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中國司法局長穿警服

中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是一個奇特的機關,它管理著監獄、勞教、律師公證、基層調解甚至法學教育,從暴力機關到中介機構,從國家機關到社會事務,管理體制之混亂造成了諸多負面影響。   第一個怪現象:司法局長穿警服   

現象:司法局不是警察機關,也沒有警務,但是卻有警察、警車。各地司法局裏的警察有這幾部分:局長、司機、兩勞處人員。   

司法部1999年給各省市司法廳長授警銜,因爲他們大多兼任當地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各地市的司法局長們怎麽辦?他們的上級首長已經是警察了!于是可以管轄地市監獄的司法局長們紛紛以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上警服,那些地市沒有監獄但是有勞教所的兼任勞教所第一政委,只是難爲了那些既管不著監獄也沒有勞教所的局長們,他們怎麽辦?這我們就不知道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們也有警車坐。《警車管理條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勞教管理機關可以裝備警車,用途是追捕、押解。司法局沒有警務卻配有警車,警車是幹什麽用的?普法?法律援助?不管幹什麽用,肯定不是以上的用途。有警車就有警察,《警車管理條例》規定警車由所在單位的正式駕駛員(人民警察)駕駛,于是司法局的駕駛員們也穿上了警服,成了人民警察,不管他們開的是不是警車,也不管車裏坐的是不是警察(基本都不是),甚至在縣級司法局,除了開警車的司機外其他人都不是警察。第三部分兩勞處(科)人員,中國的監獄及勞教管理體制是很亂的,有省管、地市管理兩種,但是無論各地有沒有所屬的監獄勞教所,無一例外存在這個機構,勞改勞教工作管理處(科),簡稱兩勞。那麽該機構人員也是人民警察,雖然可能有些人一輩子也沒從事過管理監獄勞教的工作。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産,保護公共財産,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反思:   

第一點:司法局長由沒有資格穿警服?他們是不是人民警察?   

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包括司法局的人員,只有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勞教管理人員才是人民警察,而且是直接從事監獄和勞教工作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說只有各個監獄、勞教所以及監獄管理局、勞教局的人員才是人民警察。司法局長穿警服,包括各地司法局裏那些所謂的警察,他們是沒有警察身份的。如果硬性的給與他們警察身份,那麽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但是你看看哪一個司法局長平時穿警服,他們可能一輩子也不會把警服穿出來。毋庸置疑,

第二點:司法局由沒有資格配警車?配警車幹什麽用?   

各地司法局的警車幹什麽用我們不知道,只知道甚至縣級司法局都有警車,有一次法制日報甚至登出消息,青海省給鄉鎮司法所配發警車雲雲。司法行政機關的警車是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中的執法工具,用來進行追捕、押解犯人,到了地方司法局手裏能幹什麽用?無非是司法局的官員們可以擺擺威風,前一階段發生的司法局長見死不就案,爲什麽哪個司法局長這麽倒黴,不怨別的,只應該怨他坐著警車,“9時10分許,一輛警車向案發現場疾駛而來,人們以爲公安民警到了,大呼:孫老師有救了!孫老師有救了!當車行至案發現場時被村民攔停,車上下來的是縣司法局局長單會忠、司法局政治協理員郭映祥等人,他們是來檢查驗收“送法下鄉”工作的。”(新浪網)   

結論:司法局的各種行政人員(包括局長)不應該穿警服,不應該以人民警察身份出現,正是因爲他們穿警服、坐警車,極大的破壞了監獄、勞教機關人民警察的形象,降低了監獄、勞教機關的執法權威性,現在當標監獄勞教機關有司法的警車執行公務時,有些交警甚至訓斥司機, “你們司法局的搞什麽”,正常的警務無法進行,司法行政機關的警察警車管理上的混亂,其危害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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