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期盼新政府納入之「獄政改革白皮書」:--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俾落實專業領域

期盼新政府納入之「獄政改革白皮書」:--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俾落實專業領域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言:「政府的無效能主要癥結不在人與錢,而在於機關,組織的重整,可賦予政府能力,使工作更有效能。」威爾遜於一八八七年所發表之「行政之研究」一文,即已剴切指出,目前文官制度改革,在完成其初步目標之後,必須擴展其改革的努力,不僅改革人事制度而已,更要改進政府機關之組織方法。將矯正司提昇為矯正局(署) 之18項理由:
1、我國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之議,早有學者提出,乃在民國七十三年,前司法行政部曾擬具「法務部矯正局組織條例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嗣因故撤回。

2、民國八十三年度法務部獄政研討會,大會中決議:「建議成立矯正局,將監所行政業務一元化,以合乎現代犯罪矯治機構獨立化之需要」,為此法務部爰於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於「法務部第635次部務會報」當時之法務部長即指示予研擬成立矯正局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3、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由現行政院長(時任立法委員)張俊雄先生提案,連署人有翁金珠委員、蔡式淵委員、張俊宏委員、范巽綠委員、王拓委員、顏錦福委員、黃天福委員、陳其邁委員、鄭寶清委員、彭紹瑾委員、林濁水委員、彭百顯委員、葉菊蘭委員、巴燕達魯委員、林哲夫委員、黃爾璇委員、鄭朝明委員、謝錦川委員、余玲雅委員、林文郎委員、錢達委員、施明德委員等二十五人,提案:為健全台灣犯罪矯正業務,促進獄政獨立,發揮犯罪矯治功能,特擬「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例該條文為「法務部設調查局、矯正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4、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再由林豐喜委員等四人提案,而由林郁方委員、謝欽宗委員、鄭寶清委員、尤宏委員、沈富雄委員、柯建銘委員、劉進興委員、巴燕達魯委員、周荃委員、鄭朝明委員、邱垂貞委員、蔡明憲委員、許添財委員、蘇貞昌委員、林濁水委員、陳其邁委員、顏錦福委員、林忠正委員、林文郎委員、洪奇昌委員、蕭裕珍委員等二十三位委員連署,乃再倡議:為因應監所業務急速擴張,急須成立矯正局統合監所業務,促進獄政革新,健全受刑人矯正之周邊設備及制度,落實受刑人之矯治效果,爰擬具「法務部組織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度建請速成立「矯正局」,以善其事。

5、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現任行政院長(前張俊雄委員)於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時稱:「本席於週一前往法務部,部長表示贊成本案,但希望我們給他兩年時間準備。事實上,組織法修正之後,尚須訂定『矯正局組織條例』,如果僅用『監所司』管理如此龐大的人犯數,指揮系統未能同步執行,也未能得到預期效果。希望各位同仁能有所體認,此工作原應於十餘年前推行之事,目前實施也不算快,因為已經拖延太久。而且,改革過程中,必須頭、手並進,即不能僅增加人力,而貫徹政策、指揮手腳的『頭』如果仍只維持幕僚角色,則將重蹈覆轍,事倍功半。我們希望針對因未貫徹執行此政策而引起社會弊端。開始頭手並進,同時提出改革方案,此為立法院針對目前社會反彈而提出最正確、快速的回應,請各位同仁指教,更盼各位同仁能加以支持」。

6、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台灣明德外役監獄,亦以「明德監總字」第0931100156號函,陳報法務部,為因應立法院林岱華委員蒞訪時,再提本案,惟經同年4月30日法務部以「法矯決字」第0930014168號,函覆:「有關『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一節,經審慎考量,因改制專責獨立之矯正主管機關,以有效統合及促進矯正業務之推展勢必擴充編制,需增加預算員額以強化矯正機關之管理及提昇教化成效,現階段行政院全力推動實施『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有不宜,俟適當時機,再行提議改制,較為妥適。」
7、當時為促使犯罪矯正邁向專業,俾做好獄政矯治犯罪人之艱鉅任務,特就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署)之必要性予以探討,並籲請層峰當局正視: 迎合世界潮流:有關各國犯罪矯正行政體系部分簡述如下:
世界各國大都設有獨立的專責機構,例如日本、韓國的「矯正局」,菲律賓的「監獄局」,美國的「聯邦監獄局」,法國的「中央監獄局」,中共的「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泰國的「監獄署」香港的「懲教署」新加坡的「獄政總署」,其中以南非的「獄政部」(其下設矯正處及社會處遇處)最為特殊。
英國獄政體系係於內政部之內設監獄局,掌理全國之監所業務。
德國矯正行政並非採中央集權,聯邦政府誰雖無矯正局之設置,而由各州司法部負責管轄其所屬之矯正機構。
前蘇聯有勞改營、監獄及區域安置所等機構從事犯罪人再教育工作。
義大利司法部設有矯正局,局內共有十二個單位,局下設有17個地方事務所,分別督導所轄之矯正機構、社區處遇中心、研修所及少年矯正機構。
法國在一九一一年以前,矯正行政由內政部管轄,一九一一年之後,則轉由司法部管轄,司法部之矯正局設置有六個科室。
瑞典在法務部設有矯正保護局,掌握全國矯正行政業務,該局下設有解送部門及七個地方矯正管區。
由上揭可知,世界罕有之獄政體系,以在中央設「司」級層次之幕僚單位;例如臺灣,則未有所見。 上揭各國獄政型態符合行政組織原理,惟一個合理而有高效率的組織,必須注意:
(一)指揮系統的統一;(二)權責劃分的明確;(三)管理幅度的注意;(四)工作指派的合理四個主要的因素。臺灣當前以矯正司為全國最高矯正監督單位,似與上述四項原則有所不合,誠宜改制 

8、 現階段我國法務部的獄政行政體系架構,「矯正司」所屬是一個龐大的分支結構,而面對全國7仟餘名的員工暨6萬餘名的收容人,長期以來,還是以區區一個「司」級幕僚單位來運作,令國內外一些刑事司法學者,嘖嘖稱奇。尤其是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矯正司」與「台高檢」均可以「監督管理」,此「雙頭馬車」效應,正可以比喻,一個媳婦兩位婆婆,此可說明為矯正局(署)之成必要性,應即統籌事權。

9、雖然現階段層峰以行政院正全力推動「組織再造」及「員額精簡」之際,似不宜提議將「矯正司」改為「矯正局」為理由而予緩議,然而,多次由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中,各專家學者亦曾屢次大聲疾呼:「隨著犯罪質量的變化,各種犯罪類型之湧現,犯罪矯正明顯的受到強烈衝擊,各項業務日趨複雜繁重,為此,原屬法務部幕僚單位之矯正司極待擴編改制為獨立之局、署,以因應業務需要。」

10、學界皆瞭解:犯罪矯正工作環境,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即長期受到貶抑,政府非常重視犯罪偵察、審判工作,唯獨對「犯罪矯正」未獲同等之重視,此等「頭重腳輕」之刑事政策與資源規劃之不平等,均極待修正。今日犯罪矯正エ作既已邁入專業化之里程,它需要各類專業人員與行政上統籌事功之專業局(署);即成立「矯正局」或「矯正署」。

11、犯罪矯正工作應予其他專業機構相同如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海岸巡防總署、環境保護署、役政署等一樣,係屬一具有「專業性」之服務事業,極待成立專業體系,以為業務督導及統籌各項犯罪矯正事宜。

12、前揭:日本、韓國之矯正局、美國之聯邦監獄局、香港、新加坡之獄政總局(署)皆已樹立良好典範,對其錯綜複雜矯正行政業務之督導、協調與發展成效宏偉。無論是產、官、學者各界立場,均一致認為刑事追訴、審判與犯罪矯正三者,工作性質雖有不同,然而其專業價值,卻不容任意污衊。政府應等量齊觀做整體規劃,而犯罪矯正部門之獨立設置矯正局(署) ,誠為跨出現代化與專業化獄政之第一步。

13、吾人另從犯罪矯正組織層面暨獄政願景宏觀性角度以觀;學界暨實務界均一致認為:積極建立獨立犯罪矯正行政體系,方向既正確,惟何以消防署、役政署、海巡署,均已陸續的建制,他們的員額編制都比矯正司所屬同仁少,為何「成立矯正局(署)」這一條路如此漫長呢?實在令人費解!

14、對於矯正司改制為矯正局(署) 問題,既然過去朝野立法委員均有共識,部份歷任法務部長亦樂觀其成,(如馬英九部長、葉金鳳部長、陳定南部長) ,實務上,高階人士曾指出:彼等認為矯正局之所以遲遲未能改制,是由一種「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所影響的象徵。乃彼復認為:「矯正局成立之呼聲非始於今日,而是十餘年來矯正實務界與學術界一致的期盼,矯正局成立之理論基礎、外國例證、組織架構及指揮監督體系等均經多人一再論述詳盡,且並無令人質疑之處,何以歷經十餘年的漫長歲月,對於矯正局之成立,依然是空中樓閣?其中有令人玩味的權力角力陰影?乃從民國八十年間矯正實務界人士積極規劃鼓吹,學者大力聲援,甚至許多立法委員亦主動鼎力協助,矯正局組織條例(通則)業已成形,然而當時卻因少數頗具影響力人的偏見聲音,嘎然而止,嗣後十餘年來在矯正系統努力奔走經營,矯正局的成立總是欠缺臨門一腳,其間存在的阻力緣由,固為矯正系統眾人所周知,組織員額的精簡只不過最近才被拿來當擋箭牌之一,近年來矯正局的呼聲幾已成為微弱的紙上談兵,然而這並不代表矯正系統放棄追求成立獨立專業的矯正局,而甘於接受幕僚司的狹隘格局,而是在越艱困的環境中更要蓄積更多的能量,累積更多的共識,期待有朝一日能實現存在於矯正人心中的夢想—矯正局。」

15、曾有矯正體系之高階領導人士,更進一步指出:在整個法務體系中,「矯正司」所屬長期以來,受到客觀文化的影響,一直被「邊緣化」,它們常說:「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經常被層峰視為定時炸彈(Timing bomb),矯正系統默默地承載了法務體系最深重的原罪---,可是一但提到欲成立矯正局 ,即讓矯正系統一肩擔起矯正工作的功過與成敗,又彷彿是觸動那一條最敏感的權力神經,深恐失去如臂使指的龐大矯正資源,這種基於權力本位的思考邏輯是所有矯正人深深引以為憾的--。」

16、其實,如果層峰能了解矯正局的成立,並不然因而損其權力的行使,反而能讓為數達四十九個矯正機關,職員高達七千人的矯正系統,在以檢察文化為主軸的法務體系中找到屬於自己『家』的感覺,而且益增其法務體系大家庭的開闊格局,重要的是矯正系統無心也無意去分食其他法務系統的法務官場大餅,但是卻衷心期盼能給它們矯正人一條回『家』的路—成立矯正局(署)!」

17、換言之,「矯正司」尚為幕僚單位之組織病象;乃為促使速成立矯正局(署)之原動力,法務部矯正司過去高瞻遠矚曾自我「把脈」,列出「病象」乃於民國八十六年奉指示;對是否成立矯正局(署),作專案研究,今日回溯之,景然赴目。當前以法務部矯正司為全國獄政主管單位,存有下列問題,極待導正:一、組織結構不當:可檢討者有三:(一)為各國立法例所無。(二)違反刑事思潮。(三)控制幅度不宜。二、權責劃分不清。三、管理幅度過大。四、指揮系統式微。

18、政府若欲全面改善治安環境,當務之急,目前矯正系統應該速成立獨立矯正局(署) ;「乃根據美國學者福克斯(Fox)與(Stinchcomb)的主張,一個矯正機關要發揮良好的經營效能,那必須從計畫、預算與資源分配、決策模式以及組織監督控管四個層次著手。而當前矯正體系是附屬於法務體系下的一部份,矯正司僅是一個幕僚單位,任何矯正政策與方針,則必須受到部長或政務官的支持或同意始可付諸實現,近年來,由於矯正工作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吃重,社會大眾對於矯正工作之期許也日益深切,致使近年來歷任部長以及政務首長對於矯正工作愈加重視與尊重專業。但受限於整個政府體制的規範,在人事主導、預算編列以及政策擬定與執行,仍需透過法務行政首長以及其他部門如檢察、調查等意見整合後始得定案,就執行力的角度而言,確實有落差,就整體法務工作而言,受到排擠效用常有捉襟見肘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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