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監獄管理制度概述
Introduction of Finnish Prison Administration System
種若靜(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北京 100020)
一、20世紀后半期,芬蘭經歷了歐洲最快速的架構變化──從農業國轉型為發達的后工業化北歐福利國家,其后成為高度發達的資訊化社會。其刑事政治也隨之發生了根本變化,其中特色之一即是芬蘭由高監禁率國家變為低監禁率的國家。目前芬蘭已是歐洲已決犯人數最低的國家之一,與其他北歐國家的監獄人口比例幾乎相同,和俄羅斯和美國等大國相比,芬蘭已決犯人口比例僅為其1/10。在長期的監獄管理實踐中,芬蘭已形成了一套具有本國特色的監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對芬蘭的監獄管理制度作一簡要介紹。
芬蘭的監獄管理架構
在芬蘭,監獄管理是刑罰制度的一部分,隸屬于司法部的行政工作。司法部的刑事政策司負責監獄系統的政策性指導工作,刑罰局具體負責指導和領導監獄部門的工作。
芬蘭監獄系統由刑罰局的政策性部門和具體的刑罰機構即監獄組成。目前芬蘭全國共有35座監獄,其中16座封閉式監獄和19座開放監獄。監獄負責執行監禁徒刑和法院附加的不繳納罰金的監禁轉換刑以及負責審前拘留。從2000 年起,芬蘭刑罰機構不再使用中央監獄、省監獄、附屬監獄、少年監獄等名稱,而改以其地理位置所在地命名。這項改革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全國的監獄根據所屬省份被劃分為三個不同的監獄管理區︰南部、西部以及芬蘭東北部監獄管理區。除監獄外,監獄系統還設有監獄醫院和精神病專科醫院。監獄醫院附屬Hameenlinna監獄,對需要治療的已決犯提供住院服務。精神病院是一個全國性機構,為需要心理治療的犯人提供服務,同時為被告進行心理檢查。
與監獄系統行政管理密切合作的機構有監獄法院和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它們在行政上是獨立的。監獄法院是一個特別法院,隸屬于司法部行政部門的中央管理,它就危險性累犯的關押以及少年犯是否在少年監獄服刑的事項作出決定和判決。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是司法部的一個教育部門,負責監獄管理人員的基礎教育、繼續教育。它組織教育、研究、專家服務並負責刊物的出版工作,監獄系統的圖書館位于培養訓練中心內。
芬蘭的封閉式監獄關押判決入獄的已決犯和因不支付罰金改為服刑的犯人,也有部分封閉式監獄是還押監獄,但同時也關押已決犯。截至2005年底,芬蘭監獄共有3390張床位,其中2449張位于封閉式監獄,占總數的72.2%。芬蘭的16所封閉式監獄中,有9所是還押監獄。封閉式監獄需支付已決犯工作、學習或參加其他活動的津貼,津貼免稅。
開放式監獄安置參加工作或一些活動的犯人,以及被認為適宜在自由條件下關押並認為不會逃離監獄的犯人。芬蘭有19所開放式監獄,其中5所獨立的開放監獄,10所開放的監獄機構,和4所工作基地。開放式監獄是獨立的機構,而開放式監獄機構的行政職能則附屬于封閉式監獄。建立工作基地的目的是為了使犯人參加一些工程項目,如文化歷史古跡的修繕,該項工作是與全國文物理事會一起開展的,以及其他重要建築的維修工作,,赫爾辛基機場第三條跑道工程就是其一。2004年芬蘭開放式監獄平均犯人總數為805人,其中有202名犯人在工作基地工作。開放式監獄給犯人支付工資,工資要納稅,參與其他活動費用津貼也要納稅 。
二、芬蘭監獄管理目標和原則
芬蘭監獄管理制度在其刑事司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監獄管理的首要關注點在于犯人的回歸,但最終是為了支持刑事司法總體目標的實現。為使每一個從業人員都能充分地致力于目標的實現,芬蘭監獄局製定了本系統的管理目標、價值取向、指導性原則,並按照法律對監獄工作的要求努力實現自身的使命。
芬蘭監獄執行判決的依據是《判決執行法》。《判決執行法》對監獄的執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刑罰僅為自由的喪失。根據犯人被施加刑罰執行判決而剝奪其自由權利,其他權利限制僅限于維持監獄秩序和監管安全所必須。(2) 防止對犯人的傷害,促進其回歸社會。刑罰執行應避免不必要的阻礙,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監禁對犯人帶來的傷害並促其回歸社會。(3)環境。監獄的狀況、環境必須與社會遍存在的環境相對應。(4)公正、尊重個體尊嚴、禁止歧況。要公正對待已決犯,尊重犯人的尊嚴。不得因為犯人的種喉、國籍、膚色、語言、性別、年齡、家庭狀況、性取向和建康狀況、宗教、社會輿論、政治和勞動活動或其他類似情形, 將其毫無理由地安置於不平等的地位。(5)少年犯的特珠需求。在對少年犯執行刑罰時,必須特別關注少年犯的年齡和成長階段的特殊需求。(6)給予犯人聽審機會。在就已決犯住處、工作或其他活動和一些與其待遇有關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時,必須給予犯人聽審機會。
監獄系統工作目標是透過維系合法安全的刑罰執行制度腱進社會安全,減少重新犯罪和減少因社會排斥產生犯罪的玻壞性嘗試。為此監獄在執行判決時,應注重以下原則︰︰(1)執行應符合維護公共安全、從業人員自身以及犯人本身安全的原則;(2)促進犯人適應社會和透過誠實手段獲得幸幅的潛能(3)改善犯人成為守法公民謀生的資源 。監獄系統的中心價值是尊重個體尊嚴和公正,確信個人玫變和成長潛力,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以下工作原則︰(1)確保對犯人的改造是富有成效的,在實現製定的目標時對社會是負責任的;(2)注重個性化與責任,確保在監禁犯人時,確定他們的個人情況和個人需要; (3)注重專業性,監獄工作專業性很強,要對監獄工作進行不斷地評估和發展;(4)強調合作,相互間要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要與其他機構、犯人及其親屬和其他相近的利益團契密切合作;(5)管理有效,職能運作要做到依法、公開和可預期,要做到及時決策。
三、監獄執行程式和罪犯情況
在芬蘭,由監獄執行的刑罰有有條件監禁、無條件監禁、不支付罰金轉換型。法院作出的判決記錄在判決聲明登記系統,透過該系統監禁判決和社區刑罰(社區刑和少年刑罰) 送至刑罰局的司法部門。在2005 (2004)年,共有18687(19477)份判決登在刑罰局保存的被判刑人登記冊,該數字包括並非終局性的一審法院判決。其14188(14804)份是無條件徒刑,4451(4630)份是社區服務刑,48(43)份是青少年刑罰 。當司法部門認為該判決可執行,則將撈行令發至犯罪人住所地的法警或緩刑局的區辦公室(少年訊罰) 。區法警負責將犯人送往監獄,並發給犯人交給監獄的報告令、轉移路線指示圖和車票。將犯人收監要依據刑罰局簽發的執行令, 在單個案件中可以對這些執行令有所偏離。符合規定條件的已決犯將可在開放式監獄中服刑。司法部可以決定不支付罰金的人監禁轉換刑和最高可以判處兩年的開放式監獄服刑。如果犯人申請轉移到一個開放式機構,申請將被送到所在的監獄,並由其向刑罰局提出建議。因罪犯患病或懷孕,可以延遲執行開始的時間。基于社會或經濟原因延遲判決執行的通常由居住地擊行部門決定。被判處徒刑的犯人可以假釋,獲得假釋必須已經服完刑期的2/3或有特殊原因服完一半刑期。
2005年芬蘭監獄已決犯數量比上一年增加了300多人,平均人數為3888人。其中2005年10月突破了4000人,達到4014人。上一次突破這一大關是在1987年。目前監獄人口增長的部分原因是不支付罰金轉換為徒刑的判決回到了前些年較高的水準。此外,已決犯和還押犯人數和上一年比也有所增加。
主要罪行為暴力犯罪的犯人構成了犯人主體,約占1/3。另外,有近10%的已決犯因搶劫入獄。1/5的已決犯犯有殺人或殺人未遂罪行。小偷、毒販、醉酒駕駛成了第二大犯人群體。毒品犯罪自80年代末增加了七倍以上,但目前該數字已經開始下降,比上一年減少8% 。盜竊犯占犯人總數的1/4。
21歲以下的少年犯人數有所下降,2005年日均有99名少年已決犯,而一年前該數字為118人。有1/4的少年犯犯有殺人或殺人未遂。2004年平均有242名女犯,200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近1/3的女已決犯因殺人或殺人未遂入獄,毒品罪行約占1/5。相比較男犯,女犯犯有這些罪行的比例更高。截至2005年底,芬蘭共有124名無期徒刑犯人,其中9人是婦女。在過去3年中,增幅高達68% 。外籍已決犯比例自90年l弋中期開始增長,近幾年來有加速增長趨勢。2005年,平均有282名外籍已決犯,占犯人比例的7.3%。近半數外籍犯人愛沙尼亞和俄羅斯人,外籍犯多因毒品罪入獄 。
四、犯人管理的一般規定
(─)犯人服刑地點安置在安置犯人時,必須考慮已決犯的家庭住址、年齡、健康狀況、在被安置機構中的預想適應狀況、頭班技能、教育需求和其他個體特點 。犯人安置應儘可能使其與家人聯繫時不致十分困難,原則上犯人應被安置在其居住地所屬省份的監獄管理區。一般而言,刑期在兩年以內的犯人安置在其居住地所屬省份監獄管理區的機構中;刑期超過兩年的犯人首先被送往所屬地區的評估和安置部門,由該部門評估並確定最後的安置地,評估綜合犯人生活狀況和個性等相關原素,評估和分發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初步擬訂判決執行計畫,該計畫由負責分發的機構審查、修訂。女犯人被安置在有婦女部的關押機構中;未滿2l歲的已決犯被安置在少年監獄中,他們先是被送往一個規定的少年監獄、女子監獄讓監獄法院進行司法調查,監獄法院就安置作出決定;還押已決犯的安置地在處理案件法院意見的基礎上作決定。在押候審的犯人原則上安置在還押監獄中;不支付罰金的服刑人員將直接由居住地省份決定安置監獄。刑罰局可以責令不支付罰款轉換為徒刑的、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在開放式監獄服刑。刑期長的已決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轉移到開放式監獄 。犯人安置指南中有省份及法院明細名單,為平衡監獄人口或其他原因在實踐中也可與犯人安置指南有所偏離。監獄安置罪犯時,要為犯人安排適當的活動和必要的照顧 。
(二)秩序和安全犯人必須遵守所在監獄的規定和秩序,以及監獄管理人是的命令和指示,對待其他已決犯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循以事實勾依據的行事模式。犯人有權擁有一定數量的個人物品,但不得損害監獄的清潔、秩序和安全。火藥、切割用具和射擊、移動電話、照相機絕對禁制犯人擁有。必要是可對犯人處所及物品進行檢查。對犯人處所的視察屬監獄例行公事。近年來,犯人針對監獄管理人員和其他服刑人員的暴力行為受到了特別關注。2005年,新的監獄暴力預防計畫繼續更新。如果違反了監獄秩序或違反了監獄請假、社區工作或學習規定的許可條件,經研究和批准,將對其給予紀律處分。處罰決定由監獄長作出,包括訓誡、權利喪失或減少、單獨禁閉、單獨監禁時間不算作服刑時間。除訓誡以外的其他處分可以是有條件實施。已決犯有權對有關紀律處罰決定向地區法院上訴。2005年,監獄共作出945例紀律處分決定11如果為了監獄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動,還可將犯人與其他已決犯隔離。為防止犯人逃跑或維持監獄秩序或因懷疑犯人藏有非法物品,可以在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對已決犯進行搜身。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犯人從事違法行為且最高懲罰超過6個月監禁時,監獄長可以責令對其進行搜身。除非為避免在運輸過程中逃脫或為了減少造成傷害或威脅的暴力行為,不得為犯人帶上鎖鏈。犯人帶鎖鏈時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的時長。 監獄十分重視控制毒品。所有的開放式監獄都是禁毒監獄,犯人必須承諾接受不使用麻醉品的約束。2005年,監獄共進行了17632份毒品檢測,開展了50次專門的毒品檢查和監督活動,其他相關部門也參加了檢查。各有關部門在監獄毒品控制和監督活動的各個領域都在加強合作。目前有l4所監獄配備有緝毒犬,它們除了進行針對毒品控制的特別檢查,還參與監獄的日常檢查12。
(三)日常生活安排監獄每天為犯人提供食物,管理人員也可使用餐廳設施進行工作就餐。犯人抵監時會得到發放的的服裝和必需的床上物品。經濟情況良好的犯人可使用自己的衣物,但必須確定不會造成明顯的逃脫風險。已決犯必須自己整理衣物。在封閉式監獄中,犯人可以在監獄小賣部購買自用物品,如煙草、衛生產品、雜貨,每周至少一次。目前芬蘭封閉式監獄人住率(已決犯平均人數/已決犯位置)為123.8%,開放式監獄入住率(因犯平均人數/因犯位置)為99.5% 。犯人住宿設施應符合一般建築法規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住宿設施條件。監獄系統的規劃建設指南用來指導建立封閉式監獄,該指南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于改造和開放式監獄項目13。
(四)外界聯繫犯人可與監外進行電話聯繫。大多數監獄中犯人使用自己購買的電話卡在固定時間與外界通話。如果管理人員詢問犯人其通話對象時,犯人必須如實報告。如果涉嫌濫用對外聯繫的權利,獄方可進行監聽,但須事先通知犯人和電話接聽者有關監聽一事。犯人與監獄監管機構、已決犯律師或法律顧問之間的通話不能被監聽。犯人的通信量沒有限制,但犯人收發的信件要接受檢查,除特殊原因外,信件內容不得閱讀。犯人有權在週末預定時間接受家人探訪,特殊情況下在其他時間也可以。多數探訪需在監督下進行,近親屬和其他人員的來訪也可以不予監督。在監獄中有家庭會議室,近親屬可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在家庭氛圍中會見數小時。犯人可以請假離開監獄,也可申請獲準參加監獄外舉行的活動。犯人只有被認為可能遵守準假條件時,才能被準假。只有刑期過半或有特殊原因,尤其是有重要原因時才能準假。犯有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或之前嚴重違反監獄請假規定的犯人,只有在確定其離開監獄不會違反規定才能給予假期。犯人4個月內最多可以有6天假期。沒有特殊原因不能准許離監假期超假3天。2005年,芬蘭監獄共收到18578份請假申請,獄方準假13700份,准許比例為74%。其中有52例違反了離監準假條件, 比例為2.6%14。
(五)基本醫療監獄健康醫療服務的責任是要提供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犯人的健康主要倚賴監獄管理人員和提供的設備。每個監獄的基本醫療部門包括至少一名護士和一名兼差醫師,每周出診至少1─3次。監獄醫生同時要負責精神疾病治療,也有專職心理醫生提供咨詢幫助和專家治療,但心理醫生數量總是滿足不了犯人的需求。監獄醫生也出現人員短缺的狀況。監獄為犯人建立了病患數據系統,提供住院治療。監獄精神病院提供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芬蘭監獄醫療總費用2005年約為120萬歐元15。
(六)監獄活動16監獄活動是指監獄作為刑罰機構在工作時間為犯人提供或舉辦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提升犯人頭班技能和工作能力,增加犯人獲釋后適應社會和在社會上謀生的機會。透過工作可以使監獄生活正常化, 減少無所事事和被社會排斥的風險。為了安排最適合的、有針對性的活動形式,每個已決犯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情況都會被評估。透過為犯人安排合適的活動,幫助犯人發展社會及生活技能的項目和機會, 將增強他們成為守法公民的潛能。近年來, 犯人參加減少使用麻醉品或者減少重新犯罪的活動機會有了很大增加。約有2/3的已決犯每天參加工作、教育或其他活動。某些情況下犯人可以到監獄外學習或工作犯人最重要的工作領域是工業生產、農業、手工業、建築業、房地產、家居維修。工作基地的犯人主要參加由國家非營利組織或直轄市組織的工作項目。2005年,平均有1465犯人每天工作(包括家庭護理、房產維修等),占監獄人口的38% ,平均54%的犯人參各種日常活動,沒有參加任何活動的犯人比例為21%。相比較而言,工作基地和開放式監獄中的活動參與程度最高,還押已決犯參與程度最低。雖然近年來隨著監獄人口的不斷增加,因為缺乏增加活動容納力的資源,越來越多的已決犯在監獄中無所作為,但總體上仍有62%的犯人有機會參加活動。如果確信犯人能作為守法公民在社區中生活的時候,監獄長或刑罰局可准許其在監外從事平民工作。平民工作的工作目標是力求在漸進的釋放能安全有效的最早階段,提供相關項目、幫助及監督,以協助這種漸進的釋放。對此類犯人的監督主要借助先進的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和來訪、來電檢查。2005年,平均每天有32名犯人參加平民工作。為滿足犯人成長和個人發展的需求,在安排犯人工作的同時,監獄還安排頭班教育、針對性教育和普及教育,確保犯人有各種受教育的機會。監獄還與相鄰的地方教育機構舉行教育合作,由教育機構發給接受培養訓練的犯人教育證書,證書不顯示完成學業的地點。多數學習與獲得和提升頭班技能有關。除此之外,還有認知課程和其他促進生活控制技能的課程和求職技巧。監獄提供合適的娛樂及消遣活動,以鼓勵犯人建設性地使用他們的空閒時間。業餘時間俱樂部定期舉行聚會。犯人除了參加規定的活動,在餘暇時間可獨立參加各種業餘愛好活動、體育運動及音樂活動。
(七)釋放 原則上固定刑期的犯人有2/3在監獄執行,執行完畢后犯人可獲釋放(多為假釋)。在芬蘭初犯者通常在監獄的服利時間為刑期的一半,對于慣犯相應比例是2/3。青少年犯罪時不滿21歲,如在在少年監獄關押,可以在刑期過1/3后釋放。無期犯只有共和國總統赦免才可釋放,赦免的申請向司法部提起。如果定罪被判一定刑期,並已被下令採取危險重犯預防性羈押,除非監獄法庭認為他對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不再存在危險,才能在服完全部刑期后被釋放。釋放犯人必須根據以上規定,除非有延遲釋放的根據。目前犯人在監獄的平均刑期為7到8個月。2005年,獲釋已決犯在監獄服刑的平均刑期為8.2個月。對犯人的假釋決定原則上是由監獄長作出。只有對已決犯的假釋建議延遲一個月以上或提前兩個月以上才由刑罰局作出17。犯人獲釋后發給服刑證明,有條件釋放給予準假證明,並注明在緩刑令和其他命令期間是否處于監督下,在該期間是否守法。已決犯回家的旅費由國家支付。五、芬蘭監獄從業人員情況目前,芬蘭監獄系統約有2800名專職從業人員,臨時人員的比例是14.5% 。員工年齡架構與一般公共部門相似,平均年齡是43.4歲18。超過半數的從業人員負責監督和警戒工作,每日實行三班倒工作製。近幾年隨著人員架構不斷改善,業務範圍也在擴展,如從業人員更多地將精力投入犯人活動安排和封閉式監獄管理工作。芬蘭監獄管理在人事工作方面的戰略目標是使管理人員能勝任分發給其的任務以及應付不斷發生的工作變化。監獄工作是一項要求與人為善的艱巨工作,需要專業的態度,需要有效地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技巧、以及對社會公正的認識,需要在合作中發揮自身作用的個人能力和不斷進行自我發展的能力。芬蘭監獄系統要求從業人員儘可能地對犯人進行幫助,在必要時也要進行控制,在幫助犯人和控制犯人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旨在促進犯人作為守法公民重返社會的最佳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要求員工之間,與其他機構、罪犯及其家屬,與志願者組織、非專業人士等相關領域方面的人員較好地進行合作19。為全面提升監獄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監獄為員工提供培養訓練和發展的機會,充分發展他們的潛力。監獄管理人員教育培養訓練中心積極組織多個層面的培養訓練和教育課程,監獄管理的原則和目標貫穿培養訓練的內容,並特別強調對所有犯人的個體差異和需求的尊重20。
參見芬蘭司法部網站,http︰//www.vankeinhoito.~1/14994.htm,Annum Repo~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0n Services 2005。
參見芬蘭司法部網站,http︰//www.vankeinhoito.fr/14994.htm。 Mission and Sh0rt─term Policies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ation Association 1999.
http︰//www.rikosseuraamus.f~16921.htm. Mission and Short─term Policies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ation Association 1999.
http︰ //www.rikosseuraamus.fr/16921.htm.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14.
http︰//www.rikosseuraamus.fi/16920.htm.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pl6─17.
芬蘭《判決執行法》39條。 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8.
芬蘭《判決執行法》第3條,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8。11、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 rvices 2005.p18.12、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pl9─20.13、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pl9─20.14、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19.15、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20.16、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 pp.19─2217、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1518、
http︰ //www.rikosseuraamus.fi/16919.htm.19、
http︰ //www.rikosseuraamus.fi/16919.htm.20、Annual Report of the Fin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s 2005。pl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