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由組織變革角度評估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必要性

壹、歷年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阻力因素:

一、法務部以行政院全力推動「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不宜提議將「矯正司」改為「矯正局(署)」為理由而予緩議。(而期間行政院仍成立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役政署、兒童局等)

二、刑事司法體系中雖有刑事追訴、審判與犯罪矯正三足鼎立論,但犯罪矯正工作始終並未被法務體系認可其專業價值,致長期受到貶抑。

三、矯正局(署)成立之理論基礎、外國例證、組織架構及指揮監督體系等均經產官學界等一再論述詳盡,且並無令人質疑之處,而歷經十數年的漫長歲月,依然是空中樓閣,遲遲未能改制,總是欠缺臨門一腳,是肇因「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的影響,或象徵「權力本位」的思考邏輯,有其令人玩味的權力角力陰影。四、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經常被視為定時炸彈(Timing bomb),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但當提到成立矯正局 ,由矯正專業工作者一肩承擔矯正工作的功過與成敗時,似又觸動那一條最敏感的權力神經,深恐失去如臂使指的龐大矯正資源,致常因少數人的聲音嘎然而止。五、陷於管理學的帕金森(Parkinsons Law)定律及人員經費預算將遽增的迷思。六、矯正系統部份同仁面對組織變革的工作不確定性產生焦慮及現有官職等既得利益受損的恐懼(如監獄九職等科長及十二職等典獄長調降的誤解)而消極抗拒現況改變。
貳、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必要

一、組織的結構與設計應隨業務需要與環境的變遷而改變,否則,組織的結構與管理勢將缺乏彈性甚至僵化而拘泥故常,終必導致無效能的狀態。

二、一個合理而有高效率的組織,必須注意:(一)指揮系統的統一;(二)權責劃分的明確;(三)管理幅度的注意;(四)工作指派的合理等四個主要的因素。揭諸世界各國獄政型態符合以上行政組織原理,而當前法務部以矯正司為全國最高矯正監督單位,似與上述四項原則有所不合,誠宜改制為矯正局(署),方屬允當。

三、隨著犯罪質量的變化,各種犯罪類型之湧現,犯罪矯正明顯的受到強烈衝擊各項業務日趨複雜繁重,亦使我國犯罪矯正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係屬一具「專業性」之服務事業,應予其他專業機構相同(如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消防署、海岸巡防總署、環境保護署、役政署等),極待成立專業體系,以為業務督導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為此,原屬法務部幕僚單位之矯正司極待擴編改制為獨立之局、署,以因應業務需要及與世界犯罪矯正組織型態接軌。

四、由組織再造之觀點言,矯正司職司全國各項矯治政策制定、矯正機關管理事宜卻仍僅以幕僚司形式運作,使得矯正人員窮於應付日常例行業務,而無暇從事各項策劃革新獄政工作,同時使得矯正司工作同仁在法務體系中普遍存在『相對剝奪』之心理感受,難以建立本身專業地位。

五、有關員額精簡與經費撙節問題,各先進國家固然重視人力精簡,但矯正機構人力則甚充裕,以重視公務人力精簡之鄰近日本為例,近年來其矯正機構人力非但未減反增,足見渠等重視獄政工作之一般。反觀我國獄政機關管教人力,長期以來即處於不足狀態,在國家環境許可時,屢次請增員額,皆被打回票,等遇到民國九十一年人力精簡政策時,又不能免於精簡之列,而管教人力之不足,必然造成業務推動困難、安全防衛體系出現漏洞,影響所及不但矯治工作無效果且可能引發騷亂導致社會動盪,屆時社會將付出代價,不可不慎。成立矯正局之目標旨在改造矯正主管機關之組織,使其發揮政策與業務統合之功能,做法上本即可與員額擴充問題脫鉤,在利用現有員額編制,不擴充員額前提之下,先行改制成立矯正局,應屬可行。

六、抗制犯罪的刑事司法體系有偵查、審判及執行,三者均很重要,各有其獨立性,但前二者均有其獨立專責的主管機關,「執行體系」如能設置專責獨立的監督管理機關,將符合世界刑事思潮。

七、根據美國學者福克斯(Fox)與(Stinchcomb)的主張,一個矯正機關要發揮良好的經營效能,必須從計畫、預算與資源分配、決策模式以及組織監督控管四個層次著手。而當前矯正體系是附屬於法務體系下的一部份,矯正司僅是一個幕僚單位,任何矯正政策與方針,則必須受到部長或政務官的支持或同意始可付諸實現,近年來由於矯正工作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吃重,社會大眾對於矯正工作之期許也日益深切,致使近年來歷任部長以及政務首長對於矯正工作愈加重視與尊重專業。但受限於整個政府體制的規範,在人事主導、預算編列以及政策擬定與執行,仍需透過法務行政首長以及其他部門如檢察、調查等意見整合後始得定案,就執行力的角度而言,確實有落差,就整體法務工作而言,受到排擠效用常有捉襟見肘之窘境。由於犯罪矯正業務係屬高度專業性之事業,其工作重要性應與法務部調查局或是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等專業機構相同。因此,建構專業獨立之矯正體系,發揮矯正一體的行政效能,實乃目前強化矯正體系、發揮矯正效能當務之急,所以法務部實有成立矯正局(署)以督導7,000餘名工作人員以及統籌近60,000名收容人矯正事務之必要。

參、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的效益分析

一、組織扁平化,層級縮減,權責分明,決策專業,執行力提昇,資源運用可發揮乘效果。

二、監獄、矯治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同屬矯正體系,但前者直屬法務部管轄,屬法務部之一級機關,主管單位為法務部矯正司,後二者(看守所、少觀所)卻隸屬於「台高檢」,屬法務部之三級機關。而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專責獨立的督導機關,可事權統一,避免由不同的機關及各單位共同運作,產生控制幅度不宜、組織功能重疊,衍生爭功諉過、權責摩擦及事權不能清楚劃分等弊端,進而使組織效能低落,浪費人力及物力資源。

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雖係由法務部直接監督但因法務部職司各項法務業務,致實際運作有賴各幕僚單位行使聯繫與溝通,各單位間有時候常囿於本位無法配合,對矯正工作本質及重要性的認知程度亦有不同,致主要的幕僚單位(矯正司)需與其他司、處相互配合,缺乏有效的指揮能力,而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可改變此項權責劃分不清現象。

四、矯正司負責督導法務部所屬監獄、矯正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從表象言,是全國監所之上級單位,但本質上卻非是有力的領導與有效之指揮組織型態,在功能上難以發揮現代專業職掌之要求。就隸屬系統言,由於矯正司只係為法務部所屬之「幕僚單位」,監獄、矯正學校、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及少年輔育院等機關係直隸法務部,受法務部部長直接指揮監督,幕僚司雖然亦可指揮監督,惟尚需層轉「裁示」。就職等而言,因係幕僚單位,矯正司工作同仁職等偏低,致督導監督功能難能發揮,由於渠等位階偏低,欲求強力督導、激濁揚清之效,誠有難言之苦。致指揮系統日趨式微。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即可迎刃而解。

五、成立法務部矯正局(署),可整併目前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法務部矯正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務科人力,將訓練業務納入矯正局(署)職掌之一,不但未增加政府人力、硬體設施且更可促進矯正人員訓用合一,充分達成獄政主管機關組織變革再造之目的。

肆、結語
有一句企業名言:「唯一不變的,就是變。」為達到組織的目標策略是不斷考量外部環境的變化與現實,透過內部能力與調整,做資源最佳的配置。而第略就是定位、取捨與價值鏈之最佳選擇。「變革」就是從「改變」中求「改善」。任何一位領導者採取「變革」的動機難以確定。,但「變革」後的效果,則容易評估的。祗要有「改善」的決心與「變革」的能力,矯正工作還是有機會不斷的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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