其昂貴的牙齒護理。有精神疾病的犯人在不斷增多。這已經是監獄系統的老大難問題。60%的犯人是因爲吸毒而患有心理疾病。對于那些需要心理治療的犯人,監獄已經開辟了個別治病房。在緊急的情況下,精神錯亂的未決犯會被轉移到可以容納4o個病人的位于阿姆斯特丹的司法觀察和治療病房(Foren—sic Observation and Treatment Ward,縮寫爲FOBA)。在那裏可以爲病人提供持久的精神治療。如果犯人因爲精神疾病而不適于關押,他就會被安排在司法精神病學診所或精神病院。




(八)監獄裏的艾滋病


因爲許多犯人來自于艾滋病感染高發人群,艾滋病感染犯人是監獄中的一個嚴重問題。因爲沒有強制的艾滋病檢查,所以目前尚無艾滋病在監獄中傳染的確切數據。醫生只能通過談話、外部症狀或者其他迹象等來判斷犯人是否屬于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最近獄方也開始分發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宣傳資料。獄中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和自由社會上的防治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一致的,它們都基于兩個原則:傳播知識和事先預防。這種政策旨在告知犯人以及監獄工作人員艾滋病得以傳播的方式,並號召采取預防措施減少傳染的風險。告知獄警以及犯人有關艾滋病的性質、傳播方式以及高危行爲的種類。之所以進行這些宣傳是爲了兩個目的: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以及提醒防範。艾滋病防治政策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推定每一個被羈押人都是潛在的艾滋病患者。預防艾滋病傳播的部分措施就是提供美沙酮(一種鎮靜劑)給吸毒成癮者和提供避孕套,是否提供一次性注射器正在考慮之中。盡管監獄采取了很多措施防止帶進毒品,但是衆所周知,荷蘭監獄允許吸毒,主要是軟性毒品,像大麻和印度麻藥,有的時候甚至允許吸食硬性毒品,例如海洛因和可卡因。許多監獄裏都有獨立運行的禁毒室,他們是專爲進行戒毒療程和害怕在服刑期問染上毒癮的人設置的。是否能夠轉到禁毒室接受心理和生理上的治療取決于病人對某些情況的接受程度。爲了保證監獄的正常監管秩序、安全以及監獄的正常運作,監獄長可以依據《監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獄管理條例》要求犯人提供尿樣以測試毒品。在禁毒室之外,不可能提供反對毒品的保護措施。犯人們不能持有或使用毒品,否則會被紀律處罰。假如尿樣呈陽性,或者拒絕進行類似的檢查也會被紀律處罰。在開放社會中服用美沙酮的短期刑犯人,在監獄裏也可以領到一份劑量。對于被判處長期刑的吸毒犯人,特別是那些有嚴重毒癮的精神病患者,司法部藥物顧問建議對其每天減少5毫克美沙酮治療,以幫助其漸漸戒除毒癮。




(九)其他權利


每個犯人每天至少有l小時戶外活動的權利,通常是和其他犯人一起進行的。而審前被羈押者則在單獨隔離的拘留場所進行戶外運動。如果健康狀況允許,犯人每周可以進行至少兩次45分鍾的體育運動。當然,這些體育運動必須適于在監獄場所內進行。只要沒有特別的禁忌就允許進行格鬥性質的運動。犯人可以購買蛋白質來補充營養以進行體育鍛煉。監獄裏的運動以力量型運動爲主。犯人也有權利參加每周至少6小時的娛樂活動。如果犯人有良好的表現,比如勞動積極,他們可以享有更長的娛樂時間。娛樂包括打乒乓球、下棋、看電視等等。所有的監獄都配備圖書館,提供各類書籍期刊,甚至是外文書籍。犯人每周至少可以借閱1次書籍或期刊。犯人們還可以從公共圖書館借閱書籍。如要對書籍進行複印必須經過嚴格的違禁內容檢查。如果認爲某些書可能會對監獄管理秩序産生影響,監獄長可以禁止犯人借閱。犯人們也可以自費訂閱報紙,期刊和租電視設備,因爲犯人們有權了解新聞和當前發生的事件。犯人可以參加培訓課程或其他形式的教化活動,但要與拘留的性質與刑期相適應,還要考慮犯人的性格因素。




(十)紀律處罰


當犯人的行爲與監獄管理秩序、安全秩序和日常紀律相沖突時(例如,持有少量的大麻或酒,在流放過程中嚴重行爲不端等等),監獄長可以對犯人進行紀律處罰。在處罰之前必須進行聽證,使用犯人完全可以聽懂的語言。紀律處罰包括以下四種:


一是最長2周的單獨監禁。單獨監禁是把犯人囚禁在和監獄隔離的囚室裏。囚室裏只有廁所,床墊和橡皮泡沫坐墊。單獨監禁期間犯人不得進行勞動和娛樂。但是他可以接受信件和探訪,參加宗教活動,每天允許1小時的戶外活動。


二是最長4周的禁止探訪,如果這種違反行爲是與探訪有關的,例如訪客應犯人要求試圖偷運毒品。


三是最長2周的在其個人囚室的隔離。隔離期間犯人不得參加勞動和娛樂活動,他房間裏的電視也會被搬走。


四是罰款,金額爲犯人工作2周的工資。紀律處罰可以緩期3個月實施。監獄長應即時給予犯人一個詳盡論述的決定書,決定書上注明日期並由監獄長簽名,並告知犯人可以對紀律處罰向監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監獄長可以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紀律處罰是用來糾正犯人行爲的,而安全保衛措施則是在監獄的安全和秩序或者犯人的安寧處于危險狀態時適用的。安全保衛措施是指禁止犯人參加活動或是把犯人隔離在其個人囚室裏,最多不超過2周,如果情況需要,可以再延長2周。除了與監獄看守和管理人員接觸之外,被采取安全措施的犯人不允許與外界接觸或被限制與外界接觸。因爲這些措施影響很大,《監獄原則法案》第二十四節規定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管理委員會和獄醫。而且,如果爲了防止危害監獄的秩序和安全以及危害犯人的健康,監獄長還有權命令犯人接受身體檢查。身體內部檢查包括肛門檢查和陰道檢查,以及通過內診鏡檢查。這部分身體檢查是由醫生進行的,或由護士在醫生指示下進行。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犯人可能在體內藏匿槍支,彈藥或毒品,即便這類檢查可能侵犯犯人某些基本的身體權或隱私權(荷蘭《憲法》第10、1 1條規定的權利)也是允許的。




(十一)犯人的申訴程序


從1976年《犯人法律地位法案》(Legal Status of Prisoners Act)實施以來,犯人就有權對監獄長作出的決定進行申訴。在《監獄原則法案》的第六十節至第七十三節詳細規定了這些權利。犯人直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每個監獄都設立了申訴委員會,它是監獄監督管理委員會(Prison Supervisory Board)的一部分。如果犯人或者監獄主管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滿,可以繼續向刑事司法和青少年保護管理委員會的上訴委員會(the Appeal Corn.mittee of the Council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Youth Protection)提出上訴。犯人對于監獄長或者代表監獄長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可以申訴。對于延遲或者拒絕的決定也可以進行投訴。犯人不能對監獄管理的規章條例進行投訴,也不能對監獄長或代表監獄長的實際行爲進行投訴。在申訴狀中必須寫明監獄長作出的處罰決定,還需要寫明申訴的理由。犯人必須在被通知處罰後的7天內提出書面申訴。對于申訴的決定必須在4周內作出。申訴委員會是由監獄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組成,申訴委員會的主席由司法部的委員擔任比較適宜,他可以推遲監獄長處罰決定的執行。如果申訴委員會撤銷了監獄長的決定,而該決定已經執行,那麽獄方會給以犯人一定的(經濟)賠償。每年大概有4000個申訴案。1/4的投訴是關于紀律處罰的執行,大部分的投訴是關于犯人認爲其正當權利被剝奪,例如完全的單獨禁閉。某些特殊的例子,犯人甚至會向國家調查官投訴,不過自從《監獄原則法案》實施後,他們的作用很有限了。




(十二)監獄休假條例


監獄休假條例有四種:《普通的休假條例》,《制度性休假條例》,《中止(進一步)執行刑罰的條例》,以及《臨時的休假條例》。


1998年的《普通的休假條例》規定了長期刑犯人的休假制度。根據這些條例,可以對個人准許休假,但需要滿足許多客觀條件:刑期是確定的;余刑必須超過3個月;犯人已經服完1/3的刑期;余刑不超過1年;提早釋放的日期已經被確定。除了這些客觀條件,在決定是否適用監獄休假時有很多主觀方面的禁忌條件。監獄休假是爲了正式釋放犯人做准備的。監獄休假的條件是明確的,除了一些禁忌條件外,這些禁忌條件是:存在潛逃、再犯和擾亂社會秩序的危險,或者有引起社會騷動的可能;有根據懷疑犯人可能利用監獄休假走私違禁品、或者導致吸毒和酗酒;犯人不能信守諾言的;沒有休假地址的;存在著與被害人發生對抗的危險的。根據普通的休假條例,一個犯人最多可以休假6次,平均每2個月1次。休假時間不超過60小時,包括交通時間。適用普通的休假條例意味著在犯人服刑的最後1年裏,每2個月可被允許休假60小時。准許休假的決定由司法部部長或者監獄長親自作出。在刑期結束後將會被引渡或驅逐出境的外國犯人、被關押在具有非常嚴格的防衛措施的監獄的犯人和被關押在具有寬松防衛措施的犯人不允許休假。制度性休假的情況如下:所有在開放式監獄的犯人原則上每周周末都能休假;在半開放監獄服刑的犯人每4周允許休假52小時,假如周末是公共假日或宗教節日可以休假76小時。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中止刑罰的執行,如探訪病重家屬或死亡家屬,參加葬禮,或是探望新生兒的情況。


《臨時休假條例》主要針對比較緊急的個人情況,例如突發疾病或親屬死亡,孩子出生或其他的心理、生理原因,以及參加考試或是職業培訓。不遵守休假的條件,例如晚歸或是違禁飲酒會被處罰。如果是在開放式監獄服刑的犯人違禁,他會被轉移到封閉式監獄去。或者,周末假期可能會被減少甚至被取消。如果犯人不能正常報到,這會影響到他以後的休假。除此之外,這還會被視爲違反監獄紀律並被處以相應的懲罰。




四、其他問題


(一)越獄荷蘭並沒有把越獄視爲刑事犯罪,除非犯人在越獄時綁架獄警或使用暴力。越獄會導致推遲釋放或駁回假釋。近年來,每年都有20個左右的被判處長期刑的犯人試圖越獄,大部分都是在獄外人士的協助下進行的。特殊戒備級的監獄—— “監獄中的監獄”是專門爲存在極大越獄危險的犯人而建立的。每年都有數百名犯人在休假時間結束後沒能再回到監獄。


(二)監獄裏的少數群體荷蘭監獄中存在兩類比較特殊的少數群體:非本國犯人和女性犯人。荷蘭監獄裏犯人的國籍大約有8O個,從佛得角島到澳大利亞或玻利維亞。其中絕大多數的外國犯人是蘇裏南人、摩洛哥人、土耳其人,哥倫比亞、英國和德國的犯人也有很多。非本地犯人的人數大概占犯人總數的一半多。外國國籍的犯人占到全部犯人人數的1/3之多。女性犯人大概有40%是外國人,並且大部分是毒販,是第二大的少數群體(大概占犯人總數的5.5%)。盡管在過去的lO年裏,女性犯人的人數已經增長了3倍,其絕對數量還是少于1000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建設專門容納女性犯人的監獄。因爲女性的服刑場所數量有限,對于女性犯人的分類行刑比男性犯人更加困難。1998年的《監獄原則法案》強制規定男性犯人和女性犯人必須分開來服刑。但法案同時允許在同一個服刑場所裏,專門爲女性犯人和男性犯人開辟單獨的區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女性犯人就可以照顧她們的嬰幼兒。


(三)轉移犯人的歐洲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ransfer of Prisons)荷蘭是1983年歐洲有關轉移犯人協議(1983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Sentenced Persons)的簽約國。被國外法院判處刑罰的犯人數量以及引渡回荷蘭服刑的犯人數量是相當少的(大概每年有200個犯人提出書面要求)。很少一部分罪犯被荷蘭法院判刑後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回其原籍繼續服刑。大部分的轉換要求是從西班牙、德國和英國的監獄轉到荷蘭監獄服刑的。也有要求轉移到國外監獄的,涉及的國家有英國、土耳其,德國和法國。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轉換要求是有限制的。來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轉換要求比英國、德國或北歐國家的轉換要求更有可能被許可。英國、德國和北歐國家拒絕轉換是因爲荷蘭對毒品犯罪的寬松政策。


(四)監獄費用服刑是很昂貴的。在2001年早些時候,每間牢房每天的平均花費大約是150歐元。而對于特殊戒備級牢房來說,這筆費用則高達283歐元,而對于半開放式牢房來說則每天需要花費148歐元。這些費用包括人員費用、住宅費用以及管理費用。教化項目的費用是每天47歐元。(責任編輯:竹青)




資料來源:Peter J.P.Tak著, 何萍譯,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


芬蘭監獄管理制度概述


芬蘭監獄管理制度概述

Introduction of Finnish Prison Administration System


種若靜(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北京 100020)


一、20世紀后半期,芬蘭經歷了歐洲最快速的架構變化──從農業國轉型為發達的后工業化北歐福利國家,其后成為高度發達的資訊化社會。其刑事政治也隨之發生了根本變化,其中特色之一即是芬蘭由高監禁率國家變為低監禁率的國家。目前芬蘭已是歐洲已決犯人數最低的國家之一,與其他北歐國家的監獄人口比例幾乎相同,和俄羅斯和美國等大國相比,芬蘭已決犯人口比例僅為其1/10。在長期的監獄管理實踐中,芬蘭已形成了一套具有本國特色的監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對芬蘭的監獄管理制度作一簡要介紹。


芬蘭的監獄管理架構

在芬蘭,監獄管理是刑罰制度的一部分,隸屬于司法部的行政工作。司法部的刑事政策司負責監獄系統的政策性指導工作,刑罰局具體負責指導和領導監獄部門的工作。

芬蘭監獄系統由刑罰局的政策性部門和具體的刑罰機構即監獄組成。目前芬蘭全國共有35座監獄,其中16座封閉式監獄和19座開放監獄。監獄負責執行監禁徒刑和法院附加的不繳納罰金的監禁轉換刑以及負責審前拘留。從2000 年起,芬蘭刑罰機構不再使用中央監獄、省監獄、附屬監獄、少年監獄等名稱,而改以其地理位置所在地命名。這項改革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全國的監獄根據所屬省份被劃分為三個不同的監獄管理區︰南部、西部以及芬蘭東北部監獄管理區。除監獄外,監獄系統還設有監獄醫院和精神病專科醫院。監獄醫院附屬Hameenlinna監獄,對需要治療的已決犯提供住院服務。精神病院是一個全國性機構,為需要心理治療的犯人提供服務,同時為被告進行心理檢查。

與監獄系統行政管理密切合作的機構有監獄法院和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它們在行政上是獨立的。監獄法院是一個特別法院,隸屬于司法部行政部門的中央管理,它就危險性累犯的關押以及少年犯是否在少年監獄服刑的事項作出決定和判決。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是司法部的一個教育部門,負責監獄管理人員的基礎教育、繼續教育。它組織教育、研究、專家服務並負責刊物的出版工作,監獄系統的圖書館位于培養訓練中心內。

芬蘭的封閉式監獄關押判決入獄的已決犯和因不支付罰金改為服刑的犯人,也有部分封閉式監獄是還押監獄,但同時也關押已決犯。截至2005年底,芬蘭監獄共有3390張床位,其中2449張位于封閉式監獄,占總數的72.2%。芬蘭的16所封閉式監獄中,有9所是還押監獄。封閉式監獄需支付已決犯工作、學習或參加其他活動的津貼,津貼免稅。

開放式監獄安置參加工作或一些活動的犯人,以及被認為適宜在自由條件下關押並認為不會逃離監獄的犯人。芬蘭有19所開放式監獄,其中5所獨立的開放監獄,10所開放的監獄機構,和4所工作基地。開放式監獄是獨立的機構,而開放式監獄機構的行政職能則附屬于封閉式監獄。建立工作基地的目的是為了使犯人參加一些工程項目,如文化歷史古跡的修繕,該項工作是與全國文物理事會一起開展的,以及其他重要建築的維修工作,,赫爾辛基機場第三條跑道工程就是其一。2004年芬蘭開放式監獄平均犯人總數為805人,其中有202名犯人在工作基地工作。開放式監獄給犯人支付工資,工資要納稅,參與其他活動費用津貼也要納稅 。


二、芬蘭監獄管理目標和原則

芬蘭監獄管理制度在其刑事司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監獄管理的首要關注點在于犯人的回歸,但最終是為了支持刑事司法總體目標的實現。為使每一個從業人員都能充分地致力于目標的實現,芬蘭監獄局製定了本系統的管理目標、價值取向、指導性原則,並按照法律對監獄工作的要求努力實現自身的使命。

芬蘭監獄執行判決的依據是《判決執行法》。《判決執行法》對監獄的執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刑罰僅為自由的喪失。根據犯人被施加刑罰執行判決而剝奪其自由權利,其他權利限制僅限于維持監獄秩序和監管安全所必須。(2) 防止對犯人的傷害,促進其回歸社會。刑罰執行應避免不必要的阻礙,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監禁對犯人帶來的傷害並促其回歸社會。(3)環境。監獄的狀況、環境必須與社會遍存在的環境相對應。(4)公正、尊重個體尊嚴、禁止歧況。要公正對待已決犯,尊重犯人的尊嚴。不得因為犯人的種喉、國籍、膚色、語言、性別、年齡、家庭狀況、性取向和建康狀況、宗教、社會輿論、政治和勞動活動或其他類似情形, 將其毫無理由地安置於不平等的地位。(5)少年犯的特珠需求。在對少年犯執行刑罰時,必須特別關注少年犯的年齡和成長階段的特殊需求。(6)給予犯人聽審機會。在就已決犯住處、工作或其他活動和一些與其待遇有關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時,必須給予犯人聽審機會。

監獄系統工作目標是透過維系合法安全的刑罰執行制度腱進社會安全,減少重新犯罪和減少因社會排斥產生犯罪的玻壞性嘗試。為此監獄在執行判決時,應注重以下原則︰︰(1)執行應符合維護公共安全、從業人員自身以及犯人本身安全的原則;(2)促進犯人適應社會和透過誠實手段獲得幸幅的潛能(3)改善犯人成為守法公民謀生的資源 。監獄系統的中心價值是尊重個體尊嚴和公正,確信個人玫變和成長潛力,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以下工作原則︰(1)確保對犯人的改造是富有成效的,在實現製定的目標時對社會是負責任的;(2)注重個性化與責任,確保在監禁犯人時,確定他們的個人情況和個人需要; (3)注重專業性,監獄工作專業性很強,要對監獄工作進行不斷地評估和發展;(4)強調合作,相互間要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要與其他機構、犯人及其親屬和其他相近的利益團契密切合作;(5)管理有效,職能運作要做到依法、公開和可預期,要做到及時決策。


三、監獄執行程式和罪犯情況

在芬蘭,由監獄執行的刑罰有有條件監禁、無條件監禁、不支付罰金轉換型。法院作出的判決記錄在判決聲明登記系統,透過該系統監禁判決和社區刑罰(社區刑和少年刑罰) 送至刑罰局的司法部門。在2005 (2004)年,共有18687(19477)份判決登在刑罰局保存的被判刑人登記冊,該數字包括並非終局性的一審法院判決。其14188(14804)份是無條件徒刑,4451(4630)份是社區服務刑,48(43)份是青少年刑罰 。當司法部門認為該判決可執行,則將撈行令發至犯罪人住所地的法警或緩刑局的區辦公室(少年訊罰) 。區法警負責將犯人送往監獄,並發給犯人交給監獄的報告令、轉移路線指示圖和車票。將犯人收監要依據刑罰局簽發的執行令, 在單個案件中可以對這些執行令有所偏離。符合規定條件的已決犯將可在開放式監獄中服刑。司法部可以決定不支付罰金的人監禁轉換刑和最高可以判處兩年的開放式監獄服刑。如果犯人申請轉移到一個開放式機構,申請將被送到所在的監獄,並由其向刑罰局提出建議。因罪犯患病或懷孕,可以延遲執行開始的時間。基于社會或經濟原因延遲判決執行的通常由居住地擊行部門決定。被判處徒刑的犯人可以假釋,獲得假釋必須已經服完刑期的2/3或有特殊原因服完一半刑期。

2005年芬蘭監獄已決犯數量比上一年增加了300多人,平均人數為3888人。其中2005年10月突破了4000人,達到4014人。上一次突破這一大關是在1987年。目前監獄人口增長的部分原因是不支付罰金轉換為徒刑的判決回到了前些年較高的水準。此外,已決犯和還押犯人數和上一年比也有所增加。

主要罪行為暴力犯罪的犯人構成了犯人主體,約占1/3。另外,有近10%的已決犯因搶劫入獄。1/5的已決犯犯有殺人或殺人未遂罪行。小偷、毒販、醉酒駕駛成了第二大犯人群體。毒品犯罪自80年代末增加了七倍以上,但目前該數字已經開始下降,比上一年減少8% 。盜竊犯占犯人總數的1/4。

21歲以下的少年犯人數有所下降,2005年日均有99名少年已決犯,而一年前該數字為118人。有1/4的少年犯犯有殺人或殺人未遂。2004年平均有242名女犯,200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近1/3的女已決犯因殺人或殺人未遂入獄,毒品罪行約占1/5。相比較男犯,女犯犯有這些罪行的比例更高。截至2005年底,芬蘭共有124名無期徒刑犯人,其中9人是婦女。在過去3年中,增幅高達68% 。外籍已決犯比例自90年l弋中期開始增長,近幾年來有加速增長趨勢。2005年,平均有282名外籍已決犯,占犯人比例的7.3%。近半數外籍犯人愛沙尼亞和俄羅斯人,外籍犯多因毒品罪入獄 。


四、犯人管理的一般規定


(─)犯人服刑地點安置在安置犯人時,必須考慮已決犯的家庭住址、年齡、健康狀況、在被安置機構中的預想適應狀況、頭班技能、教育需求和其他個體特點 。犯人安置應儘可能使其與家人聯繫時不致十分困難,原則上犯人應被安置在其居住地所屬省份的監獄管理區。一般而言,刑期在兩年以內的犯人安置在其居住地所屬省份監獄管理區的機構中;刑期超過兩年的犯人首先被送往所屬地區的評估和安置部門,由該部門評估並確定最後的安置地,評估綜合犯人生活狀況和個性等相關原素,評估和分發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初步擬訂判決執行計畫,該計畫由負責分發的機構審查、修訂。女犯人被安置在有婦女部的關押機構中;未滿2l歲的已決犯被安置在少年監獄中,他們先是被送往一個規定的少年監獄、女子監獄讓監獄法院進行司法調查,監獄法院就安置作出決定;還押已決犯的安置地在處理案件法院意見的基礎上作決定。在押候審的犯人原則上安置在還押監獄中;不支付罰金的服刑人員將直接由居住地省份決定安置監獄。刑罰局可以責令不支付罰款轉換為徒刑的、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在開放式監獄服刑。刑期長的已決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轉移到開放式監獄 。犯人安置指南中有省份及法院明細名單,為平衡監獄人口或其他原因在實踐中也可與犯人安置指南有所偏離。監獄安置罪犯時,要為犯人安排適當的活動和必要的照顧 。


(二)秩序和安全犯人必須遵守所在監獄的規定和秩序,以及監獄管理人是的命令和指示,對待其他已決犯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循以事實勾依據的行事模式。犯人有權擁有一定數量的個人物品,但不得損害監獄的清潔、秩序和安全。火藥、切割用具和射擊、移動電話、照相機絕對禁制犯人擁有。必要是可對犯人處所及物品進行檢查。對犯人處所的視察屬監獄例行公事。近年來,犯人針對監獄管理人員和其他服刑人員的暴力行為受到了特別關注。2005年,新的監獄暴力預防計畫繼續更新。如果違反了監獄秩序或違反了監獄請假、社區工作或學習規定的許可條件,經研究和批准,將對其給予紀律處分。處罰決定由監獄長作出,包括訓誡、權利喪失或減少、單獨禁閉、單獨監禁時間不算作服刑時間。除訓誡以外的其他處分可以是有條件實施。已決犯有權對有關紀律處罰決定向地區法院上訴。2005年,監獄共作出945例紀律處分決定11如果為了監獄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動,還可將犯人與其他已決犯隔離。為防止犯人逃跑或維持監獄秩序或因懷疑犯人藏有非法物品,可以在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對已決犯進行搜身。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犯人從事違法行為且最高懲罰超過6個月監禁時,監獄長可以責令對其進行搜身。除非為避免在運輸過程中逃脫或為了減少造成傷害或威脅的暴力行為,不得為犯人帶上鎖鏈。犯人帶鎖鏈時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的時長。 監獄十分重視控制毒品。所有的開放式監獄都是禁毒監獄,犯人必須承諾接受不使用麻醉品的約束。2005年,監獄共進行了17632份毒品檢測,開展了50次專門的毒品檢查和監督活動,其他相關部門也參加了檢查。各有關部門在監獄毒品控制和監督活動的各個領域都在加強合作。目前有l4所監獄配備有緝毒犬,它們除了進行針對毒品控制的特別檢查,還參與監獄的日常檢查12。


(三)日常生活安排監獄每天為犯人提供食物,管理人員也可使用餐廳設施進行工作就餐。犯人抵監時會得到發放的的服裝和必需的床上物品。經濟情況良好的犯人可使用自己的衣物,但必須確定不會造成明顯的逃脫風險。已決犯必須自己整理衣物。在封閉式監獄中,犯人可以在監獄小賣部購買自用物品,如煙草、衛生產品、雜貨,每周至少一次。目前芬蘭封閉式監獄人住率(已決犯平均人數/已決犯位置)為123.8%,開放式監獄入住率(因犯平均人數/因犯位置)為99.5% 。犯人住宿設施應符合一般建築法規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住宿設施條件。監獄系統的規劃建設指南用來指導建立封閉式監獄,該指南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于改造和開放式監獄項目13。


(四)外界聯繫犯人可與監外進行電話聯繫。大多數監獄中犯人使用自己購買的電話卡在固定時間與外界通話。如果管理人員詢問犯人其通話對象時,犯人必須如實報告。如果涉嫌濫用對外聯繫的權利,獄方可進行監聽,但須事先通知犯人和電話接聽者有關監聽一事。犯人與監獄監管機構、已決犯律師或法律顧問之間的通話不能被監聽。犯人的通信量沒有限制,但犯人收發的信件要接受檢查,除特殊原因外,信件內容不得閱讀。犯人有權在週末預定時間接受家人探訪,特殊情況下在其他時間也可以。多數探訪需在監督下進行,近親屬和其他人員的來訪也可以不予監督。在監獄中有家庭會議室,近親屬可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在家庭氛圍中會見數小時。犯人可以請假離開監獄,也可申請獲準參加監獄外舉行的活動。犯人只有被認為可能遵守準假條件時,才能被準假。只有刑期過半或有特殊原因,尤其是有重要原因時才能準假。犯有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或之前嚴重違反監獄請假規定的犯人,只有在確定其離開監獄不會違反規定才能給予假期。犯人4個月內最多可以有6天假期。沒有特殊原因不能准許離監假期超假3天。2005年,芬蘭監獄共收到18578份請假申請,獄方準假13700份,准許比例為74%。其中有52例違反了離監準假條件, 比例為2.6%14。


(五)基本醫療監獄健康醫療服務的責任是要提供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犯人的健康主要倚賴監獄管理人員和提供的設備。每個監獄的基本醫療部門包括至少一名護士和一名兼差醫師,每周出診至少1─3次。監獄醫生同時要負責精神疾病治療,也有專職心理醫生提供咨詢幫助和專家治療,但心理醫生數量總是滿足不了犯人的需求。監獄醫生也出現人員短缺的狀況。監獄為犯人建立了病患數據系統,提供住院治療。監獄精神病院提供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芬蘭監獄醫療總費用2005年約為120萬歐元15。


(六)監獄活動16監獄活動是指監獄作為刑罰機構在工作時間為犯人提供或舉辦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提升犯人頭班技能和工作能力,增加犯人獲釋后適應社會和在社會上謀生的機會。透過工作可以使監獄生活正常化, 減少無所事事和被社會排斥的風險。為了安排最適合的、有針對性的活動形式,每個已決犯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情況都會被評估。透過為犯人安排合適的活動,幫助犯人發展社會及生活技能的項目和機會, 將增強他們成為守法公民的潛能。近年來, 犯人參加減少使用麻醉品或者減少重新犯罪的活動機會有了很大增加。約有2/3的已決犯每天參加工作、教育或其他活動。某些情況下犯人可以到監獄外學習或工作犯人最重要的工作領域是工業生產、農業、手工業、建築業、房地產、家居維修。工作基地的犯人主要參加由國家非營利組織或直轄市組織的工作項目。2005年,平均有1465犯人每天工作(包括家庭護理、房產維修等),占監獄人口的38% ,平均54%的犯人參各種日常活動,沒有參加任何活動的犯人比例為21%。相比較而言,工作基地和開放式監獄中的活動參與程度最高,還押已決犯參與程度最低。雖然近年來隨著監獄人口的不斷增加,因為缺乏增加活動容納力的資源,越來越多的已決犯在監獄中無所作為,但總體上仍有62%的犯人有機會參加活動。如果確信犯人能作為守法公民在社區中生活的時候,監獄長或刑罰局可准許其在監外從事平民工作。平民工作的工作目標是力求在漸進的釋放能安全有效的最早階段,提供相關項目、幫助及監督,以協助這種漸進的釋放。對此類犯人的監督主要借助先進的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和來訪、來電檢查。2005年,平均每天有32名犯人參加平民工作。為滿足犯人成長和個人發展的需求,在安排犯人工作的同時,監獄還安排頭班教育、針對性教育和普及教育,確保犯人有各種受教育的機會。監獄還與相鄰的地方教育機構舉行教育合作,由教育機構發給接受培養訓練的犯人教育證書,證書不顯示完成學業的地點。多數學習與獲得和提升頭班技能有關。除此之外,還有認知課程和其他促進生活控制技能的課程和求職技巧。監獄提供合適的娛樂及消遣活動,以鼓勵犯人建設性地使用他們的空閒時間。業餘時間俱樂部定期舉行聚會。犯人除了參加規定的活動,在餘暇時間可獨立參加各種業餘愛好活動、體育運動及音樂活動。


(七)釋放 原則上固定刑期的犯人有2/3在監獄執行,執行完畢后犯人可獲釋放(多為假釋)。在芬蘭初犯者通常在監獄的服利時間為刑期的一半,對于慣犯相應比例是2/3。青少年犯罪時不滿21歲,如在在少年監獄關押,可以在刑期過1/3后釋放。無期犯只有共和國總統赦免才可釋放,赦免的申請向司法部提起。如果定罪被判一定刑期,並已被下令採取危險重犯預防性羈押,除非監獄法庭認為他對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不再存在危險,才能在服完全部刑期后被釋放。釋放犯人必須根據以上規定,除非有延遲釋放的根據。目前犯人在監獄的平均刑期為7到8個月。2005年,獲釋已決犯在監獄服刑的平均刑期為8.2個月。對犯人的假釋決定原則上是由監獄長作出。只有對已決犯的假釋建議延遲一個月以上或提前兩個月以上才由刑罰局作出17。犯人獲釋后發給服刑證明,有條件釋放給予準假證明,並注明在緩刑令和其他命令期間是否處于監督下,在該期間是否守法。已決犯回家的旅費由國家支付。五、芬蘭監獄從業人員情況目前,芬蘭監獄系統約有2800名專職從業人員,臨時人員的比例是14.5% 。員工年齡架構與一般公共部門相似,平均年齡是43.4歲18。超過半數的從業人員負責監督和警戒工作,每日實行三班倒工作製。近幾年隨著人員架構不斷改善,業務範圍也在擴展,如從業人員更多地將精力投入犯人活動安排和封閉式監獄管理工作。芬蘭監獄管理在人事工作方面的戰略目標是使管理人員能勝任分發給其的任務以及應付不斷發生的工作變化。監獄工作是一項要求與人為善的艱巨工作,需要專業的態度,需要有效地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技巧、以及對社會公正的認識,需要在合作中發揮自身作用的個人能力和不斷進行自我發展的能力。芬蘭監獄系統要求從業人員儘可能地對犯人進行幫助,在必要時也要進行控制,在幫助犯人和控制犯人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旨在促進犯人作為守法公民重返社會的最佳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要求員工之間,與其他機構、罪犯及其家屬,與志願者組織、非專業人士等相關領域方面的人員較好地進行合作19。為全面提升監獄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監獄為員工提供培養訓練和發展的機會,充分發展他們的潛力。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積極組織多個層面的培養訓練和教育課程,監獄管理的原則和目標貫穿培養訓練的內容,並特別強調對所有犯人的個體差異和需求的尊重20。


參見芬蘭司法部網站,http︰//www.vankeinhoito.~1/14994.htm,Annum Repo~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0n Services 2005。

參見芬蘭司法部網站,http︰//www.vankeinhoito.fr/14994.htm。 Mission and Sh0rt─term Policies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ation Association 1999.

http︰//www.rikosseuraamus.f~16921.htm. Mission and Short─term Policies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ation Association 1999.

http︰ //www.rikosseuraamus.fr/16921.htm.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14.

http︰//www.rikosseuraamus.fi/16920.htm.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pl6─17.

芬蘭《判決執行法》39條。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8.

芬蘭《判決執行法》第3條,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8。11、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 rvices 2005.p18.12、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pl9─20.13、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pl9─20.14、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19.15、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20.16、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p.19─2217、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518、

http︰ //www.rikosseuraamus.fi/16919.htm.19、

http︰ //www.rikosseuraamus.fi/16919.htm.20、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l 1

中國的監獄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屆全國民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透過《中華民眾共和國監獄法》,同日頒佈實施,標誌著中國監獄制度揭開了新的篇章。
  


(一)監獄的主管機關
  監獄法規定,政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司法部設監獄管理局,作為司法部管理全國監獄的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所轄範圍內的監獄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管理局在當地司法廳(局)的領導下具體管理轄區內的監獄工作。
  我國監獄的設置主要包括兩種︰
  1、監獄是關押被民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罪犯的場所。監獄可以分設男犯監獄和女犯監獄,女犯監獄應當由女性監獄民眾警察直接進行管理。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及刑期長短,監獄還可分為重犯監獄和輕犯監獄。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關押被民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未成年犯的場所。由於其關押的對象主要是不滿18周歲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稱作未成年犯監獄或少年監獄。我國對未成年人一貫給予特殊的保護,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樣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採用與其關押對象相適應的管教原則及方法。


(二)監獄的設置及其機構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由政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這樣有助于根據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等原素的綜合考慮來使監獄的設置佈局合理,同時也有助于確保刑罰統一、有效、正確的貫徹執行。
  各監獄設監獄長1人,副監獄長若干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工作機構除一般包括行政機構和生產經營機構外,還設獄政、生活衛生、教育等機構。
  監獄法規定,監獄的管理人員是民眾警察,這一規定明確了監獄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監獄警察是民眾警察的一個警種,與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監獄的財政體制
  監獄法規定,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經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四)監獄工作的基本原則
  《監獄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1、懲罰和改造相結合。
  監獄執行刑罰,首先是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懲罰是刑罰的固有屬性,沒有懲罰,就難以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改惡從善。懲罰與改造相比,懲罰重在強製,改造重在轉化。懲罰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也是我國刑罰的根本性質所在。監獄不是為懲罰而懲罰,而是把懲罰與改造活動緊密地結合起來,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勞動相結合。
  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還必須在執行刑罰中堅持貫徹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這裡的教育是指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頭班技術教育。勞動是指從事一定的生產活動,必須把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五)刑罰的執行
  刑罰的執行是指刑罰執行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範圍將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我國監獄的刑罰執行主要包括下述幾個方面的內容︰
  1、收監,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行。
  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民眾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民眾法院在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時,應當同時送達必備的法律文書,包括民眾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民眾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監獄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如果沒有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民眾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對收監的罪犯應當進行必要的身體、人身及所攜帶物品的檢查。身體檢查時發現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罪犯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不收監,但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監獄應當將身體檢查的結果告知民眾法院,由民眾法院決定符合暫不收監條件的罪犯是否準予監外執行。在對罪犯進行人身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時,查收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女犯應當由女性民眾警察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2、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材料,應當及時轉請民眾檢察院或者民眾法院處理,不得扣壓。為方便罪犯申請,監獄應當設立犯人申訴箱,並指定專人開箱處理,民眾檢察院或民眾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罪犯有權對監獄民眾警察以及其他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或檢舉。監獄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應當按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予以處理。不屬于監獄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轉送公安機關或者民眾檢察院處理,屬于監獄管轄範圍的,監獄應當及時處理。
  3、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暫予變更刑罰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判決宣告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罪犯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由民眾法院決定的監外執行。二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因下述情況而由刑罰執行機關決定的監外執行︰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身體殘廢,失去勞動能力。刑罰執行機關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屬于民眾法院決定的監外執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應當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辦理收監手續后繼續執行刑罰;屬于監獄決定監外執行,刑期未滿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4、減刑和假釋
  減刑是對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減輕其原判刑罰的一項制度。對于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監獄向民眾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民眾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延長一個月。
  假釋是指對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項制度,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民眾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民眾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延長一個月。
  5、釋放和安置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屆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監獄要對其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作出書面鑑定,連同判決書抄件一並移送釋放人員安置落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刑滿釋放人員持釋放證明書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落戶。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六)獄政管理
  獄政管理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內服刑的犯人執行刑罰過程中所實施的各項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概括的說,獄政管理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分類制度
  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根據他們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長短、改造表現以及年齡、性別和其他情況的差異,實行分類關押、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一種獄政管理制度。
  2、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警戒包括武裝警戒,即民眾武裝警察部隊為了維護監獄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實施的警戒活動,以及內衛警戒,即內衛看守,指刑罰執行機關在監獄的警戒線以內對罪犯實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刑罰執行機關和武警部隊還應當發動監獄周遭的民兵組織,治保組織以及社會大眾協助搞好監獄外圍的聯防工作,一旦發生犯罪分子越獄、暴動、騷亂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獄、騷擾等情況,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禦性器具。對老年患病,生理殘障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應再參加監獄內的勞動。
  對罪犯使用戒具,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准,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可以先加戴戒具,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罪犯加戴手銬、腳鐐的時間,除經民眾法院確定執行死刑等待執行的以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擔任警戒任務的民眾武裝警察部隊的值勤人員和監獄的民眾警察在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依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3、通訊、會見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其收發的信件必須經過監獄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或監護人。原則上不準會見非親屬關係的人,但特殊情況經監獄批准的除外。
  根據監獄執行刑罰的實踐,除了正常的罪犯會見制度以外,還可以在特殊的情況下,安排罪犯離監探家,回家探望親屬或者處理家庭突發的變故。罪犯離監探家的時間一般為三至五天,特殊情況不超過七天。
  4、生活、衛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勞動時間一般為8小時,確因生產需要不得不延長勞動時間的,必須報監獄主管領導批准。
  罪犯的學習時間一般為每天2小時,睡眠時間要保證每天不少于8小時。未成年罪犯實行半天勞動,半天學習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時間不少于9小時。對未成年犯不能搞重體力勞動,超體力勞動以及其他有礙未成年犯身體健康的生產勞動。罪犯每天要保證一定的文體活動時間。
  罪犯在法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放假休息。
  罪犯的飲食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的標準供給,不得克扣。監獄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備專職干部進行管理,盡力調劑和改善罪犯的伙食。
  罪犯居住的監房及其周遭設施的建造,應當符合對罪犯監管的特殊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規定如衛生、防火、防震的標準。監舍內要有必要的取暖設備。
  各監獄還應當按照本監獄的規模和在押罪犯的數量分別設置醫務所或者醫院等醫療機構,並且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和藥品。
  5、獎懲
  獎懲是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比,並根據考核和評比的結果對罪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給予不同的獎勵和懲罰。
  對罪犯的考核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方面的考核。遵守監規紀律方面的考核,勞動改造方面的考核等等。
  對罪犯的獎勵分為表揚、物質獎勵和記功三種形式,處分分警告、記過、禁閉三種形式。對罪犯的獎勵或處罰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罪犯的服刑檔案。(魯春雅 張麗娟編寫 夏勇審校)


資料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21/content_10383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