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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給法務部之建言--2

鄧煌發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主任兼研究所所長)


一、近10年來犯罪率下降,監禁率高昇的趨勢,原因:


(一)流刺網的刑事立法:大小犯罪全包、通管,刑事司法系統消化不良。


(二)多變的刑事政策:刑法多次修正,刑期增長,刑罰愈趨嚴峻。


(三)執法示範暴力:媒體跟追檢警辦案,崇尚武力合法逮捕,等於向民眾暗示暴力容許性。


二、高監禁率之後的結果:


(一)高齡收容人高額的醫療負擔:刑期增長,年滿60歲以上之高齡收容人增加,慢性、老化疾病之醫療支出,勢必嚴重影響財政負擔。


(二)愛滋病患的收容醫療問題:截至97年3月底,矯正機構共收容愛滋病患2,113人,分散收容於37所矯正機構中,形成管教人員龐大且額外之心理壓力。


(三)形成管理人力嚴重短絀:截至97年3月底,全國計有矯正機構49所,收容人55,290人,管理人員4,969人,比例為11.12,與美國(4)、英國與加拿大(均為3)、韓國(5.7)、日本(3.8)相形見絀,甚至連中國大陸(5)都不如,戒護管理工作負擔極為吃重。


(四)出獄更生保護工作吃緊:監獄教化無法落實,只好靠回歸社會的更生保護工作,惟現有檢方體系之觀護人力僅有2百餘人,且執行之業務失焦,更生人極易再回流至刑事司法系統,徒耗國家生產力。


三、具體可行之改善建議:


(一)積極規劃成立矯正署:先進國家均有設置類似之專責機關,係司法體系最後一環,組織體龐大,讓幕僚機構成為執行機關,使指揮系統、組織權責明確,遇有重大戒護事故,由矯正署長全權指揮、負責,避免重蹈以往由部長下台負責之錯誤決定。


(二)確立刑事立法規範確定性:授權警察微罪不舉、將無刑罰適應之罪的除罪化、確實刑罰轉向處遇、短期刑替代措施等,讓該關押的關押,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三)強調檢警以人道關懷之態度執法:減少使用槍械、強力之手段執行逮捕,以社會關懷態度取代殲滅敵軍之仇恨心,必須從長期教育著手。


(四)加強矯正、觀護志工之專業訓練:大量志工投入對矯正、更生保護工作助益甚巨,惟志工訓練期程不足,專業度嚴重不足,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另一層的傷害。


(五)規劃設立長期病患專業矯正機構:針對愛滋病患、老年收容人、慢性疾病、重大傳染疾病等收容人,設立專業醫療之矯正機構,集中醫療所需之人力與物力,矯正感化之效益較易發揮。


(六)賡續支持海峽兩岸犯罪矯正之互訪交流:透過隔年互訪交流之和平模式,促使海峽兩岸矯正機構實務、理論之互訪交流已進入第11個年頭,未來將繼續努力,期能相互學習並縮短彼此之距離。


(七)勿忘警大犯罪防治學系:隸屬於內政部轄下之警大犯罪防治系,其學制最為齊全,設有學士、碩士、博士,期望 部長於本(97)年6月13日(星期五)蒞臨警大畢業典禮指導,將是本系師生無上之光榮。


0921-496176
re080@mail.cpu.edu.tw

給法務部之建言--1

蔡德輝教授(銘傳大學講座教授、國立中正大學、警察大學兼任教授)


一、建議目前之矯正司提昇為矯正署


(一)理由:處理犯罪事件之刑事司法機構主要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犯罪矯正等,但長期以來政府非常重視偵查、審判工作,唯獨犯罪矯正未獲同等重視,此等「頭重腳輕」之刑事政策與資源規劃之不平均,常使獄政政策推動上面臨經費、人力短缺等問題,亟待修正。今日先進國家之犯罪矯正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碑,亟需要各類專業人才,運用現代行為科學知識與輔導技術,對受刑人進行教化,協助其更生。據此,犯罪矯正屬高度「專業性」,其工作重要性應與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役政署等專業機構相同,建構專業獨立之體系,以為業務督導七千餘工作人員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


(二)國內趨勢:內政部除原來成立警政署之後,亦成立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兒童局,另環保及海巡之專業則隸屬於行政院之下成立環保署、海巡署。


(三)符合世界潮流:世界各國獄政大都設有獨立的專責機構,例如日本、韓國的「矯正局」,菲律賓的「監獄局」,美國的「聯邦監獄局」,法國的「中央監獄局」,中共的「監獄管理局」,泰國的「監獄署」,香港的「懲教署」,新加坡的「獄政總署」。


二、建議法務部成立國家犯罪及刑事政策專責研究機構


(一)理由:犯罪不僅對社會造成鉅大之損失,且對社會之公平正義、道德價值體系以及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也會造成極大的腐蝕作用。為了未雨綢繆,速謀對策,我國必須成立犯罪及刑事政策研究專責機構,在問題尚未發生之前採取行動(Proactive)加以防治,而不是等待問題惡化之後才採取反應補救措施(Reaction)。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在犯罪防治對策上,缺乏統合,常產生單打獨鬥現象,為此,呼籲法務部能重視此一意見,於法務部設置犯罪與刑事政策研究機構,致力於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研究,延攬與犯罪問題研究相關的學者與實務專家,以科際整合性的整體觀,前瞻性地規劃全國性整體犯罪問題防治策略,才不會落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暫時性治標方式,而能真正達到前瞻性、長程性、根本地研究犯罪、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之效果。


(二)作法:仿效衛生署成立國家衛生研究院,據了解衛生研究院花費100億成立,法務部如成立犯罪與刑事研究機構約5億應可成立運作。


三、調整監所管教人員專業加給暨危險津貼


(一)監所收容人來自社會各階層,組織份子至為複雜,管教人員每日與其相處,不但精神壓力非常重,生命也時感受到威脅,在長刑期受刑人之逐漸湧現下,其危險程度不下於警察人員,再者,管理員值勤時間仍超出甚多,其工時與待遇不相稱。因此,有必要增加管教人員之專業加給與危險津貼(目前每月僅三千元),使與警察、調查人員之差距減少,使管教人員之報酬相對合理化。


(二)目前警察人員之危險津貼均在六千元以上。


四、增加戒護、教化、醫療、社工人力,並提昇其專業化


(一)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目前教誨師事務性之工作量甚大,但教誨之受刑人人數卻常高達三百名,以致無法真正落實教誨工作,急待增加人力。專任之醫師與其他醫療人員亦待補充,並提高其待遇。而監獄亦待增加社工師員額編制,以強化矯治成效。另受刑人教化工作難度相當高,係屬專業化之工作領域,亟待全面提昇教化人員專業知能並鼓勵其至研究所進修。


(二)目前各監所人犯過於擁擠,極易衍生戒護事故,戒護人力嚴重不足,管理人員工作壓力甚大。目前我國戒護人員與受刑人比例約1:12,而美國是1:4;日本是1:5。另先進國家如美國在警政、法院與獄政之投入經費約為4:2:3,相對我國在獄政資源之挹注則不成比例,亟待改善與充實。


五、請法務部支持重視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發展


(一)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成立之宗旨乃在發展犯罪矯正理論與實務,提昇犯罪矯正品質,增進社會對犯罪矯正專業瞭解與支持,謀求犯罪矯正專業人員福利。


(二)該會每年與各大學舉辦犯罪矯正學術研討會至少2場,出版犯罪矯正刊物,辦理表揚服務優良之犯罪矯正楷模人員,並與大陸中國監獄學會交流,促進兩岸犯罪矯正理論與實務之工作心得與成果。


(三)目前該會有1,003名會員,可作為犯罪矯正人員與法務部溝通橋樑。


0921-116677
crmtsai@yahoo.com.tw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由組織變革角度評估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必要性

壹、歷年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阻力因素:

一、法務部以行政院全力推動「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不宜提議將「矯正司」改為「矯正局(署)」為理由而予緩議。(而期間行政院仍成立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役政署、兒童局等)

二、刑事司法體系中雖有刑事追訴、審判與犯罪矯正三足鼎立論,但犯罪矯正工作始終並未被法務體系認可其專業價值,致長期受到貶抑。

三、矯正局(署)成立之理論基礎、外國例證、組織架構及指揮監督體系等均經產官學界等一再論述詳盡,且並無令人質疑之處,而歷經十數年的漫長歲月,依然是空中樓閣,遲遲未能改制,總是欠缺臨門一腳,是肇因「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的影響,或象徵「權力本位」的思考邏輯,有其令人玩味的權力角力陰影。四、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經常被視為定時炸彈(Timing bomb),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但當提到成立矯正局 ,由矯正專業工作者一肩承擔矯正工作的功過與成敗時,似又觸動那一條最敏感的權力神經,深恐失去如臂使指的龐大矯正資源,致常因少數人的聲音嘎然而止。五、陷於管理學的帕金森(Parkinsons Law)定律及人員經費預算將遽增的迷思。六、矯正系統部份同仁面對組織變革的工作不確定性產生焦慮及現有官職等既得利益受損的恐懼(如監獄九職等科長及十二職等典獄長調降的誤解)而消極抗拒現況改變。
貳、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必要性

一、組織的結構與設計應隨業務需要與環境的變遷而改變,否則,組織的結構與管理勢將缺乏彈性甚至僵化而拘泥故常,終必導致無效能的狀態。

二、一個合理而有高效率的組織,必須注意:(一)指揮系統的統一;(二)權責劃分的明確;(三)管理幅度的注意;(四)工作指派的合理等四個主要的因素。揭諸世界各國獄政型態符合以上行政組織原理,而當前法務部以矯正司為全國最高矯正監督單位,似與上述四項原則有所不合,誠宜改制為矯正局(署),方屬允當。

三、隨著犯罪質量的變化,各種犯罪類型之湧現,犯罪矯正明顯的受到強烈衝擊各項業務日趨複雜繁重,亦使我國犯罪矯正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係屬一具「專業性」之服務事業,應予其他專業機構相同(如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消防署、海岸巡防總署、環境保護署、役政署等),極待成立專業體系,以為業務督導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為此,原屬法務部幕僚單位之矯正司極待擴編改制為獨立之局、署,以因應業務需要及與世界犯罪矯正組織型態接軌。

四、由組織再造之觀點言,矯正司職司全國各項矯治政策制定、矯正機關管理事宜卻仍僅以幕僚司形式運作,使得矯正人員窮於應付日常例行業務,而無暇從事各項策劃革新獄政工作,同時使得矯正司工作同仁在法務體系中普遍存在『相對剝奪』之心理感受,難以建立本身專業地位。

五、有關員額精簡與經費撙節問題,各先進國家固然重視人力精簡,但矯正機構人力則甚充裕,以重視公務人力精簡之鄰近日本為例,近年來其矯正機構人力非但未減反增,足見渠等重視獄政工作之一般。反觀我國獄政機關管教人力,長期以來即處於不足狀態,在國家環境許可時,屢次請增員額,皆被打回票,等遇到民國九十一年人力精簡政策時,又不能免於精簡之列,而管教人力之不足,必然造成業務推動困難、安全防衛體系出現漏洞,影響所及不但矯治工作無效果且可能引發騷亂導致社會動盪,屆時社會將付出代價,不可不慎。成立矯正局之目標旨在改造矯正主管機關之組織,使其發揮政策與業務統合之功能,做法上本即可與員額擴充問題脫鉤,在利用現有員額編制,不擴充員額前提之下,先行改制成立矯正局,應屬可行。

六、抗制犯罪的刑事司法體系有偵查、審判及執行,三者均很重要,各有其獨立性,但前二者均有其獨立專責的主管機關,「執行體系」如能設置專責獨立的監督管理機關,將符合世界刑事思潮。

七、根據美國學者福克斯(Fox)與(Stinchcomb)的主張,一個矯正機關要發揮良好的經營效能,必須從計畫、預算與資源分配、決策模式以及組織監督控管四個層次著手。而當前矯正體系是附屬於法務體系下的一部份,矯正司僅是一個幕僚單位,任何矯正政策與方針,則必須受到部長或政務官的支持或同意始可付諸實現,近年來由於矯正工作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吃重,社會大眾對於矯正工作之期許也日益深切,致使近年來歷任部長以及政務首長對於矯正工作愈加重視與尊重專業。但受限於整個政府體制的規範,在人事主導、預算編列以及政策擬定與執行,仍需透過法務行政首長以及其他部門如檢察、調查等意見整合後始得定案,就執行力的角度而言,確實有落差,就整體法務工作而言,受到排擠效用常有捉襟見肘之窘境。由於犯罪矯正業務係屬高度專業性之事業,其工作重要性應與法務部調查局或是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等專業機構相同。因此,建構專業獨立之矯正體系,發揮矯正一體的行政效能,實乃目前強化矯正體系、發揮矯正效能當務之急,所以法務部實有成立矯正局(署)以督導7,000餘名工作人員以及統籌近60,000名收容人矯正事務之必要。

參、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的效益分析

一、組織扁平化,層級縮減,權責分明,決策專業,執行力提昇,資源運用可發揮乘效果。

二、監獄、矯治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同屬矯正體系,但前者直屬法務部管轄,屬法務部之一級機關,主管單位為法務部矯正司,後二者(看守所、少觀所)卻隸屬於「台高檢」,屬法務部之三級機關。而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專責獨立的督導機關,可事權統一,避免由不同的機關及各單位共同運作,產生控制幅度不宜、組織功能重疊,衍生爭功諉過、權責摩擦及事權不能清楚劃分等弊端,進而使組織效能低落,浪費人力及物力資源。

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雖係由法務部直接監督但因法務部職司各項法務業務,致實際運作有賴各幕僚單位行使聯繫與溝通,各單位間有時候常囿於本位無法配合,對矯正工作本質及重要性的認知程度亦有不同,致主要的幕僚單位(矯正司)需與其他司、處相互配合,缺乏有效的指揮能力,而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可改變此項權責劃分不清現象。

四、矯正司負責督導法務部所屬監獄、矯正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從表象言,是全國監所之上級單位,但本質上卻非是有力的領導與有效之指揮組織型態,在功能上難以發揮現代專業職掌之要求。就隸屬系統言,由於矯正司只係為法務部所屬之「幕僚單位」,監獄、矯正學校、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及少年輔育院等機關係直隸法務部,受法務部部長直接指揮監督,幕僚司雖然亦可指揮監督,惟尚需層轉「裁示」。就職等而言,因係幕僚單位,矯正司工作同仁職等偏低,致督導監督功能難能發揮,由於渠等位階偏低,欲求強力督導、激濁揚清之效,誠有難言之苦。致指揮系統日趨式微。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即可迎刃而解。

五、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可整併目前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法務部矯正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務科人力,將訓練業務納入矯正局(署)職掌之一,不但未增加政府人力、硬體設施且更可促進矯正人員訓用合一,充分達成獄政主管機關組織變革再造之目的。

肆、結語
有一句企業名言:「唯一不變的,就是變。」為達到組織的目標策略是不斷考量外部環境的變化與現實,透過內部能力與調整,做資源最佳的配置。而第略就是定位、取捨與價值鏈之最佳選擇。「變革」就是從「改變」中求「改善」。任何一位領導者採取「變革」的動機難以確定。,但「變革」後的效果,則容易評估的。祗要有「改善」的決心與「變革」的能力,矯正工作還是有機會不斷的躍進。

期盼新政府納入之「獄政改革白皮書」:--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俾落實專業領域

期盼新政府納入之「獄政改革白皮書」:--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俾落實專業領域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言:「政府的無效能主要癥結不在人與錢,而在於機關,組織的重整,可賦予政府能力,使工作更有效能。」威爾遜於一八八七年所發表之「行政之研究」一文,即已剴切指出,目前文官制度改革,在完成其初步目標之後,必須擴展其改革的努力,不僅改革人事制度而已,更要改進政府機關之組織方法。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之18項理由:
1、我國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之議,早有學者提出,乃在民國七十三年,前司法行政部曾擬具「法務部矯正局組織條例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嗣因故撤回。

2、民國八十三年度法務部獄政研討會,大會中決議:「建議成立矯正局,將監所行政業務一元化,以合乎現代犯罪矯治機構獨立化之需要」,為此法務部爰於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於「法務部第635次部務會報」當時之法務部長即指示予研擬成立矯正局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3、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由現行政院長(時任立法委員)張俊雄先生提案,連署人有翁金珠委員、蔡式淵委員、張俊宏委員、范巽綠委員、王拓委員、顏錦福委員、黃天福委員、陳其邁委員、鄭寶清委員、彭紹瑾委員、林濁水委員、彭百顯委員、葉菊蘭委員、巴燕達魯委員、林哲夫委員、黃爾璇委員、鄭朝明委員、謝錦川委員、余玲雅委員、林文郎委員、錢達委員、施明德委員等二十五人,提案:為健全台灣犯罪矯正業務,促進獄政獨立,發揮犯罪矯治功能,特擬「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例該條文為「法務部設調查局、矯正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4、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再由林豐喜委員等四人提案,而由林郁方委員、謝欽宗委員、鄭寶清委員、尤宏委員、沈富雄委員、柯建銘委員、劉進興委員、巴燕達魯委員、周荃委員、鄭朝明委員、邱垂貞委員、蔡明憲委員、許添財委員、蘇貞昌委員、林濁水委員、陳其邁委員、顏錦福委員、林忠正委員、林文郎委員、洪奇昌委員、蕭裕珍委員等二十三位委員連署,乃再倡議:為因應監所業務急速擴張,急須成立矯正局統合監所業務,促進獄政革新,健全受刑人矯正之周邊設備及制度,落實受刑人之矯治效果,爰擬具「法務部組織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度建請速成立「矯正局」,以善其事。

5、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現任行政院長(前張俊雄委員)於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時稱:「本席於週一前往法務部,部長表示贊成本案,但希望我們給他兩年時間準備。事實上,組織法修正之後,尚須訂定『矯正局組織條例』,如果僅用『監所司』管理如此龐大的人犯數,指揮系統未能同步執行,也未能得到預期效果。希望各位同仁能有所體認,此工作原應於十餘年前推行之事,目前實施也不算快,因為已經拖延太久。而且,改革過程中,必須頭、手並進,即不能僅增加人力,而貫徹政策、指揮手腳的『頭』如果仍只維持幕僚角色,則將重蹈覆轍,事倍功半。我們希望針對因未貫徹執行此政策而引起社會弊端。開始頭手並進,同時提出改革方案,此為立法院針對目前社會反彈而提出最正確、快速的回應,請各位同仁指教,更盼各位同仁能加以支持」。

6、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台灣明德外役監獄,亦以「明德監總字」第0931100156號函,陳報法務部,為因應立法院林岱華委員蒞訪時,再提本案,惟經同年4月30日法務部以「法矯決字」第0930014168號,函覆:「有關『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一節,經審慎考量,因改制專責獨立之矯正主管機關,以有效統合及促進矯正業務之推展勢必擴充編制,需增加預算員額以強化矯正機關之管理及提昇教化成效,現階段行政院全力推動實施『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有不宜,俟適當時機,再行提議改制,較為妥適。」
7、當時為促使犯罪矯正邁向專業,俾做好獄政矯治犯罪人之艱鉅任務,特就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署)之必要性予以探討,並籲請層峰當局正視: 迎合世界潮流:有關各國犯罪矯正行政體系部分簡述如下:
世界各國大都設有獨立的專責機構,例如日本、韓國的「矯正局」,菲律賓的「監獄局」,美國的「聯邦監獄局」,法國的「中央監獄局」,中共的「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泰國的「監獄署」香港的「懲教署」新加坡的「獄政總署」,其中以南非的「獄政部」(其下設矯正處及社會處遇處)最為特殊。
英國獄政體系係於內政部之內設監獄局,掌理全國之監所業務。
德國矯正行政並非採中央集權,聯邦政府誰雖無矯正局之設置,而由各州司法部負責管轄其所屬之矯正機構。
前蘇聯有勞改營、監獄及區域安置所等機構從事犯罪人再教育工作。
義大利司法部設有矯正局,局內共有十二個單位,局下設有17個地方事務所,分別督導所轄之矯正機構、社區處遇中心、研修所及少年矯正機構。
法國在一九一一年以前,矯正行政由內政部管轄,一九一一年之後,則轉由司法部管轄,司法部之矯正局設置有六個科室。
瑞典在法務部設有矯正保護局,掌握全國矯正行政業務,該局下設有解送部門及七個地方矯正管區。
由上揭可知,世界罕有之獄政體系,以在中央設「司」級層次之幕僚單位;例如臺灣,則未有所見。 上揭各國獄政型態符合行政組織原理,惟一個合理而有高效率的組織,必須注意:
(一)指揮系統的統一;(二)權責劃分的明確;(三)管理幅度的注意;(四)工作指派的合理四個主要的因素。臺灣當前以矯正司為全國最高矯正監督單位,似與上述四項原則有所不合,誠宜改制 

8、 現階段我國法務部的獄政行政體系架構,「矯正司」所屬是一個龐大的分支結構,而面對全國7仟餘名的員工暨6萬餘名的收容人,長期以來,還是以區區一個「司」級幕僚單位來運作,令國內外一些刑事司法學者,嘖嘖稱奇。尤其是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矯正司」與「台高檢」均可以「監督管理」,此「雙頭馬車」效應,正可以比喻,一個媳婦兩位婆婆,此可說明為矯正局(署)之成必要性,應即統籌事權。

9、雖然現階段層峰以行政院正全力推動「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不宜提議將「矯正司」改為「矯正局」為理由而予緩議,然而,多次由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中,各專家學者亦曾屢次大聲疾呼:「隨著犯罪質量的變化,各種犯罪類型之湧現,犯罪矯正明顯的受到強烈衝擊,各項業務日趨複雜繁重,為此,原屬法務部幕僚單位之矯正司極待擴編改制為獨立之局、署,以因應業務需要。」

10、學界皆瞭解:犯罪矯正工作環境,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即長期受到貶抑,政府非常重視犯罪偵察、審判工作,唯獨對「犯罪矯正」未獲同等之重視,此等「頭重腳輕」之刑事政策與資源規劃之不平等,均極待修正。今日犯罪矯正エ作既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它需要各類專業人員與行政上統籌事功之專業局(署);即成立「矯正局」或「矯正署」。

11、犯罪矯正工作應予其他專業機構相同如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海岸巡防總署、環境保護署、役政署等一樣,係屬一具有「專業性」之服務事業,極待成立專業體系,以為業務督導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

12、前揭:日本、韓國之矯正局、美國之聯邦監獄局、香港、新加坡之獄政總局(署)皆已樹立良好典範,對其錯綜複雜矯正行政業務之督導、協調與發展成效宏偉。無論是產、官、學者各界立場,均一致認為刑事追訴、審判與犯罪矯正三者,工作性質雖有不同,然而其專業價值,卻不容任意污衊。政府應等量齊觀做整體規劃,而犯罪矯正部門之獨立設置矯正局(署) ,誠為跨出現代化與專業化獄政之第一步。

13、吾人另從犯罪矯正組織層面暨獄政願景宏觀性角度以觀;學界暨實務界均一致認為:積極建立獨立犯罪矯正行政體系,方向既正確,惟何以消防署、役政署、海巡署,均已陸續的建制,他們的員額編制都比矯正司所屬同仁少,為何「成立矯正局(署)」這一條路如此漫長呢?實在令人費解!

14、對於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署) 問題,既然過去朝野立法委員均有共識,部份歷任法務部長亦樂觀其成,(如馬英九部長、葉金鳳部長、陳定南部長) ,實務上,高階人士曾指出:彼等認為矯正局之所以遲遲未能改制,是由一種「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所影響的象徵。乃彼復認為:「矯正局成立之呼聲非始於今日,而是十餘年來矯正實務界與學術界一致的期盼,矯正局成立之理論基礎、外國例證、組織架構及指揮監督體系等均經多人一再論述詳盡,且並無令人質疑之處,何以歷經十餘年的漫長歲月,對於矯正局之成立,依然是空中樓閣?其中有令人玩味的權力角力陰影?乃從民國八十年間矯正實務界人士積極規劃鼓吹,學者大力聲援,甚至許多立法委員亦主動鼎力協助,矯正局組織條例(通則)業已成形,然而當時卻因少數頗具影響力人的偏見聲音,嘎然而止,嗣後十餘年來在矯正系統努力奔走經營,矯正局的成立總是欠缺臨門一腳,其間存在的阻力緣由,固為矯正系統眾人所周知,組織員額的精簡只不過最近才被拿來當擋箭牌之一,近年來矯正局的呼聲幾已成為微弱的紙上談兵,然而這並不代表矯正系統放棄追求成立獨立專業的矯正局,而甘於接受幕僚司的狹隘格局,而是在越艱困的環境中更要蓄積更多的能量,累積更多的共識,期待有朝一日能實現存在於矯正人心中的夢想—矯正局。」

15、曾有矯正體系之高階領導人士,更進一步指出:在整個法務體系中,「矯正司」所屬長期以來,受到客觀文化的影響,一直被「邊緣化」,它們常說:「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經常被層峰視為定時炸彈(Timing bomb),矯正系統默默地承載了法務體系最深重的原罪---,可是一但提到欲成立矯正局 ,即讓矯正系統一肩擔起矯正工作的功過與成敗,又彷彿是觸動那一條最敏感的權力神經,深恐失去如臂使指的龐大矯正資源,這種基於權力本位的思考邏輯是所有矯正人深深引以為憾的--。」

16、其實,如果層峰能了解矯正局的成立,並不然因而損其權力的行使,反而能讓為數達四十九個矯正機關,職員高達七千人的矯正系統,在以檢察文化為主軸的法務體系中找到屬於自己『家』的感覺,而且益增其法務體系大家庭的開闊格局,重要的是矯正系統無心也無意去分食其他法務系統的法務官場大餅,但是卻衷心期盼能給它們矯正人一條回『家』的路—成立矯正局(署)!」

17、換言之,「矯正司」尚為幕僚單位之組織病象;乃為促使速成立矯正局(署)之原動力,法務部矯正司過去高瞻遠矚曾自我「把脈」,列出「病象」乃於民國八十六年奉指示;對是否成立矯正局(署),作專案研究,今日回溯之,景然赴目。當前以法務部矯正司為全國獄政主管單位,存有下列問題,極待導正:一、組織結構不當:可檢討者有三:(一)為各國立法例所無。(二)違反刑事思潮。(三)控制幅度不宜。二、權責劃分不清。三、管理幅度過大。四、指揮系統式微。

18、政府若欲全面改善治安環境,當務之急,目前矯正系統應該速成立獨立矯正局(署) ;「乃根據美國學者福克斯(Fox)與(Stinchcomb)的主張,一個矯正機關要發揮良好的經營效能,那必須從計畫、預算與資源分配、決策模式以及組織監督控管四個層次著手。而當前矯正體系是附屬於法務體系下的一部份,矯正司僅是一個幕僚單位,任何矯正政策與方針,則必須受到部長或政務官的支持或同意始可付諸實現,近年來,由於矯正工作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吃重,社會大眾對於矯正工作之期許也日益深切,致使近年來歷任部長以及政務首長對於矯正工作愈加重視與尊重專業。但受限於整個政府體制的規範,在人事主導、預算編列以及政策擬定與執行,仍需透過法務行政首長以及其他部門如檢察、調查等意見整合後始得定案,就執行力的角度而言,確實有落差,就整體法務工作而言,受到排擠效用常有捉襟見肘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