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及相關策進作為

壹、前言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故廢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
貳、廢除死刑之相關配套修法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之目標,採取階段措施,除已將刑法法定刑唯一死刑之罪,均修正為相對死刑外,在刑法中提高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之新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經 總統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期使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推行,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
參、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
為研商死刑犯長期固定施用腳鐐暨捐贈器官引發的道德醫療等問題,法務部已於95年6月15日邀集所屬矯正機關召開會議,依該次會議決議改善死刑犯之相關處遇措施如下:
(一)各看守所對於死刑被告(含死刑定讞)施用戒具應回歸法律面。亦即各看守所不得以受死刑宣告為理由,對羈押被告施用戒具(腳鐐);施用時應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及羈押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5之1條規定辦理。截至本(95)年8 月23日止,矯正機關死刑被告總人數99人,其中有28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28.3﹪),相較同年6月12日,死刑被告總人數103人,其中有69人施用腳鐐(施用腳鐐比例為67.0﹪),死刑犯施用腳鐐人數減少很多,可知矯正機關對死刑犯施用腳鐐情形已有顯著的改善。
(二)捐贈器官是國民的權利,且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並未禁止受刑人作器官移植。因此,只要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且符合該條例之規定,矯正機關不能剝奪受刑人捐贈器官的權利,況且機關從未從中得到任何的好處。惟為避免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之醫療道德問題,各矯正機關採取不鼓勵、不禁止之中立立場,同時禁止相關管教人員及教誨志工鼓勵、徵詢受刑人捐贈器官。另為確認受刑人捐贈器官係出於完整之自由意志,受刑人簽署捐贈同意書時,機關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如律師公會的律師)在場見證,以取得公信力。且對於有意願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依「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應取得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書。最後,對於捐贈器官之死刑受刑人執行死刑前,由檢察官再次確認該受刑人捐贈器官之意志。
肆、執行死刑人數之統計  
有關近幾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之人數,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而有明顯降低之情形,其人數分別為:87年有32人、88年有24人、89年有17人、90年有10人、91年有9人,92年有7人,93年有3人,94年有3人,95年迄今尚無執行,在法務部逐步推動前述政策下,期能漸進實現廢除死刑之理想。伍、策進作為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除已完成相關修法外,另對於本政策之策進作為如下:
(一)民眾最質疑者為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因此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二)法務部將持續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期以減輕被害人之部分損害,並繼續推動被害人心理輔導工作,化解其內心悲傷與撫平其創傷。
(三)因執行死刑恐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慎重計,法務部於94年1月12日業經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增列為審核之事由,以保障人權。
(四)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以結合政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資源,多元、多樣、多管道方式,適時對民眾宣導政府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及各階段之各項配套措施,並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積極結合在地資源多管道行銷推廣等方式,逐步降低民眾疑慮,進而凝聚共識,獲得支持。(五)在全面廢除死刑前,請學術機關團體研究替代死刑之制度,並定期蒐集彙整官方處理犯罪案件統計資料,以提供各相關機關研擬刑事政策及防制犯罪業務參考。
陸、結語
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已深入檢討,惟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然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作為政策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止死刑之理想。

資料來源:95年10月11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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