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荷蘭的監獄制度



Peter J.P.Tak,荷蘭Nijmegen大學教授;


何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得到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項目“荷蘭刑事司法制度研究”資助。


本文翻譯了Peter J.P.Tak教授的著作《荷蘭刑事政策》中的《監獄制度》,參見P.J.P.Tak,Essays on Dutch Criminal Policy,Wolf Legal Publishers,2002。


本文在翻譯過程中,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研究生李晶、陳建軍參與部分翻譯工作,在此表示感謝。

[內容摘要] 荷蘭是社會變革的急先鋒,其以刑罰溫和以及行刑人性化、社會化而聞名于世。荷蘭監獄中施行的分類關押制度、罪犯的探訪權、休假權、勞動受償權以及不受監督的探訪權(與配偶的同居權)等罪犯的各種法定權利和待遇有著鮮明的特色。荷蘭監獄政策的核心內容、監獄的類型以及監獄的具體管理制度,體現了荷蘭監獄制度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 監獄政策 監獄類型 監獄管理




一、監獄政策


每年大概有50000人進出荷蘭的監獄。與2O世紀8O年代相比,當今荷蘭服刑人員的構成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爲所犯的罪行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所服的刑期也長得多。司法部長對監獄管理和完善監獄政策負最終的責任。通常而言,監獄的備忘錄或監獄政策規劃是公開發行的。它們反映了監獄理念和監獄政策的變化。從1953年開始實施的監獄法案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ison Act)到1999年實施的監獄原則法案(Penitentiary Principles Act),在這一段時間裏總共發行了4個監獄備忘錄,它們反映了對監獄康複功能的態度變化,使原本對監獄康複功能的熱烈期望逐步變得更加務實,這種態度變化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構建新的監獄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監獄人員構成的變化。被判處長期刑罰的人數大大增加;犯人變得更具攻擊性,不少犯人患有精神病或有毒癮,他們的脫逃機率也大大增加。同時也出現了大量非本國犯人,在他們被釋放後可能面臨著遣送回國的情況。在監獄中,國籍、外語和宗教的種類等每年都在增長。另外一個重構監獄政策的原因在于監獄容量大量擴充。在過去的1O多年中,入獄率增長了1倍之多,荷蘭是世界上犯人總數增加最快的國家之一。在1985年和2000年之間,入獄率增長了130% 。盡管如此,荷蘭的入獄率絕對比許多歐洲國家低。在2000年,每10萬人中大概是90人因犯罪而入獄。在1985年到2000年之間,監獄的容量增加了3倍。最近司法部的報告則顯示監獄的需求還在不斷增加。當今監獄政策的核心究竟是什麽?其基本要求是一個標准化的適用于所有犯人的監獄體系,1周進行生産勞動26個小時是這個體系的核心。這個標准化的體制爲每一個犯人提供了大量的有法律保障的活動,例如戶外探訪,家人和朋友的探訪,娛樂和體育運動等等。這個標准體系有兩方面的目的:它有益地補充了監獄中的日常活動,犯人們可以更有價值地安排自己的時間而不是無所事事;同時,它也有益于犯人出獄後更好地回歸社會。迄今爲止,大部分犯人都已經被納入到這個標准體系中去。而一小部分犯人因爲他們的特別情況而接受特別待遇,以提升他們出獄後回歸社會的能力。




二、監獄的類型


在1998年監獄原則法案之前,一系列關于監獄分類的標准已經被固定下來,例如按照囚犯的年齡和刑期的長短來區分。雖然監獄原則法案已經不再把年齡和刑期作爲分類的正式標准,但在實際中一定程度上它們仍然適用。另外基于性別的區分也還在適用,男犯人和女犯人實行分囚制,但某些普通的活動可以一起參加。自從監獄原則法案實施以後,最主要的分類標准就是安全標准。根據監獄設施的目的以及防止罪犯脫逃的安全標准的不同,可以將監獄設施分爲五種標准:非常嚴格的監獄設施;嚴格的監獄設施;標准的監獄設施;寬松的監獄設施;特別寬松的監獄設施。目前有20個適用于成人的收押場所,其中很多收押場所有一個或多個囚犯拘留所或者監獄,有7個收押場所爲女犯開辟了專門的區域。荷蘭的收押場所相當小,最大的一種也僅能容納400個囚室,全部場所總共能容納成人13000人左右。許多的囚犯是所謂的自我報告者(Self-reporter),指的是那些沒有直接服刑的人。在他們服刑期間並沒有被剝奪自由,過了一定時間之後,他們被監獄召集並要求報告他們服刑的情況。從他們彙報自我服刑的表現可以推斷出他們是認罪服法的,並且他們沒有脫逃的打算,因爲他們是最不可能逃脫的群體,所以被安排在保安級別很低的收押場所。收押場所包括監獄和拘留所。目前監獄大概包括3500間囚室。不同的監獄包括以下七種:


一.是半開放的收押場所。只要表現良好,被判處長期刑的囚犯就可以在這裏服完他們最後一階段的刑期。這裏的防衛措施是很低級的,同時也爲犯人准備了教化項目以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二.是適用于自我報告者的半開放式教化場所。這些場所的防衛措施是很低級的,適用于那些由法院判刑,而審前未受羈押的而且能按要求按時報告的犯人。


三.是開放式收押場所。這些場所適用于已經服刑一半以上但至少還有12個月以上刑期的犯人。他們最多可以在這裏逗留5個月,犯人必須表現良好才能被安排在這裏。在白天,犯人們需要工作並且接受教化培訓。這裏的防衛措施是很有限的。


四.是適用于短期刑的收押場所。這些監獄適用于剩余刑期爲6個月的罪犯,一般來說,是緊接在審前羈押之後執行。他們主要從事的活動是監獄勞動。


五.是適用于長期刑的收押場所這些監獄適用于最少還須服刑6個月以上的罪犯。犯人們主要從事的活動是監獄勞動,但他們必須參加監獄的教化項目。


六.是適用于被逮捕人的收押場所。這是封閉的場所,適用于要求報告而沒有履行報告義務的罪犯。


七.是高度安全戒備單位。在1991年數樁大規模的逃獄事件之後,對于存在極大逃脫概率的犯人和高度危險的犯人就引進了高度安全戒備單位。在4個監獄中,每個監獄建立了12個高度安全戒備的囚室。高度安全戒備單位的弱點是戶外活動、運動和探訪的設施沒有設立在這些單位裏,而是設立在監獄的其他部分。一些極度危險的犯人會以極端暴力和挾持人質的方法企圖逃脫。


全荷蘭拘留所大概可以容納9500個位置。它們主要分以下五類:


一是警察局監禁室,用于關押未決犯或者需要服刑或是被罰款的人。不履行義務者可以在警察局的監禁室裏被拘留,一般不超過10天。


二是標准管理的拘留所,這些拘留所用于關押未決犯。被羈押人需要參加日間勞動,也可以參加教化項目,但並不是強制性的。


三是寬松管理的拘留所,這些拘留所用于關押不履行罰款的人、外國人、被逮捕的人或是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人。這類拘留最長不超過60天。這類被拘留人白天有活動安排,而夜間沒有。法律規定了最低標准的活動。


四是《外國人法案》第二十六章規定了關押被命令離開荷蘭的外國人的拘留所,對這些違法外國人的拘留屬于行政拘留,但卻在安全機構中執行。它的適用條件類似于對未決犯進行拘留的條件。這類拘留一般不超過50天。每年有12%的被拘留人員是外國非法移民。


五是監獄治療中心。這是一種全新的拘留措施: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經常違法的吸毒成癮者,他們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鑒于他們所犯的都是輕罪,通常會被判處短期刑。正是由于刑期太短,在監獄裏對其進行治療並不可行,而在監獄治療中心,吸毒者必須接受治療,時間也可以長達2年,相比之下改造的效果就更好。在這段時間裏,治療中心爲病人安排康複計劃,協助他們戒除毒癮,回歸社會。部分治療也可以在治療中心之外進行。雖然有些學者強烈反對,這項拘留措施還是于2001年正式實施了。




三、監獄管理制度


在享有有限的交際權的監獄中,存在著三種管理制度


一是標准管理制度。每周至少78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每周43小時的活動時間(包括進餐),允許探訪。


二是寬松管理制度。每周56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38小時的活動時間,允許探訪。


三是特殊戒備級監獄的管理制度。每周78小時的日間項目,包括18小時的活動時間,允許探訪。


每一種管理制度都包括了適用于全體犯人的基本活動,即運動、娛樂和每天1小時的戶外活動。能否參加其他活動,如勞動、學習項目和教化項目的准備活動,取決于犯人所處的監獄類型以及犯人的服刑表現。在日間項目中,犯人之間相互交往。在剩余的時間裏,犯人們待在各自的囚室裏。《監獄原則法案》規定了監獄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被羈押犯人的法律地位。犯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就是和外界聯系的權利,在業余時間參加監獄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宗教服務的權利、有關夥食、穿著、個人物品、戶外活動、醫療、紀律措施、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申訴程序等等方面的權利。在荷蘭,犯人可以自費在囚室中擁有電視和錄像設施,還有可能擁有書籍、鳥籠或魚缸。在《監獄條例》的範本中規定,監獄中禁止配備以下物品:已經由國家提供的監獄必備物品或與之類似的物品;手電筒、蠟燭、油燈、按摩器、色情物品、電影和攝像裝置、望遠鏡、放大鏡、照相設備、發報機和通訊設備;寵物,但是允許在不超過40cm X25cm X30cm的魚缸裏飼養1至2條魚,允許在不超過35cm X 35cm X50cm的鳥籠裏飼養1至2只鳥。除了以上被禁止的物品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被監獄長禁止(例如電腦和cD唱機)。《監獄條例》的範本有時會非常詳細地規定,對于某些物品,例如衣服(7套內衣)、鞋子以及其他個人物品可以帶進監獄,除了明確被禁止或者允許的物品外,監獄長有權決定某些物品能否被帶進監獄。監獄長同時可以決定犯人能否擁有個人電腦、電水壺或電吹風。




(一)監獄探訪犯人每周至少有l小時的探訪時間,當然其會見時間和地點都是由《監獄條例》規定的,但是,那些被預審法官設置了限制的審前被羈押者沒有被探訪權,除非檢察官或預審法官向監獄長發布指示允許其接受探視。而探訪者必須事先電話或書面提出探訪申請,並且得到允許後才可以探訪犯人。假如探訪有可能對監獄管理秩序産生影響,監獄長可以對同一時間的訪客人數進行限制。探訪應該在獄警把守的探訪室進行。一般來說,犯人們是一並接受探訪的,其他犯人的訪客也在場。但是,在得到監獄長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單獨會客。只要監獄長事前通知了犯人,獄方就可以監聽犯人和訪客的對話。一般來說,犯人和訪客之間是沒有玻璃或塑料屏的。但是監獄長可以決定是否有必要設置這種隔離屏或通過對講機讓犯人與訪客進行對話。訪客必須攜帶身份卡,而在事前他們的衣服也必須接受檢查以防他們攜帶可能擾亂監獄管理秩序的物品。監獄長在探訪期間有權保管這些物品。訪客必須通過安檢通道。訪客不能遞交給犯人任何物品。在探訪開始和結束時,犯人的衣服有可能被檢查或被安排搜身。律師可以隨時探訪他們的當事人,但必須表明身份並且通過安檢通道。他們的物品不受搜查。


長期刑犯人可能被賦予一項權利,就是所謂的“不受監督的探訪”(Non—supervised Visit)。這種情況適用于保護犯人的性權利。但是,對于被羈押的未決犯,他們的“不受監督的探訪”的要求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被准許。長期的審前羈押和夫妻關系的惡化並不能作爲獲得允許的充分理由。




(二)電話通訊除了被特殊限制的未決犯,通常而言,每個被羈押人都有權通過電話與外界聯絡,每周至少1次,每次l0分鍾。電話費是由被羈押人支付的,除非監獄長決定在某些特殊情況由獄方支付。被羈押人可以在羈押場所的小賣部購買電話卡,但是一旦他們被發現擁有超過正常需要數量的電話卡,就可能被視爲違反管理秩序,從而受到紀律處罰。如果有必要了解與未決犯通話人的身份,或是以下的幾種情況,監獄長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對未決犯的電話進行監控:爲了維護羈押場所的秩序與安全;爲了預防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爲了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對電話的監控包括竊聽或者錄音電話通話。在通話之前,被羈押人將被告知有關監控的理由和性質。監獄長有權拒絕被羈押人通話的要求,或在限定時間內因爲上述理由隨時中止通話。禁止被羈押人通話的決定最長可以持續3個月。《監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七節列舉了一些人員或者團體(例如司法機關,政府調查官等等),只要通話有必要,被羈押人與他們的通話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權。除了確定通話人的身份外,其他監管措施就沒有必要了。律師經常會抱怨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與當事人通話可以不受監控,但實踐中他們與當事人的電話經常受監控。司法部長已經發布指示要求監獄長停止對律師和其當事人之間電話的監控。被預審法官設定了限制審前羈押人除了和律師之外不允許與任何人通電話。他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隨時與律師通話,或者在非緊急情況下定期與律師通話。電子郵件、傳真和移動電話超越了《監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九節的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Peter J.P.Tak著何萍譯荷蘭的監獄制度範圍,因此這些設備是不允許使用的。




(三)信件和包裹


一般而言,被羈押人可以自由地收發信件,費用自理。但是監獄長爲了維護秩序和安全,有權限制收發信件的數量。監獄長有權檢查信件的封面和其他郵寄物品,並且有權檢查是否有違禁品。同時他們還有權檢查被羈押人郵寄或收取的物品和信件,包括複印信件或其他郵寄物。被羈押人將會被事先告知其信件或郵寄物會被檢查。監獄長可以拒絕將有關信件或者其他郵寄物品交給被羈押人。爲了維護監獄秩序和安全,防止或者調查刑事犯罪或者爲了保護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監獄長也可以沒收這些物品。這些物品會被相應地退回寄件人、由獄方爲被羈押人保管,或在寄件人同意後銷毀,或轉交給警方以防止或者調查犯罪。每個被羈押者都有不受限制寄信給王室成員的權利、國會成員、司法部長、司法官員、政府調查官、刑事司法管理委員會和青少年保護委員會(《獄原則法案》第三十七節)。對于被羈押的未決犯來說,收發信件的權利仍然是有限制的。他們所有收發的信件都要接受檢查。監獄長禁止被羈押人收發信件必須要有書面文件,並且由監獄長簽字。如果因爲信件需要翻譯而延誤了投遞時間,被羈押人不得以此作爲投訴理由。在過聖誕和生日的時候,被羈押人可以接受一份價值不超過33歐元的禮物,但這個禮物要易于檢查。




(四)夥食、衣物以及個人衛生


《監獄原則法案》第四十四節規定監獄爲每一位犯人提供夥食。監獄會按照獄醫要求,爲某一位患病犯人規定特殊飲食,或爲有宗教信仰的犯人提供特別食物。例如對猶太犯人不提供豬肉,爲穆斯林國家犯人提供經過特殊宰殺方式的家禽。夥食的經費是有限的,但是符合國家營養信息辦公室的推薦要求,犯人可以在食堂自費購買三明治餡餅、水果、小吃、不含酒精的飲料、糖果、香煙和雪茄。一般而言,在拘留所或者監獄中抽煙是允許的。監獄長可以規定在特定的場所和時間段裏不准抽煙。在日間戶外運動中允許抽煙。犯人可以穿著他們自己的衣服和鞋襪,除非有可能影響監獄秩序、安全或者個人衛生。在勞動或運動中,可以要求犯人穿著特殊的工作服或運動服。假如犯人拒絕穿這些服裝,他有可能被禁止參加勞動或運動。獄方負責清洗衣服。個人衛生方面,監獄提供肥皂、牙膏、牙刷、剃須設備、梳子和洗發水,爲女性犯人准備衛生巾。在監獄的小賣部裏犯人可以買到其他個人清潔物品。一般來說,犯人允許留胡須。監獄長負責讓理發師定期爲犯人理發、剃須。在體育運動過後犯人必須得沐浴,除此之外,犯人每周至少要沐浴1次。犯人每天洗澡的權利沒有規定,但通常是被允許的。




(五)監獄勞動被羈押人有權參加監獄勞動


只要勞動與羈押的性質不抵觸,監獄長負責管理監獄勞動。已定罪的犯人有義務從事監獄勞動,勞動的地點可能在監獄裏也可能在監獄外。被羈押的未決犯沒有義務參加勞動。假如他們願意參加勞動的話,與已定罪的犯人享受同等待遇。和社會上的勞動保障機制一樣,《監獄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了犯人的工作時間。司法部長頒布了有關犯人報酬的條例。監獄長負責評定犯人的工資待遇。應當參加勞動的犯人如果拒絕勞動,他一般會受到紀律處罰,例如被關禁閉或與其他犯人隔離,嚴重的還有可能被禁止探望,甚至禁止出獄。沒有勞動義務的犯人如果不願意參加監獄勞動,在勞動時間必須呆在牢房裏。95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如果不參加勞動,就意味著沒有錢買香煙或小賣部的食品(例如三明治餡餅),沒有錢租用電視、購買電話卡或郵票。因此如果拒絕勞動,實際上影響了犯人的生活質量。從1996年起,獄方可以自己保留犯人工作帶來的利潤而不再需要上繳給國家財政部。保留的利潤用來支付犯人的勞動所得,國家不再另外給予津貼。這也就意味著從1996年起,獄方必須自己支付犯人“工資”。在1999年,犯人勞動創造的總值是2000萬歐元。在1996年,一項有關被羈押人報酬的臨時法案出臺。1999年1月1號,關于被羈押人報酬的最終法案開始施行。犯人每小時的工資是0.65歐元。監獄長可以自主決定增幅,最高工資不超過該待遇的1倍。假如沒有工作或犯人因病無法參加工作,他仍可以獲得平均日工資的80%。犯人完成較高技能的工作,則適用特殊的法案。在監獄中,犯人每周所得工資總數不得超過38歐元。有關犯人報酬的規定在不同地方差異很大。有些監獄每周26小時的工作最多支付12歐元,在其他監獄則可能是18或是30歐元。這取決于監獄適用的報酬制度。犯人所獲的收人並不是按照社會正常水平支付的,不受《最低工資法案》(Minimum Wages Act)的限制,也不與市場供求挂鈎,所以從性質上來說,這些收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工資”,而是零用錢。新法案的本意也並不是希望通過強制勞動讓犯人們獲得比他們從前更高的待遇。監獄需要支付機器設備費用,設備的折舊費以及分期付款費用和材料費。監獄必須自己尋找工作項目。監獄每年擁有250萬小時之多的工作量。由于有很多的限制可能對監獄中的工作質量有消極影響,因此對于獄中勞動不能有太高的期望。有的限制是來自犯人的。因爲一般來說,犯人的受教育程度都較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在人獄前,大部分都沒有工作或者無法適應工作環境。一半的犯人是外國人,往往由于語言原因根本就無法明白工作指示。還有大量犯人是癮君子,或是有著諸如此類的心理或者精神問題。監獄裏的情況和社會的正常情況是很不同的。在社會上雇主可以依據工人的能力和技術挑選雇員,在監獄裏這些標准根本行不通,或者挑選的余地很小。有的限制是來自于勞動設備的。監獄不可能像工廠一樣建造,因爲在過去監獄的主要任務並不是組織勞動,獄內勞動只是次要的任務。這就意味著只有新建的監獄才會將監獄勞動作爲重點問題加以考慮。在新建的監獄裏,勞動設施更加先進。而在一些監獄的翻新改造中,改進勞動設施也是很重要的一環。還有的限制是有關犯人們所能從事的工種。監獄裏的大部分勞動都是所謂的“普通勞動”,它們不需要運用複雜的機械和設備,也不需要特別專業的培訓管理。這些工作是機械重複的,也是相對低級的,主要的勞動分工是在包裝過程中。也有一些監獄勞動是比較高層次的,需要比較特殊的設備與管理,這些工作包括膠印、裝訂、木工、金屬制造、紡織品設計、皮革制造和裝配。此類工作需要對犯人進行職業培訓。在監獄裏,有少數職業培訓項目,培訓電焊工、車床操作工、木工、油漆匠和磚匠。




(六)金錢審前被羈押者在進人拘留所和監獄時必須上交所有隨身攜帶的金錢,並由監管場所出具收據。這些錢由監管場所保存並打進被羈押人的個人賬戶。而任何轉交給被羈押人的錢也會被轉到這個賬戶上。被羈押人在監獄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也會被打進這個賬戶。被羈押人可以從這個賬戶裏取錢,在監獄小賣部購買不超過90歐元的物品,其中購買電話卡的金額不得超過23歐元。如果在進人羈押場所之前沒有帶錢,獄方會先借貸一部分給他,隨後他用獄中勞動報酬償還。當然,只有參加勞動的才可能獲得借貸。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Peter J.P.Tak著何萍譯荷蘭的監獄制度




(七)醫療


《監獄原則法案》第四十二節規定,監獄必須聘請醫生(通常是兼職的)爲犯人提供醫療服務。犯人們有權選擇私人醫生服務,但是費用自理。監獄聘請的醫護人員必須爲犯人定期進行醫療咨詢,假如犯人有特殊情況也可以隨時求助于醫生,醫生同時負責體檢來判斷犯人是否可以參加獄中勞動、運動或其他活動。監獄長負責保證醫療服務的適當安排,包括及時提供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在監獄內或監獄外安排醫療手術。在許多監獄裏,一個醫生由一個或者幾個護士輔助,這些護士會選擇性地根據犯人的要求咨詢會診醫生,以確定先後順序。除了犯人選擇私人醫生的情況外,其他的醫療服務都是由政府財政支持的,犯人無須付費。一般來說,每300個犯人須配備一位全職醫生,每50個犯人配備一位護士。除了提供醫療服務,醫生還需要負責其他的一些事務。醫生要負責看護一些犯人,可能是被監獄長處以紀律處分而被關禁閉的犯人,也可能是爲了維護秩序而和其他犯人隔離的犯人。除此之外,在監獄長的要求下,醫生還要爲某些犯人進行身體檢查以防止對健康構成的威脅。醫療包括常規的牙齒護理,但只是在有要求的情況下。一些比較昂貴和費時的牙齒護理,如鑲牙、裝假牙等等只提供給長期刑的犯人而不適用于審前的被拘留人,除非他在被拘留之前已經接受了高級的牙齒護理,並且司法部的牙齒護理醫生同意給予其昂貴的牙齒護理。有精神疾病的犯人在不斷增多。這已經是監獄系統的老大難問題。60%的犯人是因爲吸毒而患有心理疾病。對于那些需要心理治療的犯人,監獄已經開辟了個別治病房。在緊急的情況下,精神錯亂的未決犯會被轉移到可以容納4o個病人的位于阿姆斯特丹的司法觀察和治療病房(Foren—sic Observation and Treatment Ward,縮寫爲FOBA)。在那裏可以爲病人提供持久的精神治療。如果犯人因爲精神疾病而不適于關押,他就會被安排在司法精神病學診所或精神病院。




(八)監獄裏的艾滋病


因爲許多犯人來自于艾滋病感染高發人群,艾滋病感染犯人是監獄中的一個嚴重問題。因爲沒有強制的艾滋病檢查,所以目前尚無艾滋病在監獄中傳染的確切數據。醫生只能通過談話、外部症狀或者其他迹象等來判斷犯人是否屬于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最近獄方也開始分發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宣傳資料。獄中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和自由社會上的防治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一致的,它們都基于兩個原則:傳播知識和事先預防。這種政策旨在告知犯人以及監獄工作人員艾滋病得以傳播的方式,並號召采取預防措施減少傳染的風險。告知獄警以及犯人有關艾滋病的性質、傳播方式以及高危行爲的種類。之所以進行這些宣傳是爲了兩個目的: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以及提醒防範。艾滋病防治政策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推定每一個被羈押人都是潛在的艾滋病患者。預防艾滋病傳播的部分措施就是提供美沙酮(一種鎮靜劑)給吸毒成癮者和提供避孕套,是否提供一次性注射器正在考慮之中。盡管監獄采取了很多措施防止帶進毒品,但是衆所周知,荷蘭監獄允許吸毒,主要是軟性毒品,像大麻和印度麻藥,有的時候甚至允許吸食硬性毒品,例如海洛因和可卡因。許多監獄裏都有獨立運行的禁毒室,他們是專爲進行戒毒療程和害怕在服刑期問染上毒癮的人設置的。是否能夠轉到禁毒室接受心理和生理上的治療取決于病人對某些情況的接受程度。爲了保證監獄的正常監管秩序、安全以及監獄的正常運作,監獄長可以依據《監維普資訊 http://www.cqvip.com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獄管理條例》要求犯人提供尿樣以測試毒品。在禁毒室之外,不可能提供反對毒品的保護措施。犯人們不能持有或使用毒品,否則會被紀律處罰。假如尿樣呈陽性,或者拒絕進行類似的檢查也會被紀律處罰。在開放社會中服用美沙酮的短期刑犯人,在監獄裏也可以領到一份劑量。對于被判處長期刑的吸毒犯人,特別是那些有嚴重毒癮的精神病患者,司法部藥物顧問建議對其每天減少5毫克美沙酮治療,以幫助其漸漸戒除毒癮。




(九)其他權利


每個犯人每天至少有l小時戶外活動的權利,通常是和其他犯人一起進行的。而審前被羈押者則在單獨隔離的拘留場所進行戶外運動。如果健康狀況允許,犯人每周可以進行至少兩次45分鍾的體育運動。當然,這些體育運動必須適于在監獄場所內進行。只要沒有特別的禁忌就允許進行格鬥性質的運動。犯人可以購買蛋白質來補充營養以進行體育鍛煉。監獄裏的運動以力量型運動爲主。犯人也有權利參加每周至少6小時的娛樂活動。如果犯人有良好的表現,比如勞動積極,他們可以享有更長的娛樂時間。娛樂包括打乒乓球、下棋、看電視等等。所有的監獄都配備圖書館,提供各類書籍期刊,甚至是外文書籍。犯人每周至少可以借閱1次書籍或期刊。犯人們還可以從公共圖書館借閱書籍。如要對書籍進行複印必須經過嚴格的違禁內容檢查。如果認爲某些書可能會對監獄管理秩序産生影響,監獄長可以禁止犯人借閱。犯人們也可以自費訂閱報紙,期刊和租電視設備,因爲犯人們有權了解新聞和當前發生的事件。犯人可以參加培訓課程或其他形式的教化活動,但要與拘留的性質與刑期相適應,還要考慮犯人的性格因素。




(十)紀律處罰


當犯人的行爲與監獄管理秩序、安全秩序和日常紀律相沖突時(例如,持有少量的大麻或酒,在流放過程中嚴重行爲不端等等),監獄長可以對犯人進行紀律處罰。在處罰之前必須進行聽證,使用犯人完全可以聽懂的語言。紀律處罰包括以下四種:


一是最長2周的單獨監禁。單獨監禁是把犯人囚禁在和監獄隔離的囚室裏。囚室裏只有廁所,床墊和橡皮泡沫坐墊。單獨監禁期間犯人不得進行勞動和娛樂。但是他可以接受信件和探訪,參加宗教活動,每天允許1小時的戶外活動。


二是最長4周的禁止探訪,如果這種違反行爲是與探訪有關的,例如訪客應犯人要求試圖偷運毒品。


三是最長2周的在其個人囚室的隔離。隔離期間犯人不得參加勞動和娛樂活動,他房間裏的電視也會被搬走。


四是罰款,金額爲犯人工作2周的工資。紀律處罰可以緩期3個月實施。監獄長應即時給予犯人一個詳盡論述的決定書,決定書上注明日期並由監獄長簽名,並告知犯人可以對紀律處罰向監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監獄長可以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紀律處罰是用來糾正犯人行爲的,而安全保衛措施則是在監獄的安全和秩序或者犯人的安寧處于危險狀態時適用的。安全保衛措施是指禁止犯人參加活動或是把犯人隔離在其個人囚室裏,最多不超過2周,如果情況需要,可以再延長2周。除了與監獄看守和管理人員接觸之外,被采取安全措施的犯人不允許與外界接觸或被限制與外界接觸。因爲這些措施影響很大,《監獄原則法案》第二十四節規定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管理委員會和獄醫。而且,如果爲了防止危害監獄的秩序和安全以及危害犯人的健康,監獄長還有權命令犯人接受身體檢查。身體內部檢查包括肛門檢查和陰道檢查,以及通過內診鏡檢查。這部分身體檢查是由醫生進行的,或由護士在醫生指示下進行。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犯人可能在體內藏匿槍支,彈藥或毒品,即便這類檢查可能侵犯犯人某些基本的身體權或隱私權(荷蘭《憲法》第10、1 1條規定的權利)也是允許的。




(十一)犯人的申訴程序


從1976年《犯人法律地位法案》(Legal Status of Prisoners Act)實施以來,犯人就有權對監獄長作出的決定進行申訴。在《監獄原則法案》的第六十節至第七十三節詳細規定了這些權利。犯人直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每個監獄都設立了申訴委員會,它是監獄監督管理委員會(Prison Supervisory Board)的一部分。如果犯人或者監獄主管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滿,可以繼續向刑事司法和青少年保護管理委員會的上訴委員會(the Appeal Corn.mittee of the Council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Youth Protection)提出上訴。犯人對于監獄長或者代表監獄長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可以申訴。對于延遲或者拒絕的決定也可以進行投訴。犯人不能對監獄管理的規章條例進行投訴,也不能對監獄長或代表監獄長的實際行爲進行投訴。在申訴狀中必須寫明監獄長作出的處罰決定,還需要寫明申訴的理由。犯人必須在被通知處罰後的7天內提出書面申訴。對于申訴的決定必須在4周內作出。申訴委員會是由監獄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組成,申訴委員會的主席由司法部的委員擔任比較適宜,他可以推遲監獄長處罰決定的執行。如果申訴委員會撤銷了監獄長的決定,而該決定已經執行,那麽獄方會給以犯人一定的(經濟)賠償。每年大概有4000個申訴案。1/4的投訴是關于紀律處罰的執行,大部分的投訴是關于犯人認爲其正當權利被剝奪,例如完全的單獨禁閉。某些特殊的例子,犯人甚至會向國家調查官投訴,不過自從《監獄原則法案》實施後,他們的作用很有限了。




(十二)監獄休假條例


監獄休假條例有四種:《普通的休假條例》,《制度性休假條例》,《中止(進一步)執行刑罰的條例》,以及《臨時的休假條例》。


1998年的《普通的休假條例》規定了長期刑犯人的休假制度。根據這些條例,可以對個人准許休假,但需要滿足許多客觀條件:刑期是確定的;余刑必須超過3個月;犯人已經服完1/3的刑期;余刑不超過1年;提早釋放的日期已經被確定。除了這些客觀條件,在決定是否適用監獄休假時有很多主觀方面的禁忌條件。監獄休假是爲了正式釋放犯人做准備的。監獄休假的條件是明確的,除了一些禁忌條件外,這些禁忌條件是:存在潛逃、再犯和擾亂社會秩序的危險,或者有引起社會騷動的可能;有根據懷疑犯人可能利用監獄休假走私違禁品、或者導致吸毒和酗酒;犯人不能信守諾言的;沒有休假地址的;存在著與被害人發生對抗的危險的。根據普通的休假條例,一個犯人最多可以休假6次,平均每2個月1次。休假時間不超過60小時,包括交通時間。適用普通的休假條例意味著在犯人服刑的最後1年裏,每2個月可被允許休假60小時。准許休假的決定由司法部部長或者監獄長親自作出。在刑期結束後將會被引渡或驅逐出境的外國犯人、被關押在具有非常嚴格的防衛措施的監獄的犯人和被關押在具有寬松防衛措施的犯人不允許休假。制度性休假的情況如下:所有在開放式監獄的犯人原則上每周周末都能休假;在半開放監獄服刑的犯人每4周允許休假52小時,假如周末是公共假日或宗教節日可以休假76小時。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中止刑罰的執行,如探訪病重家屬或死亡家屬,參加葬禮,或是探望新生兒的情況。


《臨時休假條例》主要針對比較緊急的個人情況,例如突發疾病或親屬死亡,孩子出生或其他的心理、生理原因,以及參加考試或是職業培訓。不遵守休假的條件,例如晚歸或是違禁飲酒會被處罰。如果是在開放式監獄服刑的犯人違禁,他會被轉移到封閉式監獄去。或者,周末假期可能會被減少甚至被取消。如果犯人不能正常報到,這會影響到他以後的休假。除此之外,這還會被視爲違反監獄紀律並被處以相應的懲罰。




四、其他問題


(一)越獄荷蘭並沒有把越獄視爲刑事犯罪,除非犯人在越獄時綁架獄警或使用暴力。越獄會導致推遲釋放或駁回假釋。近年來,每年都有20個左右的被判處長期刑的犯人試圖越獄,大部分都是在獄外人士的協助下進行的。特殊戒備級的監獄—— “監獄中的監獄”是專門爲存在極大越獄危險的犯人而建立的。每年都有數百名犯人在休假時間結束後沒能再回到監獄。


(二)監獄裏的少數群體荷蘭監獄中存在兩類比較特殊的少數群體:非本國犯人和女性犯人。荷蘭監獄裏犯人的國籍大約有8O個,從佛得角島到澳大利亞或玻利維亞。其中絕大多數的外國犯人是蘇裏南人、摩洛哥人、土耳其人,哥倫比亞、英國和德國的犯人也有很多。非本地犯人的人數大概占犯人總數的一半多。外國國籍的犯人占到全部犯人人數的1/3之多。女性犯人大概有40%是外國人,並且大部分是毒販,是第二大的少數群體(大概占犯人總數的5.5%)。盡管在過去的lO年裏,女性犯人的人數已經增長了3倍,其絕對數量還是少于1000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建設專門容納女性犯人的監獄。因爲女性的服刑場所數量有限,對于女性犯人的分類行刑比男性犯人更加困難。1998年的《監獄原則法案》強制規定男性犯人和女性犯人必須分開來服刑。但法案同時允許在同一個服刑場所裏,專門爲女性犯人和男性犯人開辟單獨的區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女性犯人就可以照顧她們的嬰幼兒。


(三)轉移犯人的歐洲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ransfer of Prisons)荷蘭是1983年歐洲有關轉移犯人協議(1983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Sentenced Persons)的簽約國。被國外法院判處刑罰的犯人數量以及引渡回荷蘭服刑的犯人數量是相當少的(大概每年有200個犯人提出書面要求)。很少一部分罪犯被荷蘭法院判刑後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回其原籍繼續服刑。大部分的轉換要求是從西班牙、德國和英國的監獄轉到荷蘭監獄服刑的。也有要求轉移到國外監獄的,涉及的國家有英國、土耳其,德國和法國。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轉換要求是有限制的。來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轉換要求比英國、德國或北歐國家的轉換要求更有可能被許可。英國、德國和北歐國家拒絕轉換是因爲荷蘭對毒品犯罪的寬松政策。


(四)監獄費用服刑是很昂貴的。在2001年早些時候,每間牢房每天的平均花費大約是150歐元。而對于特殊戒備級牢房來說,這筆費用則高達283歐元,而對于半開放式牢房來說則每天需要花費148歐元。這些費用包括人員費用、住宅費用以及管理費用。教化項目的費用是每天47歐元。(責任編輯:竹青)




資料來源:Peter J.P.Tak著, 何萍譯,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5期(總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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